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丁之四十大盗:成功尚远 得失在心──记山西乡镇焦炭董事长孙学红(一山西:是依法“改制”还是违法“侵吞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01:35:03

成功尚远 得失在心──记山西乡镇焦炭董事长孙学红(一)(二)

山西:是依法“改制”还是违法“侵吞” ──记山西乡镇焦炭董事长孙学红

网络文章评论:

 

2011年8月6日当群众知道孙学红和老公被检察机关带走,人们自发的在南海街孙学红的楼前燃起了鞭炮,奔走呼喊,好多人内心里高喊着“还我工资、还我奖金、还我股份”将孙学红上任后欺压了十多年的激愤尽情发泄。

孙学红曾经形象的将自己比喻成“章鱼、鳗鱼”,将群众比喻成“鲶鱼”,其内心是何等的。。。。。。恶毒、贪婪、好斗。改制前,打击、刁难、迫害着一批曾经与自己一同工作的老同志,想方设法的采用“关、卡、压”的办法,迫使一批人离开,即达到清除异己又给自己和它的那个小集团留下了更多的股权。

在和其它企业合作中存在着很大的违规甚至可能违法的行为,合作一家反脸一家打官司一家,在人们的印象中没有一个企业和山西乡镇焦炭公司不产生经济纠纷或者诉讼。在为自己和单位的少数人集体谋利益,为了个人中饱私囊的同时不折手段。其恶劣行为随着案件的进行会更加明了。

工人工资是由多种分配要素决定的,这些要素体现着科学合理的分配方式,并包含着工人解决自身生存、赡养父母、孩子教育等费用内容。企业改制前工人的工资还是按规定内容发放,但是企业改制后,一些企业的负责人错误的认为政府管不着改制后的企业了,工人的工资由企业自己说了算,所以就自行制定工资标准:对管理人员实行高工资标准,对工人实行单一的苦力工资标准,取消工人应有的工龄补贴等必要的福利待遇,这些规定使得合法的工资构成因素被严重破坏,工人利益受到严重侵犯。

利用企业改制之机,参股公司中管理人员,如: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等,是否有恶意侵占、贪污的情况。企业改制前工人的工资还是按规定内容发放,企业的负责人错误的认为政府管不着改制后的企业了,2004年改制后职工工资至今一直延续着所谓管理层自定的工资标准1580元,多年没涨一分钱,并且放话说:“愿干留下、不愿滚蛋”,而管理人员却实行高工资标准七八千上万元,职工普遍失落感增强;普遍担心改制企业借富余人员分流等单位变相解除劳动合同、变相迫使离开的职工转让股份。人们普遍认为:下岗就是变相的失业,自己的基本生活来源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将被迫走上社会,而政府的再就业机制还没有到位,容易引发矛盾,下岗的危机感增强;社会再就业压力感增强;社会生活压力感增强;害怕打击报复的恐惧感增强;。。。。。。。一句话:‘苦不堪言“

  待后续。。。。。。。。

企业改制前,突击提拔部分孙学红小团体人员为正、付科,如:孙学红的司机王晓东,部队志愿兵转业,改制前没有组织或者选举等合理程序,孙学红为其成立了联营分公司,并任命其为科长,目的是能在改制时瓜分几十万的股份,并且可以享受单位所谓的管理层1:1分配股份,使其顺利的爬上了管理层,成为自然人股东。请问:自然人股东是个人出资吗?有依据吗?他们有可能没有真出资,可能是靠高奖金、高分红变相侵占得到的。更加可笑的是改制后突击提拔部分正、付科又没职位了。目的非常明确:集体瓜分、侵占、贪污结束。是吗?

企业改制前后,先后有多个公司注册,法人都是孙学红,看不明白??

山西金龙翔经贸股份有限公司 孙学红(法定代表人) 电话:4062134传真:
地址:迎泽大街329号
山西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业日期是2000年3月23日,总经理孙学红,我们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公司的办公地址设在迎泽大街329号,

山西鸿盛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行业: 不锈钢材 工矿灯具 电脑加密锁 手机充电器 应急电源
公司地址: 北京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号北京印象7号楼1208
联系电话: 86 010 88151159  公司传真: 01088151852  手机: 13811683646  

联系人: 孙学红

山西鸿盛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机构:山西鸿盛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闫晓林

北京华天创新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 2004 年 4 月。( “ Innovat企业名称: 北京华天创新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行业: 电脑加密锁,工矿灯具,手机充电器,应急电源,不锈钢材
成立时间: 2004年 法人代表: 孙学红 公司注册地点: 中国北京北京市海淀区
公司英文名称: Beijing Huatian Innovation Info Technology LTD.
电话号码: 86-010-88151159
经营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号北京印象7号楼
联系地址: 中国北京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号北京印象7号楼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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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中公布孙学红的股份60多万,短短几年,它的股份变成了923.512万,占总股份的29.84%。企业发起人的股份与当时公布的也有很大变化。
2011年工商局企业信息卡:企业股东:孙学红923。512万、持股比例29。84%;李晶波65万;王培岐65万;阎报忠70万;王增彪70万;刘红武70万;王晓东70万,持股比例13。24%;管理协会436万、持股比例14。09%;职工合股基金会635。23万、持股比例20。53%;集体基金会690。07万、持股比例22。3%;
请问:自然人股东是个人出资吗?有依据吗?他们有可能没有真出资,可能是靠高奖金、高分红变相侵占得到的。目的非常明确:集体瓜分、侵占、贪污。。。。。是吗?

 

一、企业改制中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供大家评论)

  (一)所改制的企业资产评估是否规范,有没有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现象。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的企业只注重对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评估,而对企业的商标、专利、商号、名称等无形资产没有进行评估或评估不足。意图从事改制企业经营的人往往从个人私利出发,将企业多年积累的无形资产,试图从企业的资产总额中除去,以达到降低购买股权成本的目的,从而侵占国有资产,将国有资产归为已有。党委、政府为尽快将企业的资产盘活,对无形资产不评估或是少评估,也是常有的事。再者对于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有资质、有能力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能否对无形资产做出准确的评估,缺乏应有的监督。同时从事改制企业经营的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往往投机钻营,虚增债务或虚减资产,并通过拉关系、托人情,尽量使所评估的资产价值降低,也是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之一。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缺乏公开透明度。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的产权交易往往不进行公开招标和拍卖,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多是采用行政手段,与意欲从事改制企业的经营者采取协商转让、零转让的方式,实现企业的改制;国有股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对于国有资产的出售法律有明文规定,必须经具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出卖。但现实中有很多企业改制国有资产出售是未经批准进行的,出售程序严重违法,最终导致了暗箱操作,没有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国有资产。而且在实践中,所改制的企业多是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务远远大于资产,这又给了从事改制企业的经营者一些可乘之机,使他们可以不出一分钱,即可用债务抵顶所购企业资产的价值,从而大大获益。另外原企业的陈年老帐在企业改制中未进行清理,对于到底是否有债权人、债权人的能力如何,无债权人或无财产继承人的死帐、呆帐不认真核实的情况,现实中还大量存在。一味地将企业的债务抵顶,势必导致大量的国有、集体资产流向个人所有,最终极大地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广大职工的利益。

三)企业的改制工作缺乏机制制约,逃债、漏债现象依然严重。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是否有统一的领导机构和监督机构,所进行的企业改制工作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房地产、工商、税务等政府主管、职能部门是否脱节。特别是对原企业的担保债务尚未得到全部落实的情况下被强行注销登记,新企业虽然接收了资产,但又不承担责任,使债权长期得不到偿还,债权实际被悬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在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是否有低估、漏估国有、集体资产、虚增债务的行为“睁一眼闭一眼”。企业改制,是否有名为改制,实为逃债,损害了债权人和国家、集体和广大职工的利益。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大股东通过玩“空手道”是否有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其基本做法是自己一点本钱也不出,而是用企业的资产作担保从银行中借款买股,买股后则成为该企业的大股东,用这种手段就把企业搞到了手,获取了巨额利益。  

(四)工资构成因素因改制而出现单一因素工资,工资的合理因素被破坏。

  工人的工资是由多种分配要素决定的,这些要素体现着科学合理的分配方式,并包含着工人解决自身生存、赡养父母、孩子教育等费用内容。企业改制前工人的工资还是按规定内容发放,但是企业改制后,一些企业的负责人错误的认为政府管不着改制后的企业了,工人的工资由企业自己说了算,所以就自行制定工资标准:对管理人员实行高工资标准,对工人实行单一的苦力工资标准,并且不少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的随意增加计件加大劳动强度,变相延长劳动时间,有的取消工人应有的工龄补贴等必要的福利待遇,有的把月出勤时间规定为25天以上,侵害了职工的法定休息权利和加班待遇。这些规定使得合法的工资构成因素被严重破坏,工人利益受到严重侵犯,特别是为创建企业出力多年的老工人,在企业改制后,由于年老显然不能再从事与其年龄不相符的岗位工作,而只能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因此,按企业的不合理工资标准,这些老工人只能得到单一化微薄工资,难以承担起基本的家庭责任。这样的工资标准在改制企业中普遍存在,已足以影响企业的长久发展和社会稳定。(五)法院在处理改制企业案件中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许多困难。

由于企业的改制过程相当复杂和繁琐,不可能面面俱到,加之广大审判人员对于改制案件的审理缺乏整体性的思路,势必导致一些纠纷的发生。对于改制中遗漏的债务、逃废的债务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虽在2003年1月3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我国公司制改造缺乏规范,对企业担保所形成的债务往往被遗漏,形成了原有企业的“漏债”。《规定》对漏债的承担没有规定,对于诸如评估报告不实,购买者是否承担超出部分的债务;如何理顺新、旧企业的关系,债务承担主体资格等问题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没有可行的法律法规执行,企业改制纠纷的案件也就成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的热点、难点。企业改制纠纷的案件复杂、面广,要慎重处理,人民法院内部也必须上下协调,上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审理好企业改制纠纷的案件。否则,将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依法规范引导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就显得极为重要。

 

山西省通报职务犯罪查办情况 集体腐败特征明显

2011年08月09日08:45    来源:《检察日报》     手机看新闻

山西省检察院近日制定《2008—2010年度山西省职务犯罪查办情况、发案趋势和预防对策综合报告》,深入分析该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特点、原因和发案趋势,提出预防对策,以深入推进该省反腐倡廉建设。
    报告显示山西省近年来职务犯罪呈现五个特点。一是涉案金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2008年至2010年,该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大案2404件。涉案金额几十万上百万的案件较为常见,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二是重点行业、领域案件高发。国土、林业、城建等行业(系统)的职务犯罪高发态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煤焦、涉农、工程建设等领域职务犯罪仍呈易发多发态势,并带有明显的行业权力特征。三是窝案、串案增多,“集体腐败”特征明显。犯罪分子互相勾结、上下串联、共同作案,形成利益共同体。四是犯罪行为和手段日趋复杂化、隐蔽化。大多数渎职案件与贪污贿赂案件有关联,特别是在土地出让、矿业权审批和重大责任安全事故背后,往往隐藏着贿赂犯罪。在犯罪类型上,隐蔽性较强的贿赂犯罪高发趋势明显。五是犯罪主体年龄结构日渐均匀、不同年龄段的犯罪广泛发生,职务犯罪年龄段特征不十分明显。(记者马倩如)

(责任编辑:袁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