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特色火锅培训:上海大火26名责任人受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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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大火26名责任人受审 建交委主任获刑16年                                           2011年08月02日15:24中国广播网                  2010年11月15日14时,上海市中心胶州路靠近余姚路附近一座28层公寓楼发生火灾。(资料图片)

中广网快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中国之声刚刚收到的消息:上海市二中院今天(8月2日)下午陆续对“11·15”火灾事故26名责任人做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静安区建交委原主任高伟忠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10个月,犯受贿罪判处9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静安区建交委原副主任姚亚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静安区建交委原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静安区建交委原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没收参禅人民币6万元。

被告人上海市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冯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

东方网记者毛丽君、孙晓菲8月2日报道: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宣判,“11·15”火灾一案中,原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被判16年。高伟忠滥用职权罪有期6年10月、受贿罪有期9年6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没收财产3万元。

此外,静安建交委副主任姚亚明滥用职权罪5年;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滥用职权罪4年6月、受贿罪10年,没收3万,执行13年6月,没收3万;综合管理科工作人员张权滥用职权罪3年6月、受贿罪11年,没收6万,执行13年6月,没收6月;上海市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经理冯伟受贿罪11年,没收6万。违法所得一切财物予以追缴。

上海高楼大火案无证电焊工获缓刑

“11·15”火灾案第三批审判结果刚刚宣布,无证电焊工吴国略等7名被告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吴获刑1年,缓刑2年。[详细]

新闻回顾

上海“11·15”特大火灾案

【事故回顾】

时间:11月15日14时20分左右;

地点:上海静安区余姚路胶州路;

事件:一正在进行外立面墙壁施工20多层住宅脚手架突发大火。

原因:电焊工违章操作引起。

死伤:58人遇难,70余人受伤。

善后调查:事故发生后,上海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54名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26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案件追踪】

2011年6月9日 上海大火处理决定公布 28名责任人员受处分

国务院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完成了《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54名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26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011年7月18日 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火灾案开庭 5人受审

18日上午9点半,上海“11.15”特大火灾中首批涉嫌刑事犯罪的5名被告人将上海二中院出庭受审。这5名被告人分别是原静安区建交委主任、党工委副书记高伟忠、静安区建交委副主任姚亚明、静安区建交委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静安区建交委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权以及上海市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经理冯伟。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高伟忠、姚亚明、周建民、张权等4名被告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伟忠、周建民、张权和冯伟还共同或单独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受贿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21名被告人的相关案件将陆续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附:处理决定

28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中,包括企业人员7名,国家工作人员21名,其中省(部)级干部1人,厅(局)级干部6人,县(处)级干部6人,处以下干部8人。

分别是:

给予静安区建设总公司生产科科长范正荣行政撤职处分;

给予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安全设备科科长汤士刚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静安置业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主管、党支部委员赵雨时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给予静安置业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本部第二党支部书记龚晓栋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给予静安置业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张慎娣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党支部书记、静安区建设工程服务中心主任陈邱良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给予静安置业集团公司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张伯余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静安区江宁路派出所消防民警封良培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静安区江宁路派出所副所长兼执法办案队队长孔寅翼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静安区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参谋倪彦雯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静安区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党委委员白玉奇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静安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安监室主任唐亮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静安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党支部书记柴光成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给予静安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原站长、现静安区建设和管理服务中心工程协调部经理张家明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静安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静安区建筑市场管理所所长邵振丁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静安区建交委建筑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主任、静安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站长周正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副站长张常庆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上海市建交委建设市场监管处处长、稽查办公室主任曾明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上海市建交委副主任、党委委员蒋曙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上海市建交委主任、党委副书记黄融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兼社区管理工作部部长朱德富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兼平安工作部部长张金生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给予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王国平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静安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陈静薇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静安区委常委、副区长徐孙庆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给予上海市市委委员,静安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张仁良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给予上海市市委委员,静安区委书记龚德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上海市副市长沈骏行政记大过处分。

同时,责成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市长韩正分别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26名责任人员是:

静安区建交委主任、党工委副书记高伟忠;

静安区建交委副主任姚亚明;

静安区建交委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

静安区建交委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权;

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放;

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瞿幼棣;

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周峥;

静安区建设总公司项目经理范玮民;

静安区建设总公司项目安全员曹磊;

上海佳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黄佩信;

上海佳艺公司副总经理马义镑;

上海佳艺公司项目经理沈大同;

上海佳艺公司项目安全员陶忱;

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张永新;

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安全监理员卫平儒;

迪姆公司法定代表人劳卫星;

无固定职业人员支上邦;无固定职业人员沈建丰;

无固定职业人员沈建新;

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电焊班组负责人马东启;

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现场电焊工人吴国略;

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现场工人王永亮;

承揽铝门窗施工业务的杨为民;

承揽外墙保温材料供应和施工的张利;

上海烽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建东;

上海市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经理冯伟。

目前,上述人员均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