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付费推广方式:“相亲哥”自曝是“红顶商人”岂止是向法律宣战 —— 王志顺 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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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哥”自曝是“红顶商人”岂止是向法律宣战   

2011-08-14 02:37:18|  分类: 时事快评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相亲哥”自曝是“红顶商人”岂止是向法律宣战

文/王志顺

在一档电视婚恋节目中,一位自称既是公务员又是私企董事长、年收入50万元的男嘉宾蹿红。该男子自称占有一家私企公司51%的股份,是公司的幕后老板。经证实,该男子为江西省九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人员蔡报晖。(《金羊网》8月13日)

 

 政府官员利用手上的现权和余权,在企业谋个董事、监事一职或者在企业挂个“顾问”的头衔,以及入个干股,不是什么新鲜事。比如福建紫金矿业在发展扩张过程中,公司管理团队有浓厚的官员背景,多位管理人员曾供职政府部门。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相当部分有政府部门工作背景。比如,滕州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行2011年企业债券,该企业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市场竞价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上市交易。而《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仅该公司管理层均为财政局领导干部担任,其董事长更是由滕州市某位市长在兼任。企业管理层均由当地政府机关的领导干部兼任。但像江西这位公务员“相亲哥”,不仅不忌讳于在公开场合谈自己是个“红顶商人”,相反,还自豪于自己是当地一家私企的控股方和公司的幕后老板。显然相较于那些隐藏于企业的官员腐败分子有过之而无不及,甚至干脆可以说是赤裸裸地向党纪国法宣战。

 因为早在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就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且不说在此之前或之后,对此,从中共中央到中央政府,从国家有关部委到有立法权的省、市,可谓是三令五申,先后下发了数份文件对公务员进行提醒和告诫。

 但问题在于,如果我们只是认为公务员“相亲哥”自曝自己是“红顶商人”是在赤裸裸地向党纪国法宣战,那么,显然我们是大错特错了。笔者以为,恐怕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们的“禁”呀“令”呀之类的法制是有的,之所以“不行”、“不止”,其病根在于法治不够有力,或者说对违规违法参与经商的公务员的批评教育或处分无关其痛痒。事实上,虽然《公务员法》明文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但处理上却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给那些习惯于冒险或追逐经济暴利的公务员留下了巨大的活动空间。且不说,有的地方对违规违法参与经商的公务员只是“罚酒三杯”似的免职,而即便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申请保外就医或者被判处缓刑等。如 陕西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入股煤矿180万元,在连续两年未得到红利后将煤矿方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令法官胜诉,获得1100万元的红利。入股煤矿2年的红利就有1100万元,就算是因此被判刑入狱,恐怕也是多赚少赔的买卖。

 因此,愚以为,我们别只是笑公务员“相亲哥” 自曝自己是“红顶商人”很愚蠢,更应该反思《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总是一次又一次地被扔到爪哇国。

 想必大家都知道,刘邦陷咸阳,“与父老约,法三章耳”,而“法三章耳,话一句耳”。即使这一句话的法规,在刘邦尚未南面称王之前,他对自己手订的“约法三章”还是很认真执行的,乃有灭秦兴汉的胜利。唐律令不过十二篇五百条,并不比我们现行的某一单行法律法规更严谨,但由于执行得认真,盛唐的吏治与民风都比较像样。所以完备的法制固然重要,严格的法治尤为必要。从这个意义上,如果发现公务员违规违法经商,不论情节轻重,一律摘去乌纱帽,并没收其非法所得,甚至作为一项诚信污点记录在案,并与贷款、再经商、再就业等挂钩,还会有公务员铤而走险,不计成本吗?想必他们一定会认真掂量掂量。

 

( 已发8月14日《南方都市报》http://gcontent.oeeee.com/9/d7/9d702b80a03ca5ef/Blog/283/b4e30f.html

 

 

( 已发8月14  日《齐鲁网》http://pinglun.iqilu.com/yuanchuang/2011/0813/5309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