陈冠希 给女朋友讲电话: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税务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5:24:38
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的税务处理
目前,在建设的过程当中,往往会发生建筑企业或房地产公司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的问题,关于向农户支付青苗补偿费是否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只有收据,能否税前扣除?是否要当到税务部门补开发票入账呢?应这些问题确实困惑不少财务人员,笔者在此进行分析以供有关人员进行参考。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基于此文件,农户是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承包人,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是要缴纳营业税的。但国税函发〔1997〕87号是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做的批复,文件中没有抄送给各省税务局,在法律上对全国没有执行力,只对辽宁有执行力。
另外,一笔收入是不是要缴纳营业税主要看该笔收入是否构成了营业税的范围,否则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因此,青苗补偿费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三)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要不要开发票。
某一行为(项目)是否应当开具发票的关键是界定该行为是否属于应税行为,或者说是否属于经营性项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农户都无法申请开具地方税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