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毅女儿太美遗传鲍蕾:婚后父母买的房,不再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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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买的房,不再是共同财产

2011年08月15日 07:39
来源:绍兴网-绍兴晚报 作者:钟宏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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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其中关于离婚时房产权属的规定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徐国祥是越城区人民调解法院工作室调解员,多年来经手调解过许多起诉至越城区法院的离婚案。今日上午,记者对他进行了专访。徐国祥认为,新司法解释中涉及的问题都属社会热点,“这些问题我基本上都碰到过,按照新的解释,很多案子的处理都会不同。”

婚后父母赠的房,不再是共同财产

新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根据以前的规定,这种情形下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释例:去年下半年,徐国祥曾碰到过这样一桩离婚案。王女士父母为已经结婚的王女士在市区昌安一带购买了一套房子。现在王女士和丈夫面临离婚,诉至越城区法院。在涉及财产分割问题时,王女士的丈夫要求把岳父母送的这套房子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王女士不同意,坚持说这是我父母买的。王女士父母对此也难以接受。

徐国祥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告诉王女士,房子只能作为共同财产,这是法律规定的,并建议王女士的丈夫考虑两位老人的感受,适当给了一点经济补偿。最后双方接受了这个调解方案。

徐国祥说,昨天看到新的司法解释,他就想到了这个案子,如果再迟一点,按照新的司法解释,结果会大不相同。

按揭买房,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

新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果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者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同时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而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对应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释例:陈先生付了20万元首付款,买了一套总价45万元的房子。两年后结婚,每月需还按揭2000元。现在离婚了,法院判决房子仍归陈先生所有,但每月按揭款按一月1000元乘以支付时间算给女方。房子现在升值,涨了40万元,也要付给女方一部分钱。

这一条社会上议论的很多,有人表示,以后找男友先要问清是不是按揭房,否则自己嫁过去出装修款,将来如离婚自己吃亏了。徐国祥认为,事实确实如此。不过这一条同以前相比,变化其实并不算很大,不过以前是“商量着办”,现在则明确是一方所有。他介绍,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也是如此操作。

一方擅自卖房,视为有效

新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价格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将不予支持。不过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释例:赵先生夫妇俩住在城郊,恰逢村里土地拆迁,他家有两套房好分,因手头钱不够,赵先生将其中一套房卖掉。几年后可以过户时,房子市值也升了不少,赵先生老婆出来说话了,说房子是老公过户的,她当时不知情,请求法院判令购房人返还房子。

徐国祥说,他碰到的案子中,真正一方不知情,另一方背着对方将房子过户的还是比较少的。较多的就是前面提到的,在房屋过户时,一方反悔,以当时不知情为由,要求退回房子,不过法院一般也是判决不予返还。

非婚生子女,DNA鉴定不再是必要条件

新司法解释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同时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而根据以前的规定,认定亲子关系是一定要做亲子鉴定的。

释例:就在几天前,徐国祥接到了这样一个案子的调解任务,一名重庆女孩千里迢迢来绍打工,遇到了一名已婚男子。但男子骗她说已离婚。两人同居后,女方回重庆生下了一个孩子。现女方回到绍兴找男方要抚养费,男方却不承认了,说孩子不是他的,而且也不肯做亲子鉴定。

徐国祥认为,新的司法解释显然对这名重庆女子有利,亲子鉴定不再是确定婚生子女的必要条件,只要女方有足够的证据,男方败诉的可能性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