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融和医院 周玉东:新旧税法对预收账款纳税时间规定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6 15:07:48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常有预收性质的款项流入企业。对该性质款项的的处理,企业一般是通过预收帐款核算,并未在财务上确认为收入,原因有:一、未开具发票;二、相关销售或劳务尚未发生或提供。  

    那么,预收帐款的纳税时间应如何确定呢?如果不掌握好纳税时间,错过了正常的纳税申报或入账时间,则有故意延迟收入记帐嫌疑,引起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下面就单以预收帐款为例,从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两方面分析:   

    一、销售商品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就是说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销售,如果收取了货款,商品货物尚未发出,则收款当天不作为纳税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   

    在确认收入时,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风险和报酬已转移; 

   (二)不再有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 

   (三)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四)相关经济利益可能流入; 

   (五)相关成本能可靠计量。在此确认条件中,(三)、(四)、(五)条的“可能性”的估计是需要个人的职业判断的,而职业判断的依据一是个人的专业水准及分析,二是该笔业务的相关书面协议或说明。   

    二、提供劳务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国税发(1995)156号】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预收尚未开工的工程款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国税发(1995)156号】就是说,工程开工前的预收工程款不作为当月的计税基数。新营业税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变化太快了!!新旧税法有冲突的,按新法执行。   

    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财税〔2003〕16号】   

    那么,财务会计制度对这样的预收收入是如何规定的呢?(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这对于所得税比较适用,但对于营业税来说,就比较模糊了。因此,只要这笔预收款没在财务上处理为营业收入和开具发票,那么,该预收款就可以暂时不将收款当日的时间确定为纳税时间,因为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时间(旧条例规定的是“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该笔预收收入尚不能确认已经提供了劳务(应税实质已经发生)和已确认为营业收入(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书面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那么该笔预收款的收款时间就可暂不作为当月的计税金额。注意的是,不管劳务发生与否,只要开具了发票,那么就要将发票日期确认为当期的收入计税(流转税)。  

    当然,这种擦边球式的延迟纳税时间只是资金上的缓冲,最终还是要以纳税告终,切不可存侥幸以为可以逃脱一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