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茎根部长了个红点:“福利费新政”并未改变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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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新政”并未改变税收政策

(2010-06-03 08:35:33)转载 标签:

职工福利费

个人所得税

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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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解读精华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下称《通知》)后,即刻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热议,众多媒体进行了各种解读。

  引起媒体热议的是《通知》第二条的内容,即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丁芸说:“《通知》并没有改变现行的税收政策,只是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的定义及其范围,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管理作了进一步规定。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现行的税收政策并未改变。”

  丁芸介绍,《通知》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的定义,即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通知》还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具体范围。

  北京金华融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王培在分析《通知》的出台背景时指出,财政部2006年颁布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已将原来应当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中明确,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终结了已经延续了几十年的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

  王培指出,《企业财务通则》取消福利费计提后,一些企业出现了忽视职工福利费核算、企业职工福利费与企业正常经营成本费用相混淆等现象,为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财政部出台了《通知》,以规范企业职工福利费核算。
 

  刘玉章详细解释了各项补贴的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企业按月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是否全部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不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现在的情况是有的省制定了公务费用标准,有的省没有制定。那么,没有制定标准的地区扣除标准应该怎样掌握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的规定,如果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企业按月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的70%可以作为公务费用,只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通信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信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根据这个文件,各省级税务机关纷纷对办公通信费的标准作出规定:例如北京市规定每人每月平均为300元。广东省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可以在这个额度内凭发票据实扣除。上海市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信费用,可选择据实列支或包干使用的方法处理。

  执行《通知》之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办公通信补贴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企便函〔2009〕33号文件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如果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企业按月支付给职工的通信补贴的80%作为公务费用,只按通信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住房补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一些省市规定,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计入工资、薪金支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政策不统一,住房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征免是争论很大的问题。

  对于午餐费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规定,职工福利费可用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通知》进一步明确: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可以在职工福利费列支,因为不属于“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企业未统一供应午餐而按月发给职工的“午餐费补贴”,是以现金发放的人人有份的补贴,则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节日补助,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2009年12月7日《中国税务报》邹国金““福利费新政”并未改变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