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明明膜焕亮妍四件组:常识普及:国家与政府的区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13:36:56

2009-08-13 13:40

当前,有很多人在讨论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时,会产生认识上的分歧,有些正常的分歧是可以理解的,而有些分歧则是出于在认识上的无知,这就有点可惜。尤其是谈及政府的政策等问题时,有人会动不动给别人扣上不爱国的帽子,殊不知这却是自己的无知造成的——而这主要是由于大部分人不能分清“政府”和“国家”的概念所致。因此,特转述一些“常识”,以资有益于来者。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国家”是怎么一回事。从人类历史来看,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国家出现之后,其到底是怎么形成的,则是众说纷纭,总体来说,有自然说、契约说、武力说、私有制说、氏族说等等。正是由于形成的原因没有定论——其实也不可能有定论,因为没有谁能用语言穷尽既往历史中那些千头万绪的事情。

西塞罗那在《共和国》中说,国家乃人民之事业,而人民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就是暴力机器,是一个阶级用来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形式的暴力。 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说:国家是一种制度性的权力运作机构,它在实施其规则时垄断着合法的人身强制。恩格斯则表示: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政治权力机构……

这些无休止争论,在它们鲜明的政治目的和仅有的一些所谓的学术意义之外,对于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其实并无需过多的加以关注。谁有兴趣去讨论那些无尽的时空中已经过去了的琐碎的事情呢,如果我们真想弄清楚国家到底是什么,就应该有更宏大的眼光,超越既往的历史,超越政治本身,才能获得尽可能完备的认识。

现实中,确实有这样的一种观点,跳出了国家的起源这种藩篱,并直接从“什么是国家”而不是“国家是什么”这样现实的角度给了我们以启迪——这就是20世纪初的几位法国和德国学者如Jellinek,,Laband,Carré de Malberg,创立的国家三要素的理论,该理论强调国家是政治权力与领土、人民的统一。 国家三要素理论可以如此概括:当在一个固定的领土范围内居住着人民(经常是同一民族或有共同的认同感),而在这个人民中又行使着一个合法的政治权力时,便存在着国家。

国家,难道不是这样的吗?

政府,作为国家中的“政治权利”,毫无疑问,是在国家出现之后才应该讨论的问题——如果它们之间有那么一点点的时间差的话。所以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政府”概念:

广义的政府泛指各类国家权力机构,即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的总称。从这一意义上理解,凡具有公共性的部门都可以称为政府,政府所对应的是公民。

狭义的政府仅仅是指国家机构中执掌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能的行政机构。这来源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和职能分工的产物,即立法,行政,司法,而把政府归结于行政权力。这个意义上的政府所对应的除了公民还包括立法和司法机构。

恩格斯对国家的经典定义是:“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为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上种表面上站在社会之上的力量来抑制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人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现在来看,这个表述比较拗口,而且也并非 十分恰当。当然,历史上还有很多思想家、哲学家等对“国家”做了诸多定义,科学与否,主要看其能否将“国家”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进行正确的区分。

为了便于较为全面理解,现列出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定义,以资了解:

天尊地卑乾坤定,卑高以成上下位,有君即有臣,有臣即有民。民积民成国,国积国成天下。

--《唐才常集》,中华书局,1980年6月版,第92页。

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因为它是实体性意志的现实,它在被提升到普遍性的特殊自我意识中具有这种现实性。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译本),范杨、张企泰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53页。

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6页。

这一由全体个人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帮,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译本),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5-26页。

国家是指生活在地球表面的确定部分、在法律上组织起来并具有自己政府的人的联合。

--[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851页。

国家被认为是居住在地球表面上某一限定部分并从属于某种权力的人的集合,整体意义上的人民(people)。

--[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译本),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3页。

……

从众说纷纭中可见,政府和国家是一对极易混淆的范畴,原因在于,近代以来国家的功能已经越来越依赖于政府的权力动作和职能履行,政府作为国家的具体化身,在很多方面已经实现了对国家的功能替代,故人们在生活中往往只见政府不见国家。而实际上,国家的概念是超越政府的,其理应还包括国土、人民、文化等多方面内容。

因此,我们需要对二者的主要区别做一个概述:

(1)政府权力并不等同于国家主权。主权是无限的统一的不可分的,而政府权力是可以被推翻或灭亡的。一旦国家主权丧失,国家及相应的政府就不复存在——古今中外既往历史中所有的灭国行为都属于此类;而如果政府灭亡,国家主权大多数情况下仍然会继续存在——世界上现存的每个国家的历史进程都可以证明这一点,而且也证明了正是这种灭亡才带来了国家不断的新生。

(2)政府的功能并不能完全替代国家的功能。政府并不具有国家的政治共同体功能,公民可以通过传统习惯等团结在国家之中,但始终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

(3)国家的合法性层次高于政府。公民对国家的合法性认同最高,而对政府则最低,公民可以反对政府但不能反对国家,否则就会丧失公民资格。还有合法性来源也不同,国家来源于非选择的传统,因此具有稳定和持久性。政府合法性取决于政府对社会经济进行统治和管理的有效性,一旦失效,就丧失合法性。

(4)国家真正的主人是人民而不是政府。从国家的三要素来看,只要国家的领土主权存在,人民就永远是国家的主人,而作为“政治权利”的政府的合法性则来自于其对人民权利的维护情况——能够在事实上尊重并维护大多数人权利的政府,就拥有相应较强的合法性并能长期的保持政治权利;反之,不能在事实上尊重并维护大多数人权利的政府,就拥有相应较少的合法性并将渐渐失去其政治权利,直至被其他的“政治权利”所取代。

搞明白了“国家”和“政府”的区别,在回到历史上看,“国家”出现以后,和“政府”纠缠在一起的那些事情就容易看的清楚一些,总体来说,“政府”是走马灯,“国家”则是变中之不变。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国家”如同一个历史悠久的房子,“政府”则是该所房子中的居民所选出的大管家——历经千年,居民的子孙后代还住在这大房子里,而大管家不知道换了多少个,房子还是那个房子,最多是曾被不同喜好的大管家弄得大了点或者小了点,富丽堂皇了点或者破败了点而已。只要这个“房子”在,“居民们”和“大管家”就有不断的故事。

可见,“国家”和“政府”不仅是政治学研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能否认识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还关系到我们能否认清复杂的社会现象,能否对政府这个“大管家”各种行为的历史性质进行正确的辨别;同时,这也关系到我们这些“居民”能否正确地对待过往曾经发生的历史、以及将来将要发生的事情。至少,这会使我们不会乱扣别人“不爱国”的帽子!

(2009.12对本文略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