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杰喜:婚姻法新解:男人获利多 女人伤不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2:08:19
2011年08月15日 10:18
来源:凤凰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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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
男人获利多 女人伤不起
导语:最高法公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属个人财产,财产越分越清楚,我们不由得发问,在财富面前婚姻是否无处安放?法律的严肃性不容置疑,但是婚姻本是笔糊涂账,越糊涂的婚姻越有粘性,要想过得快活,切忌别算得太清楚!
婚前房产归自己 让女人越来越被动?

财产越分越清楚 钱真的直接影响感情吗?
婚前贷款买房归自己
现代社会,结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十分普遍。特别是按中国的传统及婚嫁习惯,一般由男方提供住房,房产一般也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往往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离婚时房屋应该归谁?是否会出现“老公变房东让男人一片叫好、女人一片抓狂”的情况?
【条款】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芳律师肯定了第十条规定:“其实人们在争议房子到底归谁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升值利益,这才是最大亮点,恰恰证明老婆和老公一样,都可以是房东。这对于没有购房却又帮配偶长年还贷的女方,实现了真正的公平。”
“啃老房产”归个人
当下适婚的年轻人,已多为80后、90后独生子女,接受父母的房屋馈赠比较常见。那么,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离婚时该归谁?
【条款】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北京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俞里江认为,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予,而父母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但这个约定实际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很难发挥作用。“因为迫于观念,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时,很少有人去签协议或做公证。而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更为合理,也更符合国情。”
生不生孩子老婆说了算 但男人有权离婚
避免沦为生育工具 生不生孩子今后将由老婆说了算
【条款】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俞里江副庭长表示,司法解释(三)实际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以往的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这一点。”
拒做“亲子鉴定”将败诉
近年来,亲子鉴定越来越火爆,孩子的亲缘认证往往牵涉一个家庭的稳定。如果一方无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法律将支持另一方的诉求。
【条款】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俞里江副庭长和马忆南教授都认为,现在的亲子鉴定已很成熟,准确率高,“实际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都是这样做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指导案例也始终在贯彻这一精神,但一直没有明文规定。司法解释(三)实际把司法实践确定成文。”
婚外同居态度模糊 最需明确的问题反而越来越说不清
婚外同居补偿就是一个热议问题,很多网友笑言同居补偿将促使男人包二奶,养小三,但司法解释三的取消,模糊了法律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我认为,司法解释三对这些问题的回避,让法律或者说司法审判失声。
民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婚外同居约定补偿的条款被取消,最高法相关人士的解释是,婚外同居问题很复杂,用一个简单的条文来解决它难以涵盖全部情形。而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的夫妻忠诚协议其法律性质和司法效力在司法解释三中也未有涉及。我们知道,司法解释最大的意义是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对民众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明确、具体的解释,从而保证法院判决的统一性、权威性,而司法解释三对这些问题的因难而退并不意味着问题会消失。
婚姻法新解:男人获利多 女人伤不起
能婚前购买房屋的往往是男性,这是由于歧视女性的男权文化让男性拥有比女性更多的机会和路径,他们比女性更有能力买房。即使情侣双方共同出资付首付,产权证往往也只落男方的名字,这是中国的风俗使然。这一规定让为家庭奉献了10年,20年甚至更多的女性一旦离婚很可能被扫地出门而得不到相应补偿,货币与飞涨的房价无法相比拟,而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货币甚至会缩水。同时也使男性离婚成本降低,从长远看不利于婚姻的稳定。
我们不否认立法者追求公平的立法原则,但忽视不同群体的特性、中立的公平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面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弱势地位,只有给予倾斜和保护,才能使她们获得实质上的平等,实质平等才是法律、社会所追求的真正的平等。婚姻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亦充分考虑到了女性的弱势地位,在强调男女平等的同时,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时要遵循照顾妇女及子女的原则,并确立了经济帮助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