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的像马思纯:淳安县支农惠农政策(资金扶持)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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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9)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我县组织开展了以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的深化拓展“树创”活动。活动开始后,县领导、县属单位和乡镇领导纷纷到自己的基层联系点进行蹲点调研,征求意见建议,针对广大村民反映对现有支农惠农政策了解不多、理解不深的实际。根据县委主要领导指示,县深化拓展“树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办对近年来淳安县出台的相关政策以简单易懂、一目了然的形式进行整理,摘编出18类60条支农惠农政策(资金扶持)要点,现予以刊发,要了解更加详细的内容可查阅相关文件。
淳安县深化拓展“树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淳安县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2008年4月28日
一、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淳政发[2007]62号)
1、农业龙头企业销售产值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奖励1万元;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首次突破3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首次突破1亿元的,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的农业龙头企业,县政府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2、对我县农业龙头企业在大城市设专卖店、进超市设专柜的(仅限农产品),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政府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农产品出口达到10万美元(折合)以上的企业,县政府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农业龙头企业(茧丝绸总公司除外)与本县基地(园区)的农户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实际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给予收购额3‰的贴息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对2010年底前被认定为省级以上无公害、绿色(森林)和有机的产品分别给予5000元、8000元、1万元的奖励。我县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应对QS认证,对2010年底前通过QS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补助。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扶持政策 (淳政发[2007]49号)
1、新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转一年以上,经验收合格的,每家补助开办经费3000元;被确定为省、市、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但在同一年获得不同级别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奖励资金就高不就低。
2、鼓励积极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免收其登记费、验审费等相应管理费用。
3、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及合作社销售非社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落实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疫病防治、家畜家禽等动物配种、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农资连销经营网络建设扶持政策 (淳政发[2007]48号)
1、凡按照“四统一”要求在申报年度内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工作成绩显著的农资经营企业,牵头组建镇(乡)农资超市、村级农资便利店50家以上的,享受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10万元(原则上按照市级奖励额度的50%予以配套奖励)。
2、对新建的农资连锁超市和农资便利店,经考核组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分别按每家60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发展连锁超市、便利店超过30家的农资连锁经营企业享受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有关政策。
四、水果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淳政发[2007]50号)
1、对新建水果良种基地规划连片,且按标准化要求种植,面积在5亩以上,经验收合格,每亩补助100元,但已列入县移民局补助的水果基地除外。
2、扶持精品水果示范园区建设
对至2010年规划建立的高标准精品水果示范园区,且连片面积达200亩以上、亩产值达4000元以上,设施齐全、技术先进、效益明显,产业服务组织健全,经验收合格,县政府给予每个园区8—10万元的奖励。
3、对2010年底前通过省级以上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的果品,按县委〔2004〕29号文件精神给予奖励。果品(包括加工制品)获得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知(著)名商标,按县政府鼓励品牌建设的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五、茶叶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淳政发[2007]51号)
1、对规划连片种植无性系优质高效良种茶10亩以上,且按标准化要求进行种植,并经验收合格的茶叶基地,给予每亩补助200元,但已列入县移民局补助的良种茶基地除外。
2、对2010年底前新建茶厂,厂房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其中占地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单个加工车间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且拥有名茶机械10台以上,年加工“千岛玉叶”茶3000公斤以上,年加工名茶产值40万元以上,茶厂环境、厂房设施均达到无公害茶标准的,经验收合格,给予每个茶厂3-5万元的补助。对2010年底前按照茶厂优化改造规划和无公害生产标准进行改造的茶厂,厂房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拥有名茶机械5台以上,年加工“千岛玉叶”茶1500公斤以上,年加工名茶产值20万元以上的,经验收合格,给予每个茶厂1-2万元的补助。
3、对2010年底前被认定为省级以上无公害、绿色和有机茶叶的产品分别给予5000元、8000元、1万元的奖励。鼓励我县茶叶企业积极应对QS认证,对2010年底前通过QS认证的茶叶企业,给予每个企业2万元的补助。
六、竹子和山核桃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淳政发[2007]52号)
1、继续扶持竹子基地建设。对新建毛竹基地每亩奖励200元;小杂竹基地每亩奖励100元。造林当年验收合格,毛竹补助150元,小杂竹补助50元,第二年、第三年抚育验收合格后各奖励25元。已列入县移民局补助的竹子基地除外。
2、加大毛竹低效林分改造力度。对符合低效竹林改造条件,改造面积连片1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100元。    3、建立高产高效示范园区。对列为县级竹子和山核桃示范园区的,给予每个园区8-10万元的奖励。
4、加强安全食品基地建设。在2010年底前通过省级以上无公害、森林和有机食品认证的产品,每个分别奖励5000元、8000元和1万元。
5、培育发展加工企业和品牌建设。对2010年底前通过QS认证的,给予每个企业2万元的奖励。
七、蚕桑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淳政发[2007]53号)
1、对新发展按标准种植30亩以上的连片蚕桑基地,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亩50元桑苗补助,茧丝绸总公司给予每亩25元桑苗补助,但已列入县移民局补助的蚕桑基地除外。
2、对蚕茧产量达到500担且增幅在15%以上的村,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对蚕茧产量达到1000担且增幅在15%以上的村,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对年饲养蚕种15张以上,产茧量600公斤以上的规模经营大户,给予一次性100元/百公斤的奖励。
八、中药材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淳政发[2007]63号)
1、对当年新发展中药材连片种植30亩以上,平均亩产值达3000元以上的,经验收合格,每个生产基地县政府给予建设单位5000元的奖励。
2、对建成10亩以上,年提供生产用种能力1000亩以上,供种服务优良的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经验收合格,县政府给予每个基地1万元的资金补助。
3、对连片规划种植面积达200亩、亩产值达3000元以上,规划区内路渠配套、设施齐全、技术先进、效益明显的中药材示范园区,经验收合格,县政府给予每个园区8—10万元的奖励。
九、高山蔬菜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淳政发[2006]56号)
1、对当年新发展高山蔬菜连片50亩以上,按标准化要求进行种植,平均亩产值达3500元以上,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基地县政府给予建设单位5000元的奖励。
2、对至2010年规划建立10个高标准的高山蔬菜示范园区,且连片面积达200亩、亩产值达3500元以上,路渠配套、设施齐全、技术先进、效益明显经验收合格,县政府给予每个园区8至10万元的奖励。
3、对与农户签订50亩以上高山蔬菜购销合同,且当年贩销高山蔬菜销售额在20万元以上的高山蔬菜经纪人,县政府授予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对采购本地高山蔬菜100万元以上的重点高山蔬菜加工(贮运)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对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高山蔬菜专业市场或配送中心,县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4、通过省级以上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按县委〔2004〕29号文件精神给予奖励;蔬菜产品(包括加工制品)获得县级以上名牌产品、知(著)名商标,按县政府鼓励品牌建设的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十、乡村旅游发展扶持政策 (淳政发[2006]23号)
1、新开办的乡村旅游项目,经县旅游局认定,自生产经营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乡村旅游经营所得)地方留存部分由县财政每年一次奖励给企业。对引进乡村旅游项目的,按照注册资金中县外投资者实际投资完成额的0.5%奖励给引荐者。
2、凡被评为县级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由县政府授牌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的资金扶持;凡被认定为市级农业旅游特色类示范点的,根据市政府授牌,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的资金扶持。凡被认定为省级农业旅游综合类示范点的,根据省政府授牌,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的资金扶持。
3、对按照星级评定标准被评定为三、二、一星级的,进行授牌,并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
4、对建成一家乡村旅游协会或乡村旅游服务中心,正常经营6个月后给予5000元的奖励。
5、对组团参加省、市、县统一组织及推荐促销活动的,给予一定的参展补贴。参加推介活动的,每个摊位给予50%的摊位费补贴(一年一个单位最高不超过1万元)。
十一、农产品转化为旅游商品的扶持政策 (淳政办发[2006]59号)
1、对发展生态农副产品加工、包装和销售一体化的旅游商品企业,凡生产经营正常,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大型旅游商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销售额以财税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财务年报为准)。
2、对获得五星、四星、三星的旅游商品购物商场,并设有本县优特农副产品专卖柜的分别给予10万、5万、3万元的奖励。
3、对县内旅游商品加工企业产品进超市、商场,当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凭超市结帐单(销售发票)确定的销售额,给予按商品销售额的3%给予奖励。
4、对评选出的年度十佳旅游购物商店,给予1万元的奖励。
5、对新获奖优秀旅游商品每个给予1万元的奖励。
十二、畜牧业规范发展政策 (淳政办发[2005]55号)
1、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选址符合淳政发〔2004〕57号文件有关环保建设的规定,要求具备一定的养殖规模,其中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
(2)养殖房屋要求砖混结合,栏面硬化,舍顶盖砖瓦或石棉瓦。无害化处理设施(主要是厌氧发酵池、沼气池)采用钢筋水泥浇灌。
(3)养殖品种:母猪为二元母猪,肉猪为三元肉猪,本鸡为千岛湖本鸡,蛋鸡为法国伊沙等优良品种。
(4)无害化处理设施必须与养殖房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项目补助标准
(1)养殖房屋:按新建房屋面积(不包括运动场面积)予以20元/ m3的补助。
(2)无害化处理设施:按新建无害化处理设施容量予以120元/m3的补助。
十三、名牌产品培育扶持政策 (淳政发[2003]94号)
1、对新确认为“中国名牌”、“浙江名牌”、“杭州名牌”、“淳安(千岛湖)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县政府进行奖励,标准为“中国名牌”奖励30万元,“浙江名牌”奖励5万元,“杭州名牌”奖励2万元,“淳安(千岛湖)名牌”奖励0.5万元。
十四、企业商标奖励政策 (淳政办发[2003]59号)
对获得县知名商标,市、省著名商标和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县政府分别给予5000元、2万元、5万元、30万元奖励和表彰(本《意见》实施前获得的荣誉除外);当年获得多次奖的以最高级别奖为准;结合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和知名、著名和驰名商标的评选,同等级别的奖励不重复计奖。
十五、 下山移民安置补助政策 (淳政发[2006]55号)
1、迁入下山移民小区(点)的,农户新建住房按每人5000元标准予以补助。小区(点)宅基地及基础设施配套所需资金,县政府按每人5000元标准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迁入移民小区(点)的农户分担。县级小区的宅基地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县政府负责实施,乡镇级小区(点)的宅基地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乡镇政府负责实施。
2、投亲靠友、购商品房的,按每人8000元标准予以补助。
3、整个行政村或人口超过30人的整个自然村整体搬迁的,除享受上述政策以外,再给予每人2000元的补助。
补助资金在启动下山移民工作,并与原乡镇政府签定原住房拆除和土地复垦协议时付50%,原居住房屋拆除后付50%。如下山移民农户不拆,由乡镇政府统一拆除,费用从50%补助资金中扣除。资金补助按乡镇网上申报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
十六、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整治补助政策 (淳政办发[2005]168号)
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整治的一般标准为:新增耕地土地平整,排灌设施齐全,耕作层不少于40厘米。
1、土地开发:新造田地验收起点为连片10亩以上,补助标准为造田每亩10000元,造地每亩8000元。
2、土地整理:即通过对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以及分散、闲散、未充分利用的农地进行土地平整,增加有效耕地面积。验收起点为新增耕地面积连片5亩以上,补助标准为每亩10000元。
3、宅基地整治:即对农村居住点等建设用地进行整治复垦,增加耕地面积。验收起点为以村为单位宅基地整治复垦耕地面积达到5亩以上,补助标准为每亩30000元。
4、凡土地整理和宅基地整治项目与“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相结合的,除享受上述补助标准以外,每亩另行补助1000元。
十七、来料加工业发展扶持政策 (县委[2006]12号)
1、对牵线给县内提供来料加工订单业务、加工费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0元奖励。
2、经纪人从事手工来料加工业务,实现年加工费收入35万元以上或创办来料加工扩散型生产企业且年加工费在5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按加工费2%的标准给予奖励。
3、经纪人在县内从事手工来料加工业务,组织固定人员(从业时间在半年以上,下同)在200人以上的,县政府给予3000元奖励;组织人员在500人以上的,给予5000元奖励。
4、凡是一个乡镇来料加工单一品种加工费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经年终考核验收后,由县政府给予1万元的奖励;实现加工费15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给予1.5万元奖励;实现加工费2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给予2万元奖励。
5、凡在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创办来料加工企业5家以上、培育手工加工经纪人3人以上,且辐射带动集镇区300人或全镇500人以上固定从事来料加工的,经考核验收后,由县政府给予所在乡镇1.5万元奖励。
6、对于组织100人以上固定从业人员从事来料加工,且有1个骨干项目年加工费收入突破20万元的专业村(社区),经考核验收后,由县政府给予2000元奖励。
十八、绿化造林扶持政策 (淳政办发[2008]5号)
1、竹子基地发展奖励政策。种植毛竹连片面积3亩以上,经验收合格,每亩奖励200元,其中造林当年每亩奖励150元,第二、三年经抚育验收合格后,每亩分别奖励25元。种植笋干竹连片面积3亩以上,经验收合格,每亩奖励100元,其中造林当年每亩奖励50元,第二、三年经抚育验收合格后,每亩分别奖励25元。
2、其它生态树种造林奖励政策。基地造林连片面积10亩以上,种植浙江楠、刨花楠、红豆杉、花榈木、香樟、木荷、油茶等生态树种及木本药材,经验收合格,每亩奖励100元,其中造林当年每亩奖励50元,第二、三年经抚育验收合格后,每亩分别奖励25元。属生态补植型,经验收合格,每亩奖励70元,其中补植当年每亩奖励40元,第二、三年每亩奖励15元。
3、退耕还林奖励政策。种植山核桃等树种连片面积3亩以上,经验收合格,每亩奖励100元,其中造林当年每亩奖励50元,第二、三年经抚育验收合格后,每亩分别奖励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