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道什么属性的娃娃好:赛家鑫?姬昌断狱与媒体审判 记者丁南 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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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家鑫•姬昌断狱与媒体审判

(2011-08-05 18:16:52)[编辑][删除] 标签:

赛家鑫

药家鑫

李昌奎案

死刑存废

药庆卫诉张显

文化

今天相关媒体刊发消息,已被执行死刑的杀人犯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起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副教授张显名誉侵权一案,昨日已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药庆卫称,在药家鑫案审理过程中和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张显在其开设的多个微博、博客上捏造药父为“官僚”、“富商”、“军界蛀虫”等言论,对自己及家人造成极大伤害,并对药家人的社会评价造成极大贬损。

张显作为被害人的远房亲戚和民事诉讼代理人,在沸沸扬扬的药家鑫案中一辩成名。药案之所以在审判前就受到舆论的分外关注,不能不说是得益于张显的擅长利用舆论和“激情、煽情与悲情”。而“开车撞人补8刀”、超越公众容忍底限的大三学生药家鑫在一片谴责声中伏法,舆论的影响和民众的过度关注是否左右了司法的走向,我宁信是司法彰显了正义。但张显在庭审前后的“微博激情”和四处反击,实在是口若悬河和口无遮拦。他既批判“弹琴强迫杀人法”的中国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是“小白脸”和“无耻”,又对中央电视台将“晚上的黄金时段给全国普通民众进行犯罪心理学的学术报告”表示愤慨,还质疑了一通陕西省政法委“为何如此蛮横”。列举这些网络暴言,我无意在药家鑫的死及张显副教授的雄辩之间做任何评判,只是为了照应开头援引的药庆卫这个离职“军代表”为什么会对其口无遮拦的“虚构事实”提起侵权之诉。(当然这个名誉侵权是否成立,最终还需法庭确认。)

一场本应不带任何情感色彩的世纪审判,几乎以大众狂欢的方式将杀人恶魔快速正法,固然大快人心,但引发轩然大波的药家鑫案令中国人开始反思死刑,反思它存废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已是不争的事实。

西方媒体的评论称,“药家鑫案触碰到了中国的一根敏感神经——一名家庭背景优越的年青男人杀死了一名骑自行车的贫穷女人。”长期以来贫富分化累积的阶层矛盾和不满情绪,一股脑地投射到这起案件中搅乱了舆论一池春水,让单纯的司法审判因为要维护社会稳定而“踌躇不定”。“自古杀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在强大的舆论漩涡中,在杀与不杀的民意与司法大考前,你让法官的手怎会不颤抖?

在此引述一个发霉的逻辑:“书在桌子上,桌子在地上,所以书在地上。”这种逻辑,反映在药家鑫案和早前“我爸是李刚”案件中,抛开案犯和犯罪事实本身,网民对药庆卫和李刚等“官二代”、“富二代”父亲们的网络围攻,事后已被证明所批之事大多子虚乌有,是仇官仇富心态和“子不教父之过”的逻辑混乱。这种逻辑混乱反映在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刑事事件,大量的网络围观和媒体审判所诉求的“杀人偿命”,一样会民意失真。这种民意失真表现在容不得半点不同声音的以偏盖全,在“新闻事实”没有全部水落石出前就群起而批之,对反对的声音还必定扣以“五毛”的帽子并批倒批臭而后快。

在药家鑫案前后,还发生了多起比药家鑫还凶残的恶性杀人案件。例如2009年,一名叫李昌奎的云南农民因邻里和感情纠纷,将18岁的女孩王家飞奸杀,并把其年仅3岁的弟弟摔死。今年3月,云南高院推翻了一审死刑量刑,改判李昌奎死缓,而坚定要求“杀人偿命”的受害者家属则求助于舆论要求“翻案”再审。如同药家鑫案一样,李昌奎案又引发了新一轮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议。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在回应公众质疑时称,“杀人偿命的陈旧观念要改改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但不到1个月时间,被公众骂得一塌糊涂的李昌奎案获得云南省高院再审,这起被喻为“赛家鑫”的案件,以另一种“标杆”的形式将再历过山车的命运。

独立司法与民意不可违,孰轻孰重?杀人偿命与少杀慎杀,孰缓孰急?什么情形该从轻发落、刀下留人,什么情形该杀一儆百、以儆效尤?我想这应该从现存的法律制度和未来的立法层面去考量,其焦点和疑点都应由司法机关去判断。即便是判错了,也应启动相关的审判监督程序去纠正。而作为“全民记者”的网民和大众媒体,对正在审理和未审结的案件进行铺天盖地的倾向性评价和报道,只能误导诉讼当事人偏离司法监督轨道而将舆论当作公平正义的不二法门,其对法制进步的危害,恐怕比当事人和舆论抨击司法不公还可怕。网络暴言的围攻和媒体审判的喧闹,是程序正义的缺位,其通过对舆论施压换来的结果正义,只会导致法律正义愈加缺位。

在本文结尾处画蛇添足地讲讲周文王断狱的故事。在明代福建建阳人余邵鱼编集的《周朝秘史》中,西岐樵夫武吉到城中卖柴,遇门吏索要钱物发生争执,武吉因“激愤”持樵斧将门吏砍杀。西伯侯姬昌以“门吏欺压下民”为由,判决激愤杀人的武吉监禁三年。后因武吉家有老母无人奉养,又准许其归家安顿老母后再来服刑。

《周朝秘史》中的周文王断狱并没有简单要求“杀人偿命”,即便是《水浒传》中“性质恶劣”的武松斗杀西门庆和宋江杀惜,案犯都没有被执行死刑。这说明自古对杀人偿命的解读,都有区别对待。杀不杀,如何杀,杀多少,在情理法的天枰上,一切应以对生命权的尊重为前提,由制度和法律说了算,才是社会和法制的进步。(丁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