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哥阿妹水兵舞单人:空挂户口有居住权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05:48:29
1.空挂户口的,不能认为是有居住权,相反没有户口的满足相应的条件也应具有居住权。举个例子,可能长了点。家住某地的A老伯与老伴均为年愈八旬的老人,所居住的一小套房屋系公房,承租人为A老伯。由于儿、孙们在外均有住房,故长期以来两位老人单独居住,
自己料理生活。但是老人的住房内从1991年至2001年先后有儿子、孙子、孙女等5人的户口因种种原因分别迁入,5个人均不实际居住,系在老人住处的“空
挂户口”。如今,老人日趋衰老,身体状况不好,经济十分拮据,儿孙们近期又在为老人住房今后的归属产生矛盾,使老人不得不考虑要在生前对房屋作出处理。
老人希望将承租房买下成为产权房,一方面为了解决目前的家庭矛盾,另一方面是为自己能安度晚年。老人感到生活已难以自理,需要有人照顾,承租房
成为产权房后可出租或出售,老人或与某一子女居住,或住养老院,将获得的租金或房款用来贴补养老、治病等生活费用的不足。然而,当老人去办理使
用权转为产权房的公房出售手续时,却遭到了房管部门的拒绝,原因是需要在房屋内有户口的人都签字表示同意才能办理,而“空挂户口”的儿孙因家庭
内部的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老年人属于弱势群体,在其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障的情形下,首先想到通过法律获得司法救济。为此,老人委托律师向所在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将5名“空挂户口”的儿孙列为了被告,请求法院依照《xx市房屋租赁条例》和《XX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二)》
的规定,确认5名“空挂户口”的被告不是“同住人”,对原告处房屋没有居住权,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XX市老年人权益
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判令5名被告将各自户口从原告处迁往各自住所。但遗憾的是,法院以“户口迁移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同时法院
给予了诉讼指导,要求老人向当地派出所书面提出强制迁移户口的申请,如果派出所不处理,可以对当地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履
行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再根据法院判决,履行“强制迁移户口”的法定职责。对于法院的诉讼指导,律师认为是有违人民法院的职责及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本案的管辖权应当归于法院。公安机关作为户口登记机关,其行
使的是户口管理权,而“强制迁移户口”的权利是应当通过审判,确认被申请迁移户口的人依法应当将户口迁出而拒不迁出的行为已构成对房屋权利人的侵
权,才可取得在执行中对侵权行为人实施“强制迁移户口”的权利,而公安机关没有审判权,要求公安机关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形下实施“强制迁移
户口”的行为,显然为难了公安机关;如果让公安机关来判断是否应当“强迁户口”,那么公安机关就行使了审判权,系越权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得顺从法院的指导。于是按法院的诉讼指导,律师代理老人满怀信心地向当地派出所提交了“强制迁移户口”申请书。嗣后,
公安机关既未行动,也未答复,老人只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把当地公安机关列为被告,律师代理老人请求法院根据上当地公安局于2000年2月1日施行
的《户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居住在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住房中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在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后,
如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共同居住的,其户口应当及时迁出。拒不迁出的,老年人可书面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予以强制迁移户口”的规定,判令行政
诉讼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将5人户口强制迁移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更令人遗憾的是,行政诉讼被告称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取消了强制迁移户口的规定。律师分析认为,其实,新的“管理规定”只是对“强制迁移户口”没有再重新作出规定,而并
没有宣布旧的“暂行规定”废止或新的“管理规定”取消了“强制迁移户口”,依照立法原理,旧的“暂行规定”除与新的“管理规定”有冲突或不符的
规定,而应当适用新的“管理规定”外,其余旧的“暂行规定”条款应当继续有效。然而,一审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的判决,却认为新的《管理规定》
取消了强制迁移户口的规定,确认法律未赋予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并据此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原
告老人要求被告公安机关将5人户口予以强制迁移的诉讼请求。至此,老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已有住房并不具有“同住人”身份的子女或亲属将“空挂户口”迁出,以实现老人合法权益
的愿望落空了!律师认为,由于房管部门把“有户口的人”和“同住人”混为一谈,使老人要将承租房转为产权房必须征得“有户口的人”同意,使得老
人只能寻求司法救济,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将“空挂户口”迁出。然而,法院对要求迁移户口的诉讼不予受理,认为不归其管辖;而公安机关又称取消了原
有的“强制迁移户口”的法定职责,让老人真的“告状无门了”!在“强制迁移户口”上出现的法律“空白”,反映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还不尽
配套、完善,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缺乏合理性,也不够明确,不仅使得老人维权遭遇障碍,也使得法院、公安机关在遇到此类要求强制迁移户口的法律纠
纷时,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能为力。为此,律师建议市人大、市政府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等有关方面能够重视并研讨此事,积极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通过
立法或制定规章来弥补这一问题上的法律“空白”。在具体规定上,或确认今后因户口问题妨碍老人行使合法权利或有损老人合法权益的可作为民事侵权
案,由法院受理,判决侵权人迁让(包括迁移户口);或恢复公安机关(户口登记机关)在侵权事实清楚的情形下具有强制迁移户口的权利。另外,房管
部门应对实际居住的“同住人”和并不实际居住,只是“空挂户口的人”有所区分,对房屋产权人变更、承租人变更、房屋性质由使用权房转为产权房等
权利人的行为,不需要征得并不是实际居住的“空挂户口人”的同意。
2.售后公房表弟户口在里面挂着他有居住权吗
产权证上是我爸爸.妈妈.和我的名字.我表弟的户口在里面他有居住权吗?另外可以要求强迁吗?
答;没有居住权,户口和房产,居住没有关系,但无法强迁。
 
3.表姐的户口挂在我家,她是否有居住权?如果要拆迁或卖房要怎么办?
我表姐是知青子女,改政策让回沪后户口就放在我家,在她结婚前也是居住在我家的。原本她结婚后户口已迁往男家,后来离婚因户口没有别处肯给落
户,又签回了我家。但之后人一直未在我家住过,十几年来一直在外地工作居住。(当时我家还是公房,后来买下变为产权房,产权人是我爸)最近因为她儿子要来上海读书,所以她也跟着来了。但原本她是说要去外面租房子住的,现在赖在我家不肯走了,而且下个月我姑妈也要跟着来了。问1:这种情况的话,我表姐对我们家的房子有居住权么?如果没有,我们能否要求她住到外面去?问2:我家这房是产权房,是不是卖房时不用她同意也可以的?但是若是房子有人肯买,我表姐却不肯迁出户口的话怎么办呢?现在好像要迁完户口
才付全款的吧?问题3:  要是遇上拆迁的话,我表姐的情况有权要求分拆迁款或安置房吗?

问题补充:

可是,她一直不住这的话,也有权分么?不是说是按实际的常住人口来分的么?而且我听说产权房是按什么砖头数来分的呀?
答;1没有--产权上没有他的名字2卖房不用经过她同意。不肯迁出,让户主强制迁出3有权分拆迁款和安置房
 
她一直不住这的话,也有权分么?如果她不肯迁出户口的话,是不是一定得让她住的?
 
4.居住权保障与空挂户口
法院判决我母亲拥有房屋单独居住权,产权和其2个弟弟各占1/3,房屋产权证已经分为3份。现在,2个弟弟是空挂户口,但以分户为由要求得到户口本,警察也说根据新条例可以做再做一份一样的户口本。现在问题是,社会上很多开锁公司,开锁是根据:身份证、户口本、产权证来判定是否可以开锁的。而且,他们已经强闯过2次。请问如果他们请开锁公司的人开门闯入,我们如何保障居住权,和家庭的安全隐私。

问题补充:

看了1,2楼回答,估计大家没看清问题,特补充说明一下,法院已经判决我母亲拥有单独居住权,产权各占1/3。2个弟弟有房子,并没有在此居住。
推荐答案*
1、既然你弟弟是权利人,他们当然有权进入公有房;2、解决问题的办法可以让房产归你母亲,你母亲给他们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