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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区贸粮[2009]2号 关于扶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0-05-21
各镇、街道、有关部门:
为大力促进全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镇政发[2007]7号《关于扶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并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对2008年《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的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如下:
一、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
(一)加快培育和发展现代物流企业。对新引进的第三、第四方物流企业,经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区服务业办)认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对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二(一)3款、4款享受。
(二)加快推进物流信息化建设。对在我区建立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物流中心公共信息系统、物流企业信息系统的,经区服务业办认定,按其实际投资额(主要指软件开发、通信基础设施、电脑等信息化建设相关投资)的20%予以奖励,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物流企业被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全国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新评为3A、4A、5A级的(含新引进),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
二、鼓励发展现代商贸业
(一)鼓励新办大型商贸企业
1、新办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商贸企业,自企业开办之日,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40%、30%予以奖励。餐饮宾馆企业,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0%予以奖励。
2、新办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商贸企业,自企业开办之日,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60%、50%、40%予以奖励。餐饮宾馆企业,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5%予以奖励。
3、新办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含)—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自企业开办之日,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70%、60%、50%予以奖励。餐饮宾馆企业,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30%予以奖励。
4、新办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含)以上、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自企业开办之日起,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70%、60%予以奖励。餐饮宾馆企业,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35%予以奖励。
5、对落户镇海新城、物流枢纽港、九龙湖旅游度假区等重点区块的商贸企业,自开办之日,对应其注册资金规模,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最高档比例奖励。
6、引进国内外知名商贸企业(含大型购物中心、餐饮住宿、休闲服务、展览服务),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在我区注册纳税的,经区服务业办认定,开业后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的5%一次性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70%进行奖励。
(二)鼓励现有商贸企业提升商业层次。在区主要商业街景改造提升实事工程实施期间(含2008年),对主动参与车站路、城河路、南大街、沿江路等区重点商业街改造,已在我区注册经营的商贸企业,在原经营场所进行重新装修、改造升级,营业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投入在200万元以上(含),经区服务业办认定,按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引进总部型商贸企业。对引进的区外总部型商贸企业,在我区年纳税规模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100%给予奖励(从事区内商住用地开发项目除外)。
(四)鼓励健全商贸业功能
1、鼓励创建商业示范社区。对实施“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工程,开展市级以上商业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社区,在创建期间给予8万元补助资金;对取得市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奖励5万元;取得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再奖励5万元。
2、发展专业特色街。各镇、街道新建专业特色街(街长100米以上,门店总数50家以上,开店率80%以上,有明显街标),经区有关部门命名认定的,每条街一次性奖励承办单位20万元。
3、鼓励兴办社区服务业。对新办从事家政、养老托幼、居住服务、后勤服务、解决下岗职工和失地农民就业等社区服务性质的企业,并正常运营一年后,经区贸易与粮食局认定,每家一次性给予2万元以内奖励。
4、鼓励发展现代中介服务业。凡新办为社会提供决策咨询、投资论证、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工程管理咨询、科技法律等中介服务的企业,自企业开业之日起,二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
5、鼓励兴办便民(放心)早点。每建一家,经区贸易与粮食局、卫生监督部门及所在镇、街道确认后,一次性补贴2万元(其中由所属镇、街道补贴1万元)。
6、大力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对在镇海区农村放心示范店实施食品配送的配送企业(含区外),食品配送率达到85%以上的,3年内每年按配送农村示范店的家数给予配送企业每家1500元的奖励。鼓励发展连锁、配送经营,新办连锁超市(便利店),且注册在镇海区内的,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具备条件的餐饮企业开展午餐配送,被评定为宁波市午餐配送试点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7、鼓励菜市场超市化。凡新建或改造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以上,经验收达到净菜超市标准要求的,每家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以内的奖励。
8、鼓励区内“菜篮子”示范企业创品牌、上档次。对通过国家QS认证的“菜篮子”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通过绿色市场认证的零售、批发菜市场,一次性奖励3万元;通过市级文明菜场评审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通过省级文明菜场评审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通过市级评比达到四星级的屠宰场,一次性奖励3万元。
9、鼓励全区生猪定点屠宰场上规模,开展机械化加工,确保上市肉品安全、卫生、放心。对年机械化加工并实现专用配送车配送达到4万头、8万头的,每年奖励6万元、10万元。
10、为保障市场供应,有计划的配置菜篮子工程绿色通道车,每购置一辆新车补贴4万元。
三、鼓励发展航运业
(一)鼓励区内民营企业和区外企业新办航运企业,新办航运企业注册运力在10000吨以下部分奖励40元/吨,10000吨以上部分奖励60元/吨;对特种船舶,经区服务业办认定,按新增船舶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
(二)鼓励我区现有航运企业加快运力发展,对新增运力奖励40元/吨,对新增特种船舶,经区服务业办认定,按新增船舶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
(三)对在我区注册、新引进的航运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奖励:
1、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航运企业,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予以奖励。
2、对采取查帐征收方式的航运企业,按上年(投产之日起的最高年份)新增地方财政所得的60%—80%予以奖励(超基数50万元以下的奖励60%;超基数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70%;超基数200万元以上奖励80%)。
(四)各航运企业的水利基金暂缓征收。
四、鼓励发展旅游业
(一)鼓励发展重点旅游项目。积极引导重点旅游项目落户并注册我区,对注册资金2000万元及以上项目,于实际营业之年度,经区服务业办认定,按其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新引进或委托全球酒店集团50强、中国饭店业集团20强的著名饭店集团管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我区高星级旅游饭店,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加快旅游企业品牌创建。旅游区(点)评上国家3A级的奖励20万元,4A级的奖励40万元、5A级的奖励80万元;旅游饭店评为国家二星级的奖励5万元、三星级的奖励10万元、四星级的奖励20万元、五星级的奖励30万元。旅行社品质评定等级为省二星级的奖励3万元、三星级的奖励5万元、四星级的奖励10万元、五星级的奖励15万元。
(四)大力开展省“十百千”工程创建。区内各镇(街道)评上100个浙江省旅游强镇(街道)奖励20万元,行政村评上1000个浙江省特色旅游村奖励5万元。
(五)鼓励发展乡村旅游业。对有一定档次的乡村旅游项目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星级乡村旅游点及区级星级农家乐旅游点等称号,并对创建成功的旅游点按照不同级别给予一定的奖励。评为省三星级乡村旅游点(依据DB33/T589——2005)(省最高级)奖励5万元,二星级乡村旅游点奖励3万元,一星级乡村旅游点奖励1万元。评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奖励8万元。评为区级三星级农家乐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依据DB330211/T017——2006)奖励1万元。同一村或点同时获得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就高奖励。
(六)完善景区旅游配套设施。鼓励旅游景区引进经济型旅游度假酒店、品牌连锁酒店,每引进一家床位100个以上,并投入营业的奖励旅游景区3万元;每引进一家床位200个以上的,并投入营业的奖励旅游景区5万元。
(七)鼓励开展旅游节庆活动。各旅游企业举办的旅游节庆活动,获省级以上(含省级)荣誉的给予承办单位10万元奖励,获市级荣誉的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活动就高奖励。
(八)鼓励开发旅游特色商品。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系列旅游商品、纪念品,对开发具有我区特色的旅游商品获得国家、省、市“优秀旅游商品”称号的,分别给予开发企业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并推荐为对外宣传品。
(九)鼓励旅行社引进游客。依托杭州湾跨海大桥、舟山连岛大桥的交通优势,积极鼓励旅行社引进游客,着力打造镇海一小时旅游交通圈的集散枢纽。具体操作办法由区旅游局另行制定。
五、鼓励发展各类重点专业市场
(一)金属园区
1、2008年12月31日前入园、且三年优惠政策未享受完的企业按原政策执行;2009年1月1日后入园的生产型企业不再享受市场优惠政策。
2、鼓励入园企业从生产型转为贸易型和工贸结合型,对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的贸易型企业和引进先进生产设备的生产型企业(引进先进生产设备情况需经区服务业办认定),从2009年开始,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70%予以奖励。
(二)液体化工市场、八三七处钢材市场、厚恒物资城、阳明二手车市场
1、政策享受已到期企业,从2009年起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60%,继续享受三年奖励政策。
2、新入驻企业,从进场之日起,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70%、60%予以奖励。
(三)货运市场
1、政策享受已到期企业,从2009年起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40%,继续享受三年奖励政策。
2、新入驻企业,从进场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60%予以奖励。
(四)煤炭市场。按照《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年12月4日)执行,即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7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至2010年底。
(五)对新办各类重点专业市场,经区服务业办认定,参照现有相关专业市场的奖励政策执行。
(六)各专业市场进场企业水利基金暂缓征收。
六、鼓励各类服务业企业上规模、提档次
(一)各类专业市场当年被评定为省二星级市场(或市级重点市场)、省三星级市场、省四星级市场(或省重点市场)、省五星级市场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各商贸企业被评为区服务业十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重点专业市场交易额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同比增幅在15%以上,且市场企业缴纳税金总额同比增幅在10%以上的,年终一次性奖励市场经营者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
(三)鼓励专业市场进场企业做大做强。对进驻液化市场、钢材市场、厚恒物资城和煤炭市场的上规模企业,年销售额和年缴税额达到一定数额的,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予以奖励(液化市场进场企业年销售额达到 3亿元以上,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钢材市场、厚恒物资城进场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煤炭市场进场企业年销售额达到3亿元以上,年纳税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对进驻货运市场年销售额达到0.4亿元以上,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上规模企业,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60%予以奖励。
(四)餐饮企业被全国等级酒店评委会评为三钻、四钻、五钻的,年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五)餐饮企业年营业额(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且年缴纳税金在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以上,年终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者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六)零售商贸企业年营业额(销售额)首次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年终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者3万元、5万元、7万元。
(七)航运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且年缴税金在4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2000万元的,年终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者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七、其他事项
(一)对产业带动力强、提升城市功能明显的大型服务业机构,可实行一企一策。
(二)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并承诺经营5年以上,非正常情况下,经营期未满5年的,其享受的政策奖励原则上由相关部门予以全额追缴。对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的企业,取消享受上述政策。
(三)上述地方财政贡献额是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四)有关递进式奖励按差额计算,对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各项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执行。同一事项与工业、科技、开放型经济等政策条款有交叉的,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除另有规定外不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所指奖励不包括市级以上奖励部分。
(五)本文由区服务业办、区财政局、区贸易与粮食局、区旅游局、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六)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政策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如国家政策和上级财政体制有重大调整,本文相关政策作相应调整。
二OO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