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部门文档管理规定:结婚期间私自购买的房屋 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3:56:44
结婚期间私自购买的房屋
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结婚期间,一方私自购买的房屋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吗?近日,青羊区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确认男方林某14年前在结婚期间偷偷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持了女方宋某请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据悉,宋某与林某原来是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于1998年登记离婚。但在离婚之前,林某于1997年在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出资8万元在成都市区中鹏路段购买了一套住房。由于在离婚时,宋某不知道林某拥有这套房屋,因而并没有要求分割这套房屋。近日,由于一个偶然的机会,宋某得知林某在与自己离婚前私自购买了这套住房,认为这套房屋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林某却认为,购买这套房屋所花的8万元是自己单独支付的,因此,房屋应该归自己所有。宋某近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这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在购买房屋时还未与宋某离婚。因此,用于购房的8万元虽然是由林某单独支付,但这钱本身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屋应该属于宋某、林某共同所有的财产。法院最终支持了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该处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
法官说法
依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所得中并未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都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本案中,虽然林某一再强调,用于购买房屋的8万元是“自己的”,因而用这8万元购买的房屋也归自己所有。但是,由于林某购买房屋时,双方还没有离婚,双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无论这些收入在夫妻双方是如何分配使用的,都不影响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所以,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应该属于宋某、林某共有的财产。
张杨淼 龚晓明 本报记者 晨迪
 
成都日报2011年4月22日第九版政法、都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