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司法局: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的调研报告--周卓民的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07:50:18

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化进

 快,大批农村劳动者离开家乡,进城从事其

业,随之而产生了另一个群体—农村留守儿童

(父母均外出打工后,孩子留在了家中),并且留

守儿童的问题日益突出,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极

大关注。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们必须建设和

谐社会,出现新问题,就要调查新情况,研究解决

问题的新方法。我于近期对北馆陶镇义务教育阶段

农村留守儿童进行了详细调研。

一、调研安排

1、调研时间: 2009年04月2日 --10日

2、调研地点:聊城市冠县北馆陶镇中小学

3、调研方式:通过查阅文献,进一步系统地掌握

论知识;通过实地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情况,掌

握事实材料;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  

4、调研主题:“关注留守儿童,构建和谐社会”

5、调研对象:北馆陶镇中小学内所有留守儿童

6、调研结果:北馆陶镇联合校左立俊校长、于占义

校长、中学校长孙凤同对此高度重视,并直接安排

参与调研工作,对135位留守儿童进行问卷调查,获

135份问卷。

二、调研基本情况分析

       此次调研选取的主要问题是:父母在哪里打

工、经常联系的方式、每月联系几次、你与谁生

活在一起、他们受教育的程度、你的业余生活、

周日做什么、谁辅导你的作业、家长对你的学习

有什么要求、你与老师及同学的关系好吗、说句

心里话等。以所在地的中小学为调查范围,调查

对象为农村儿童及他们的监护人,儿童年龄分布

在6-15岁之间(基本为小学一年级至初中三年级

的学生)。中小学生共计135人,其中小学生人

数84人,占小学生总数(1707)的4.9%,初中

生人数51人,占初中学生总数(770)的6.6%,

与祖辈生活在一起的占85%,与伯父母、叔父母、

父母、姑父母、姨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占10%,

自己生活或其他情况占5%。参加学校召开的家长

会时,75%的由祖辈参加,20%的由伯父母、叔

父母、舅父母、姑父母、姨父母及邻居参加,5%

的无人参加。说句心里话的项目中,很想父母、

希望马上见到父母、可以经常见到父母的占33%,

不辜负长辈的期望、想有好成绩、报答父母、报

答祖辈、考上大学、考上博士的占22%,不要为

我担心,我会好好学习占13%,谢谢父母、谢

谢祖辈、谢谢老师、谢谢帮助过我的人的占10%,

希望父母注意身体、生意好的占22%。

三、存在主要问题 

1.被委托监护人年龄普遍偏大,文化程度偏低,

很难胜任监护职责。据调查,留守儿童的监护权

绝大部分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极个别的留守儿

童没有监护人。这些儿童的委托监护人普遍年纪

大、文化低,绝大多数是文盲或半文盲,有的还

要干农活维持自己的生活。被委托监护人有的无

能力监护孩子,有的无时间监护孩子,有的无办

法监护孩子。他们对孩子行为习惯、身心发展和

思想品德引导少,存在教育管理方法简单粗放等

问题。

 2. 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情况让人担忧。据调查,有

一些父母单纯认为给孩子吃饱、穿暖、有学上就

万事大吉了,忽视与孩子的心理沟通与交流,导

致孩子与父母很陌生,亲情关系出现了障碍。调

查中80%以上的孩子表示与外出父母联系的目的

是想念父母,想给父母说说话。但大多数父母只

有事时才和孩子联系。父母无法了解孩子的心理

变化,往往以物质弥补歉疚的感情。心理问题的

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解决也是一个长期的

过程。

3、留守儿童的品德和学习发展不足。留守孩理

应受到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关爱。但由于—

些学校偏重于学生的学习成绩,对留守儿童这个

特殊群体缺乏特别的关爱,不能主动和监护人联

系;同时被委托监护人又缺乏主动与学校沟通的

意识和能力。在农村留守孩中,有的行为纪律散

漫,存在品德不良现象,如偷摸等不良习性。又

由于不能与父母及监护人及时沟通,以至他们之

间感情疏远,使得个别留守儿童对自己的父母等

怨恨。此外,留守儿童在应对挫折时,也多向同

学诉说,不能够得到很好的方法引导,面对学

困难时,不能很好的得到处理,导致学习兴趣缺

乏,不能独立完成家庭作业,学习成绩不理想 ,

成很多孩子不能正常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4、留守儿童安全受到影响。农村留守儿童由于

龄小,社会阅历少,辨别能力差,又缺乏呵护,

往往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据县公安部门的调查,

在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中,留守儿童

占15%,尤其是女孩容易被侵害。这不能不引起

社会的重视。

四、解决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留守儿童是伴随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劳

力转移产生,并将长时期存在的社会问题,解决

好这个问题,关系到未来人口素质和劳动力的培育,

关系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关系到社会稳

定与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坚持以人

为本,坚持服务于基层,坚持关注弱势群体,坚持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推进社

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未成

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就必须从社会大局、制度层

面整体地加以考虑和解决。

1、各地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学

校布局,加大寄宿制中心学校建设,让留守儿童

吃住在学校。

2、建立多种形式的留守儿童的保护网络。比如

建立以祖父母及亲属为主体的家庭监护网络,以

基层组织为主体的管理网络,以学校老师为主体

的学校帮护网络等,对留守儿童给予对口的帮助。

3、调整人口管理制度,逐步取消户籍差别,并

将解决留守儿童问题与城市民工子女入学问题有

机地结合起来,实行农民工“市民待遇”,从根

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

4、从学校教育的角度。学校教育应该成为影响留

儿童成长的重要渠道。努力使学校教育与社会

教育、家庭教育形成合力。这就要求学校教育不

仅要完成校内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同时应该有意

识地向留守儿童的校外生活延伸,以弥补他们在

校外的生活真空,促进他们的健康发展。对此,

学校应充分发挥教育优势,特别注意与家长的联

系沟通,提高他们对教育的认识。对于父母常年

外出打工学生,老师要改革家访制度,通过电话、

信件、网络等形式,向家长汇报孩的学习、生

活和思想情况,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疏导。针对

留守儿童的品德行为偏差和心理障碍问题,定期

开展心理咨询、心理矫正工作。同时,学校可以

开展围绕反映留守儿童家庭的班会,引导学生形

成关于父母外出打工现象的正确认识;也可以邀

请有外出打工经历的父母参与班会,通过他们

工经历的讲述,和打工者与学生间的直接交流,

使留守儿童理解父母,尊重父母,形成正确的

生活观。

 5、强化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民法

则》确定父母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监护人

的监护职责不仅是支付抚养教育费用,还有探望、

照顾孩子的生活,以良好品行对孩子进行管理和教

育,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等。《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父母外

出打工,虽然将孩子委托亲属看管,自己也定期交

付抚养教育费用,但长期不回家探望孩子,也不履

行其他义务,都属于履行监护职责不全面。因此,

必须强化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