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挂网采购原则:热门话题: 防止利益冲突:待破解的廉政课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3:24:39
 编者按: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要求,这在我们党的反腐倡廉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它适应了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特定形势和任务,也是反腐倡廉建设向纵深推进的标志之一。
  国外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对利益冲突问题都比较关注,尤其是在对公职人员的具体约束方面,取得了较好的反腐败成效。相对而言,我国大陆地区在利益冲突的问题上还刚刚“破题”,或者说,是一个待破解的廉政课题。为此,我们专门约请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的四位专家就利益冲突与防止利益冲突这一话题,进行了探讨。专家们就防止利益冲突提出的重大意义,利益冲突的概念、内涵,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实践,特别是就我们如何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

                       防止利益冲突:待破解的廉政课题


嘉宾:李成言(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吴   丕(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庄德水(北京大学纪委监察室干部、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肖俊奇(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高级助理研究员)


防止利益冲突的意义重大

李成言: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要求,适应了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特定形势和任务,这在党的反腐倡廉史上还是第一次,意义重大。防止利益冲突是我国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的重要举措。这一举措将进一步丰富我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内容,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向纵深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日益重视防止利益冲突问题,在具体的廉政建设中,对防止利益冲突作出了具体规定,如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和外商投资企业担任公司领导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到本人所在机关主管的行业和企业任职,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满两年以后;主管行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行业业务相同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现在将其统一引入利益冲突概念,可以进一步提高廉政建设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庄德水:
  近年来,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利益冲突是产生腐败的重要根源,管理和防止利益冲突是加强廉政建设的预防性策略。利益冲突问题说明,公职人员必须正确处理好自己的私人利益,不能让私人利益破坏公共政策和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客观性。否则,利益冲突就会成为腐败之源。我国公共生活中的许多腐败现象的背后往往都有利益冲突因素,换言之,利益冲突发生在先,以上问题发生在后。这些年来所查处的腐败案件中就有许多典型的利益冲突。值得注意的是,在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受到法律制裁之前,利益冲突行为早已发生在法律法规的空白处或监管不严处,并且这些利益冲突行为也早已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不满,只是难以加以严厉制裁而已。更重要的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一些新的不良现象不断出现,如医生故意给病人开高价药、用高价进口医疗仪器,产生过度医疗现象;公职人员以期权的形式获得离任后到私企的高薪就业。这些利益冲突现象发生在法律的边缘,对公民的公共生活造成极大的危害。引入利益冲突这个概念,有利于划清不正之风与违法乱纪行为之间的界限,为科学预防和治理腐败提供理论基础。

吴  丕:
  正式采用利益冲突这个概念,说明我国反腐倡廉建设正在与世界的廉政制度接轨。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廉政制度体系,实际上是以防止利益冲突为核心构建起来的。比如现代美国的反腐败机制、反腐败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着这个概念建立起来的。美国政府在防治腐败方面有一个重要的基本假定:反腐败不仅要依靠事后惩罚,更重要的是要依靠事前预防,事前预防胜于事后惩罚,即不造成利益冲突。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也非常重视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问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4次明确使用利益冲突这个廉政用语,其中与公共部门和公职人员有关的条文有: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努力采用、维持和加强促进透明度和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酌情努力制订措施和建立制度,要求公职人员特别就可能与其公职人员的职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务外活动、任职、投资、资产以及贵重馈赠或者重大利益向有关机关申报”。这些公约内容对我国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同样适用。

肖俊奇:
  当前,利益冲突问题处在法律制裁的边缘,即使其行为被发现,也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和经济制裁,最多是党纪和政纪处分。利益冲突不仅成本低,而且行为安全,这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公职人员涉入利益冲突的心理期望。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公职人员在表面上可能并没有收取贿赂,也没有直接违反国家刑法规定,但他们暗地里通过政策偏袒、内部信息和做人情等手段为自己、亲属和商业合作者谋取利益提供方便。因此,不及时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利益冲突将会变成腐败行为。因此,防止利益冲突不失为一种腐败预防机制,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提供了新的思路。

利益冲突是特定的廉政概念
李成言:
  利益冲突作为一个伦理困境,不仅存在于行政伦理领域,而且存在于其他学科领域,如科研领域、工程领域、会计领域、医疗领域等。也就是说,其他领域的公职人员也存在利益冲突问题。这里所说的利益冲突与公共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任分不开,这也决定了这里所说的利益冲突与一般意义上的利益冲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之所以有害政府廉洁,其要害在于这种行为削弱了公共委托人即社会公众对公共代理人即公职人员的信任,即使公职人员没有获得实实在在的私人利益,社会公众还是可以依据公共权力的委托依据,置疑公职人员在政策过程和行政过程中的公信力。利益冲突这一特定概念在实质上假定了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会坚持“理性经济人”的道德选择,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道德风险,即从个人的私利出发来作出决策,而这恰恰是腐败产生的重要根源。

庄德水:
  利益冲突是一个特定的廉政概念。经合组织(OECD)把利益冲突界定为公职人员的公共职责与其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其中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不恰当地影响了他们履行官方义务和责任,即,只要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不恰当地影响到他们履行公共职责,他们就存在现实的利益冲突了。我们可以确定利益冲突是一种伦理困境,即利益冲突发生在公共行政之中,包括政策决定、政策执行等。这种伦理困境包含着两层意义:在第一个层面上,利益冲突是一种情境,即利益冲突是潜在的,私人利益起先并未对公职所代表的公共责任形成实质性的干扰,但当公职人员在公务过程中意识到了利益冲突且不加以恰当处理时,就会产生真正的危害;在第二个层面上,利益冲突是一种行为,即利益冲突是现实性的,公职人员开始从利益冲突的情境中获得私人利益,他在私人利益支配下所作出的政策决定是缺乏社会公正性的。利益冲突最容易发生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交界处,重要的领域包括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

吴  丕:
  利益冲突并不等同于不正之风,具体地说,两者的区别在于范围不同,利益冲突是一种伦理困境,发生在公共行政的过程中;而不正之风属歪风邪气,有的发生在公共行政领域,有的发生在私人生活领域,有的则发生在公私交合处,只有发生在公共行政领域的不正之风才有可能是利益冲突。不正之风中的思想作风和生活作风等问题并不是利益冲突,如公职人员不认真学习政治理论、不积极参与群众工作、包“二奶”等行为,虽然有悖于国家对公职人员的政治要求和伦理要求,但与他们的公务行为无关,也没有直接干扰他们对公务的客观判断。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也类似,虽然它是一种职权行为,具有私利性,对国家的公共财政产生巨大浪费,并在一定程度上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但由于它与公务无关,并没把部门利益或个人的私利掺杂进公务的客观判断之中,故也不属于利益冲突。当然,利益冲突与不正之风具有密切相关性。不正之风在全社会的蔓延,甚至成为一种风气,都会直接影响公职人员的价值观念和行为选择,对他们的行政行为产生不良影响。

庄德水:
  利益冲突与腐败也有区别。我国刑法规定,腐败行为主要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滥用职权等。在这些腐败形式中,除小额受贿行为和为了私人利益而滥用职权的渎职行为与利益冲突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外,其他形式与利益冲突之间不具有任何重合性。公职人员一旦有这些腐败行为,他们将受到刑事方面的制裁。而利益冲突则不属于刑法规范范围,它们属于行政伦理法和党纪政纪法规的规范范围。因此,在危害程度上,腐败比利益冲突显得更为严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性也更大。换言之,有利益冲突不一定有腐败行为,而腐败过程则或多或少夹杂着利益冲突,它是利益冲突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公职人员在表面上可能并没有收取贿赂,也没有直接违反国家刑法规定,但他们暗地里通过政策偏袒、内部信息和做人情等手段为自己、亲属和商业合作者谋取利益提供方便。

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吴  丕: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具体廉政做法值得我们深思。美国纽约市教育局副总监林黛安因在2004年3月涉嫌施加影响,帮助丈夫在纽约市获取两份工作,包括一份年薪10万美元的地区教学专员的美差,遭到了市政府调查局的调查。又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位高级税务官在处理一个税收案件时,由于该案件与其妻所办的公司相关,且他事先没有声明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虽然后经审计认定他在办案时并没有偏袒其妻的利益,但香港政府还是终止其人事合同。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防止利益冲突的做法也比较广泛。一是要求利益申报,把立法、行政、司法、军事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现职的或离职的公职人员、候选人、提名者等都纳入主体范围;二是要求利益回避,一些国家和地区把公职人员回避的关系扩展至同学关系、师生关系、曾经的同事关系甚至是恋爱关系;三是实行离职限制,严格禁止公职人员到与政府有业务关系和合同关系的私营企业中就业,并禁止离职公职人员对在职人员进行政策影响。

肖俊奇:
  除以上三种普遍做法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还采用财产秘密信托来防止利益冲突。财产秘密信托是政府把公职人员的资产交给一个独立的信托机构加以管理,其特点在于信托的具体机构、管理信息等对公职人员是保密的,公职人员在职期间无法知道自己的信托情况。换言之,信托机构不会向公职人员汇报信息,它们只向政府管理部门负责,帮助处理潜在的利益冲突。在美国,秘密信托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受托人必须独立于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受托人和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之间不能通信;受托人不能向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泄露与该信托有关的任何情况。

庄德水:
  根据国际经验,当前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最迫切的工作就是制定一部统一的伦理法规,对现行政策法规中的共同性内容加以归纳。为此,建议尽快制定《公务员伦理法》或《防止利益冲突法》。在此基础上,应实现三个制度创新,一是要创新伦理教育制度,改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发挥伦理教育专家的辅导作用,把伦理教育融入公共服务的具体工作,着重提高公职人员的服务意识,帮助他们认识利益冲突问题的本质。二是要创新财产申报制度,扩展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资料应由法定刊物公开;申报期限应与公职人员整个职业过程相联系,有就职申报、现职申报、离职申报。三是要创新利益处理制度,依托资本信托市场和金融市场,对公职人员的财产实行秘密信托管理,让公职人员既安心于公共事务,又不会因兼顾私人财产、股票、基金等而产生利益冲突。

李成言:
  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还应强化四个实施机制:一是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特别是互联网媒体的反腐作用,对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行为形成监督网络,一旦发现线索就及时加以曝光;二是评价机制,要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力量和廉政预警系统的作用,对公职人员的廉政状况实行全方位评价,把自查自纠、内部考核、外部民主评议和专家评价结合起来,形成较为科学的廉政评价体系;三是奖惩机制,对于正确处理利益冲突者要给予肯定,对于违反防止利益冲突要求者要给予严惩,决不允许公职人员以权谋私;四是认识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和廉政理论工作者都应充分认识到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相关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政策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