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恒大雅苑:惠州市县区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实施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4 16:36:01
党代表任期制专题 【实施办法】惠州市县(区)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广东省各级党代表大会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要求,我市县(区)(惠阳区除外)试行党代表任期制,结合惠州市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代表的产生

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在县(区)党代表大会通过资格审查后,即获得代表资格,要严格代表资格审查,确保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

二、代表的任期

代表任期与本县(区)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一致,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

三、代表的权利、职责和义务

(一)、代表的权利

1、参加县(区)党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团会议,听取和审查县(区)委、县(区)纪委工作报告,参与县(区)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

2、参与讨论和表决需由县(区)党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3、选举县(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县(区)纪委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4、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可以对县(区)委、县(区)纪委及其成员在履行职责、选人用人、党内重大问题决策、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

5、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参与对本县(区)范围的各级党组织执行党路线、方针、政策和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视察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有权对党的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和勤政廉政等方面进行评议和质询,有权揭发、检举党组织和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和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

(二)代表的职责

1、收集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向县(区)党代表大会和县(区)委反映。

2、对县(区)委所辖区域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重要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了解所在选举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方面情况,向有关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及时向县(区)委、县(区)纪委委员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部门负责人,反映所掌握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情况、重要线索。

5、参加县(区)党代表大会或者县(区)委组织的活动。

 (三) 代表的义务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议党议政水平。

2、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执行县(区)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县(区)委的决定,正确行使党代表大会赋予的权利,忠实履行代表的职责,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3、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形象。

4、加强与党员群众的联系,经常听取和反映本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意见,发挥党组织与党员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5、经常深入所在选举单位了解社情民意,维护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正当权益,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

6、认真完成县(区)党代表大会和县(区)委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代表履行职责的制度

(一)实行代表提案制度。

1、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10名(含10名)以上党代表可以联合提出县(区)党代表大会和县(区)委职权范围内关于本县(区)党的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的提案。10名以下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不提交大会讨论,只供县(区)委、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改进工作参考。提案应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署上代表姓名。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2、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受理、审查和立案。闭会期间由县(区)委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要求设在县(区)委组织部)负责提案的受理、审查和立案。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根据不同情况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3、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确定主办和会办单位。

4、承办单位接办件后,应在收件之日起1周内向县(区)委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回收到提案的回复函,并及时制订办理方案,部署办理工作。

5、承办单位应在交办之日起半年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并抄报县(区)委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县(区)委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重新答复。

6、承办单位在完成提案办理工作后,应及时向县(区)委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作出书面报告。县(区)委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将情况汇总后,上报县(区)委,并以适当形式向党代表通报。

(二)实行代表询问制度。

1、代表可以就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向县(区)委及其所属党组织提出询问。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应写明询问的对象和内容,并署上代表姓名。

2、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询问分别由大会主席团和县(区)委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受理,并根据询问的对象、内容,决定受理询问单位委员提出的询问或质询,直接提交县(区)委处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质询,先交县(区)委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登记,然后再提交县(区)委处理。受询问单位应在接到询问交办件之日起15天内作出答复,能够马上答复的应及时答复。

(三)实行代表质询制度。

1、代表可以就县(区)党代表大会市委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县(区)委及其所属党组织提出质询。

2、1个代表团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质询。质询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并署上代表姓名。

3、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大会主席团负责受理质询,并决定由受质询单位答复。闭会期间,县(区)委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负责受理质询,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区)委同意后,由受质询单位答复。在作出处理决定前,提出质询的代表要求撤回质询的,对该案的处理即行终止。

4、受质询单位应认真办理,并于接到质询交办件之日起1个月内向质询人作出书面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单位再作答复。

(四)实行代表视察、调研制度。

1、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区)委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代表对县(区)委中心工作、重点工程等进行视察,县(区)辖各级党组织工作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调研。

2、视察、调研活动原则上每年安排1次。县(区)领导班子成员下基层开展重点课题调研时,应安排党代表参加。

3、视察、调研活动主要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了解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接受来信来访,实地考察等。

4、视察、调研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县(区)委提交书面报告,提供决策依据。

(五)实行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制度。

每个代表应联系所在选举单位3名以上党员、5户以上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听取并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代表中的党员领导干部,每人应确定一个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点带面推动工作。

五、代表开展工作的保障

(一)县(区)委应建立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一般要求设在县(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代表开展活动,做好代表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等。

(二)县委委员应加强与县(区)党代表的联系,注重听取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每个委员联系2名以上代表(其中1名为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或联系个代表团(代表小组)。

(三)县(区)委应采取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教育和培训。

(四)代表在代表大会和其他公开场合为履行职责所发表的任何言论都不受追究。对代表给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县(区)委全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五)代表参加县(区)党代表大会和县(区)委组织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

(六)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工作经费、代表履行职责的活动经费列入县(区)级财政预算。

(七)为便于代表履行职责,统一制发代表证。代表开展工作时,应佩戴代表证。

(八)各级党组织、每个共产党员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积极配合和支持代表履行职责。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应当予以严肃批评教育;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代表的增补和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一般不补选。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需要增补为代表的,由县(区)委提名,安排到一个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报县(区)委批准确认。

(二)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1、因组织关系迁出或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

2、受留党察看及以上党内处分;

3、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

4、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5、因私出国(境)定居暂停党籍的;

6、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辞去代表资格的。

(三)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县(区)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县(区)委党代表,报市委备案。

七、附  则

(一)各县(区)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试行代表任期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并报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备案。

(二)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惠州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更新日期: 20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