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牙牙根发炎怎么办:方圆:赖昌星被遣返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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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赖昌星被遣返意味着什么

时间:2011-08-04    新闻来源:方圆杂志    作者:靖力

赖昌星被遣返既是一个特大走私案的句点,也是国际法上典型的非法移民遣返案,更是经济犯罪外逃犯最终落网的标本。

7月23日下午4时许,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首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被所在国加拿大遣返回到中国。随即,刚下飞机的赖昌星被中国警方依法逮捕。

此时此刻离厦门远华走私案案发已经12年。在1996年到1999年的三年时间里,赖昌星担任董事长的厦门远华集团大肆从事走私活动,涉案金额达530亿元,偷逃税款300亿元。1999年8月,正当检察机关展开行动之际,赖昌星闻得风声,携妻子儿女远逃加拿大,在加拿大以非法移民的身份一躲就是12年。

赖昌星此番被遣返回国,在中国引起轩然大波。首先是因为赖昌星是建国以来涉案金额最多的外逃嫌犯,曾经有媒体制作了10大外逃富豪,为首的便是赖昌星。因此,赖昌星的遣返事宜一直颇受关注。其次,赖昌星回国的事件对中国司法界来说是一则喜讯,这不但表示中国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权威得到肯定,而且对于国际合作缉拿外逃犯方面的标榜作用也很明显。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马呈元教授接受《方圆》采访时表示,本案将重新激活对赖昌星的调查起诉,通过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确认具体罪名和刑罚。同时,他认为赖昌星被遣返既是一个特大走私案的句点,也是国际法上典型的非法移民遣返案,更是经济犯罪外逃犯最终落网的标本。

赖昌星不会一“死”了之

赖昌星回国以后,12年前没有和他好好清算的厦门远华案的旧账势必要重新算一遍。赖昌星到底会被判什么刑,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2007年,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曾透露,中方已经承诺不会对赖昌星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同年,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表示,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是中加双方通过国际合作缉捕赖昌星的必要条件。

干以胜还举了赖昌星弟弟赖昌图未被判死的例子:赖昌图案发后从澳大利亚回国投案自首,其人论罪当诛,但司法机关兑现了宽大政策并未判其死刑,并且根据他的自首情节和立功情节,已经将刑期减至十二年零六个月。

加拿大在评估了中方对赖昌星的“免死”承诺后,认为值得信赖,因此将赖昌星遣返。赖昌星1999年远走加拿大以后,厦门远华案中共有14人获判死刑,12人获判无期徒刑。赖昌星如果在当时被捕,根据检察机关显示的证据来看,赖昌星必“死”无疑。可是他辗转12年流亡加拿大,过了如此长时间的逍遥日子,近日遣返回国竟反而带着一面中方承诺的“免死金牌”,许多人都无法理解,有网友甚至怀疑这样的结果是否会助长经济犯外逃的气焰。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认为,量刑均衡确实是确保司法公正性的一个方面,但它不是一个绝对的问题,因为法律是有国界的。对于赖昌星来说,他在加拿大非法滞留,在法律话语权方面加方是优先的。我们要追究赖昌星的刑事责任,首先要尊重加拿大的法律理念,如果加拿大认为我们对于赖昌星的刑事责任有过重的评估,那我们就需要作出妥协。如果固守自己的量刑意见,很可能到最后连人都要不回来,追究刑责更无从谈起。

如果赖昌星得以“免死”,等待他的多半是无期徒刑。但必须要提的是,赖昌星的案件还要重新通过侦查起诉,并确定罪名和刑期。马呈元表示,如不考虑指定管辖,赖昌星的案子很可能仍由厦门市中级法院进行一审。

引渡或者遣返

赖昌星的遣返回国,在使厦门远华案沉渣泛起的同时,也激起了司法界、法学界许多专家的强烈反思。据2009年的相关统计,我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0多人,涉案金额高达700多亿元人民币。怎样通过加强国际司法合作缉捕这些经济外逃犯,同时,怎样控制经济外逃犯日渐增多,值得深思。

卢建平认为,遣返外逃犯的关键在于加强与国外的沟通,消除国家间在价值理念上的分歧。得到了外逃犯潜逃地国家的认可,才能让它们顺利放人。

从地域上看,以前我国的许多外逃犯都是从周边的泰国、越南等地抓回来的。主要是利用与周边国家的关系比较好,而且有相关的司法协助条款比如引渡条约。而加拿大、美国等地由于法律理念有别,合作案例比较少,形势比较被动。

从方式上看,引渡和遣返都是好的途径。引渡是最直接的方式,只需确认外逃犯是否犯了可引渡之罪,即可确认引渡与否。但引渡协议是一种义务的承担,只有互相特别信任的国家才会约定,就目前来看,中国只与25个国家签订了引渡协议,大多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或邻国,如泰国、俄罗斯、蒙古、乌克兰等,而非法获取大量资金的重大经济外逃犯的目的地主要是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西欧、澳大利亚等。实践中,我国近年追捕外逃犯过程中使用引渡方式的比较少。

遣返则是单方的一种驱逐行为。一般是针对非法移民而言,因此,是否在本国犯罪,遣返国一般不予过问。这种方式由于复议程序长,虽然最终能达到追回外逃犯的效果,但效率没有引渡高。

加拿大多番对在其境内的中国逃犯进行遣返活动,是对中国的司法逐渐信任的表现。

无论是签订引渡协议,或者是让有关国家主动加快遣返程序,都要求我们国家法制与国际接轨。赖昌星的案子中,加方评估了我国的法治情况,认为我国不会对赖昌星判处死刑以及加以虐待,值得信赖,这是我国法治现状在国际社会里形象改善的明证。

马呈元分析经济外逃犯介绍说,经济外逃犯们的要害之处就是他们申请难民十分困难。扼住难民申请的“咽喉”,就能断绝经济外逃犯在国外生存空间。

1999年,赖昌星以短期旅游者的身份进入加拿大。签证期满后,他在加拿大即成为非法滞留的外国人,即非法移民。为了避免被加拿大政府遣返或驱逐出境,他向加拿大政府移民当局提出难民申请,以他受到中国政府迫害为理由,要求确定其难民身份,以便在加拿大合法地长期居留。

可以说,每个经济外逃犯在国外的工作重心都在于此。但是许多经济外逃犯只有经济背景,而没有政治背景,这往往使得他们在外国只能作困兽之斗,不断地借助司法程序拖延归期,而不能真正落地生根。

国际法上的难民保护制度形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其目的是保护在战争中流离失所的各国难民。根据1951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一条的规定,难民是指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见解,而有恐惧被迫害的充分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

公约要求各国对难民实行“不推回原则”。“不推回原则”是指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个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但如果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足以危害所在国的安全,或者难民已被确定判决认为犯过特别严重罪行从而构成对该国社会的危险,则该难民不能享受不被驱逐或送回的权利。“不推回原则”可以说是经济外逃犯申请难民资格的最终目的。

“难民不推回原则”是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公约》的基本条款,该公约已有中国等138个国家加入。依据公约的规定,缔约国不得对“不推回原则”提出保留。

另外,按照该公约的规定,确定难民身份的条件和程序由缔约国自行规定。赖昌星在加拿大声称他受到了中国政府的政治迫害,辩称厦门远华案是政治斗争的产物,抨击中国的司法制度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他在中国不能得到公正的审判等等,就是为了使加拿大确认其难民资格。加拿大各级法院对他的难民申请进行了长期的司法审查,其中几经周折,耗时12年之久。可以说,赖昌星用尽了加拿大的司法救济程序,属于经济外逃犯寻求政治庇护的典型。当然,他是失败的典型。

理解了经济外逃犯对于难民“资格”的渴求,就能理解为什么赖昌星案有如此重大的意义。如果通过赖昌星案,建立与国外的司法信赖关系,让别人信任我们不会随意加害外逃犯,这样一来,就能避免更多的外逃犯被鉴定为与政治相关的难民,从而通过非法移民遣返程序等手段成功要回外逃犯。

意义在案件之外

有人评价赖昌星的遣返回国,认为是“开辟了中外司法合作的先例,为以后经济外逃犯的遣返铺平了道路”。

我国遣返经济外逃犯是否存在更早的先例?答案是有。光是加拿大就曾经有数个有影响力的经济外逃犯被遣返。

2008年8月,加拿大向中国遣返了经济诈骗嫌犯邓心志。这是加拿大首例遣返中国的经济外逃犯。2002年,邓心志伙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朝阳区支公司综合科原科长崔自力,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诈骗中国航天科技集团第五研究院和中纺棉花进出口有限公司保险费多达2000万元。案发后,邓心志和崔自力于2003年携款潜逃至加拿大。

邓心志和崔自力在加拿大因为意见不合而分道扬镳。2008年8月22日,邓心志主动接受加拿大移民局安排,被遣送回国。

2010年1月14日,崔自力也被加拿大遣送回国。

2011年2月,逃亡于加拿大的诈骗犯曾汉林被加拿大遣返,加拿大外交部长劳伦斯·坎农在被问及“中国罪犯逃亡加拿大”的问题时作出回应,表示考虑到中加关系的重要性,那些在加拿大滞留的中国逃犯“应当尽快遣返”。这一表态,既是对加拿大曾经的多次遣返作了总结,也加快了身处加拿大的中国头号经济外逃犯赖昌星的遣返进程。

赖昌星虽然不是“中加历史第一例”,但他案情重大,潜逃时间长,各方重视程度高等特点决定了他的遣返对于中国司法意义非常重大。

马呈元接受采访时认为,赖昌星案的最重要意义不在于将其绳之以法,他本人的价值远远没有他的遣返这一事件的价值大。通过遣返赖昌星,中国司法界“震慑逃犯、借鉴案例、树立形象”等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比赖昌星这个人更加值得关注:

震慑外逃犯的作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经济犯罪也呈现出急剧上升的态势。同时,经济犯罪嫌疑人出逃他国、以期逃避中国法律惩处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对赖昌星的长期缉捕并最终使其被遣返回国,是在告诉经济外逃犯:国外不能成为你们的“天堂”,外逃并不能使你们逃避刑责。同时,赖昌星案还体现了中国政府在打击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方面锲而不舍的坚定决心,这对于已经在逃的和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无疑都会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

其次,加拿大此番的行动,印证了今年2月其外长关于加速遣返中国逃犯的承诺。这对于中加之间的司法合作很有裨益。中国和加拿大不存在双边引渡条约,目前想要回外逃犯只能通过加拿大遣返非法移民的途径得以实现。这是中国在引渡程序之外寻求国际刑事合作的新思路,这种能够将经济外逃犯绳之以法的先例在其他国家也有借鉴价值。

最后,在赖昌星申请加拿大难民身份的过程中,他诬称中国的司法制度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回到中国会受到不公正的审判。他的言论也得到了其他一些不了解中国法制或者居心叵测的人士的支持和附和。

加拿大最终作出同意遣返的决定,说明加方承认中国刑事审判制度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被告人在中国法院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且其诉讼权利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这无疑有利于在国际社会树立中国司法制度的正面形象,减少和消除少数人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偏见。这也是中国的一个机会,全世界都在拭目以待赖昌星案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