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迪达斯ts篮球鞋:東港市扶持企業發展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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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港市扶持企業發展暫行辦法 2011-03-28 16:37:50     華夏經緯網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招商引資和鼓勵民間投資,加快項目建設,推動東港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轄區內工業、商貿、流通業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及其他納稅在我市的各類企業項目(不含房地產開發項目)。但國家、省市已給予行業、企業扶持政策的除外。

  第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總投入包括固定資產投入和無形資產投入。固定資產投入是指該項目在土地、廠房建設、設備購置及安裝費投入;無形資產投入是指該企業購買產品專利和國內外著名商標的投入。

  第四條 對總投入在1000萬元以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工業項目,給予以下優惠政策:

  (一)用地方面政策。總投入在1000萬元以上、稅收貢獻度高且畝投資不低於150萬元的項目,由項目受益單位按每平方米不高於60元的標準提供相應面積的工業用地。

  (二)收費方面政策。總投入在1000萬元(含)至3000萬元的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人防結建費、消防設施配套費除外,下同)按標準收取後,東港市級收入返還企業50%,用於扶持企業建設;總投入在3000萬元(含)至5000萬元的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標準收取後,東港市級收入返還企業80%,用於扶持企業建設;總投入在5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標準收取後,東港市級收入全額返還企業,用於扶持企業建設。涉及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一律按規定標準下限的50%收取。

  (三)稅收方面政策。總投入在1000萬元(含)至3000萬元的項目,自立項之日起,按8個月建設及投產準備期計算,給予1年的稅收優惠;總投入在3000萬元(含)至5000萬元的項目,自立項之日起,按12個月建設及投產準備期計算,給予2年的稅收優惠;總投入在5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自立項之日起,按15個月建設及投產準備期計算,給予3年的稅收優惠。改擴建的企業達到上述標準,對應上述投資額在原納稅數額不降的前提下,增量部分給予2年稅收優惠。稅收優惠指企業交納的增值稅10%、企業所得稅20%和營業稅40%(不含建築營業稅),返還給企業。

  第五條  對總投入在3000萬元以上的商貿、流通類項目,自經營活動開始之日起,給予以下優惠政策:

    (一)收費優惠政策。總投入在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上的,分別對應享受總投入在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的收費優惠。

  (二)稅收優惠政策。按本條第一項投資額度,對應享受工業企業的稅收優惠。

  第六條 域內外企業或個人並購、盤活域內關停企業,獨立設立企業的,自新設立企業之日起,給予企業2年的稅收優惠扶持。

  第七條 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建設項目,市發改局、經濟局、財政局等部門優先幫助爭取國家、省和丹東市固定資產貼息扶持。

  第八條  企業加大技術改造力度,提高產出和效益,納稅大幅度增長,前三年度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三項之和平均每年在100萬元以上的,當年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達到前三年三項納稅平均數150%以上的部分,給予企業10%優惠,用於扶持企業發展。(對一事一議已給予優惠政策的企業,且優惠額度超過該條政策的除外。)

  第九條 對新上的高新技術企業投入額達到第四條規定,除享受國家、省、丹東市優惠政策以外,在稅收方面,按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再延長2年。

  第十條 凡在我市域內註冊、生產經營活動在我市域外,但在我市繳納稅收的各類企業,按納稅的一定比例給予企業經營補貼。其中,增值稅10%、營業稅40%、企業所得稅20%。

  第十一條 對進入東港、前陽和孤山三大組團園區的新上工業項目,土地使用稅按“五點一線”區域內產業園區標準徵收。

  第十二條 對從事出口產品生產、來料加工和境外投資的出口企業,以及其他享受國家退稅政策的企業,有關部門要加快退稅辦理速度,確保國家退稅政策落到實處。

  第十三條 企業合資合作重組過程中因產權轉移發生的相關稅收,地方收入部分全部用於扶持企業發展。

  第十四條  企業實施污染減排技術改造的,政府根據企業的環保設施投入情況,予以一定的補貼。

  第十五條  鼓勵金融部門加大對企業貸款投放和擔保機構對企業貸款擔保力度,努力保證企業的資金需求。

  第十六條 加快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的行業準入、風險控制和補償機制,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成立擔保機構和開展聯保業務,依法、自願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性融資擔保。

  第十七條 金融部門要推進中小企業金融產品創新,努力為中小企業量身定做信貸新品。大力推廣股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海域使用權質押、林權抵押、集體土地抵押等新型貸款業務,進一步擴大庫存產品質押、應收賬款抵質押、出口退稅質押、政策性退稅質押等貸款業務的應用範圍。

  第十八條 鼓勵具有競爭能力的企業積極爭創名牌產品,對獲得丹東市、省和國家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分別給予1萬元、5萬元和10萬元獎勵。同一產品,當年獲得市級以上名牌稱號的,按最高獎項獎勵。

  第十九條  鼓勵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高成長性的企業上市融資發展。企業在上市過程中支付的有關費用,憑合法憑證,可攤入當年經營成本。企業上市過程中需繳納的各項事業性收費,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減免。企業單獨成功上市,市財政給予100萬元補貼。

  第二十條  實施各級領導包扶重點企業(項目)制度,重點抓好納稅100萬元以上各類企業和重點項目的市場開拓、資金協調、生產運行等。 

  第二十一條 財政預算安排一定數額的專項資金作為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扶持我市企業技術改造貸款貼息及技術創新獎勵、培訓、諮詢、資訊和服務體系建設等。

  第二十二條 達到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標準的投資項目,企業用工可由勞動部門提供不低於15天的免費技術培訓。項目投資人家屬和子女享受當地居民待遇。

  第二十三條 創造良好的企業發展軟環境。

  (一)行政服務中心和項目受益單位,實行所有生產、經營項目手續辦理代理制、限時辦結制、合併收費制。

  (二)建立對企業檢查的請示制度、預告制度、首查不罰制度。

  (三)公開收費項目,公開辦事程式,公開承諾事項。

  (四)全面打造“零距離、零費用、零投訴”的投資環境,企業註冊登記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自主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四條  長安、黑溝、新農、馬家店、龍王廟、小甸子、合隆、十字街等8個鄉鎮的項目,總投入達到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投資額50%以上的,享受本辦法相關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成立扶持企業發展政策認定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工業、招商引資、第三產業的副市長擔任。市經濟局、發改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國土資源局、城建局、審計局、監察局、招商局、金融辦等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負責受理和審查申請享受優惠政策企業的審定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東港市扶持建設項目發展暫行辦法(試行)》(東委發〔2008〕6號)和《東港市扶持工業企業發展暫行規定》(東委發〔2009〕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