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办公室卷帘:第七章??作用与作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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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作用与作用者

(2010-05-25 11:57:52)转载 标签:

元子

统一场

质点

差别

实体

分类: 《逻辑起源》完整网络版

 

第七章  作用与作用者

7.1 作用与作用者的意义

7.1.1 存在和存在者意义

以特定的差别形式处于普遍相互作用之中的差别者是存在者。根据这个定义,存在者实际上也就是处于相互作用中的作用者。作用者存在的前提是处于相互作用之中,这样,作用者是作用的主体,作用是作用者的前提。

“存在”不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体现为存在者相互之间的关系及其方式,是所有存在者之间的关系和方式,是作用者之间的作用和作用形式。作用使作用者成其为作用者,作用使存在者成其为存在者。作用着才是存在着。

存在与存在者的关系通过作用和作用者之间的关系被具体实现。作用和作用者是具体的存在者。

7.1.2 差别和差别者意义

如果所有的差别者都以特定的差别形式处于普遍的相互作用之中,那么,作为差别者的作用者所受到的作用就是对象差别者的差别形式,是具体的差别。

在抽象意义上,有差别就是有作用,差别就是作用,差别着就是存在着。于是,差别和差别者的关系等同于作用和作用者之间的关系。

在具体意义上,在积累了的作用者之间,作用是差别的效应和现象,作用因差别而产生,并且表现为实现差别、消除差别的“势”和“势力”。当差别具有具体的差别形式时,这种差别的效应就是具体的作用形式。于是,差别者之间的差别表现为作用者之间的作用及其现象和形式。

差别与差别者之间的关系和作用与作用者之间的等同关系发展成为了对应关系。

具体的作用及其作用形式是积累了的作用,是本身成为了作用者的作用。也就是说,差别本身也成为了新层次中的差别者。差别也成为了存在者。

7.1.3 物质与元间意义

物质与元间是差别与差别者高度积累的形式,如果说差别与差别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了对应于作用与作用者之间的关系,那么,在积累到一定程度后,物质与元间的关系和作用者与作用也成了对应关系。物质经常作为作用者,作为作用的主体,元间经常被看作是物质作用者之间的作用形式,从属于物质作用者。

无论如何,物质的作用者和元间的作用都首先是存在着的,是两种类型的存在者。当元间实现转移之后,实现抽象之后,元间形式就不再直接从属于物质作用者,在另一个层次,本身也成为了作用者。

总之,作用和作用者之间的关系跟随差别与差别者之间对立统一关系的发展而进化。

 

7.2 作用与作用者的进化

7.2.1 作用者与作用的直接等同

对于元子这样的差别与差别者直接统一体来说,元子首先是作用者,处于与所有元子的普遍作用之中;同时,元子区别于其他元子的差别形式就是这种差别本身。所以,元子还是作用,它是作用和作用者的直接统一。这种直接统一的前提是所有元子的形式都是无差别的,任何一个元子不比任何一个其他元子有任何更多或更少的内容与特征,所有元子之间保持直接的和相同的关系,几乎没有例外。只有绝对无差别的体系才可能是绝对均衡和绝对寂灭的世界。当然,这不符合存在的条件,因而也是不存在的世界。

7.2.2 作用作为一种状态

当某一个元子比其他所有元子多出了一点点原始差别后,或者说,当一个体系向均衡方向演化达到仅有极少元子间的差别还没有被最后消除的极限位置,这个或这些元子就具备了直接相对于所有元子的差别,具备了直接相对于所有元子具体差别形式,使所有的元子都成为了具体的差别者,这一点点原始差别或者残留差别成了相对于所有元子的作用。

正是由于这最初始的差别,世界才进入了新一轮演变的开端。

由于每个元子之间接近于等同的初始关系,在这接近无限均匀的体系中,差别是稀缺的,特殊的作用是稀缺的,这个稀缺的作用又是针对所有元子的,所以,稀缺的作用不属于某一个特殊的元子,而是属于所有元子,是所有元子即所有存在者的对象。所有元子都因此成了作用者。

这就出现了无数差别者共享一个或极少数差别,无数作用者拥有同一个或极少数作用的局面。

大爆炸之后,随着差别的不断积累,作用的数量不断增加,这种无数差别者共享极少差别、无数作用者拥有极少个作用的局面逐渐演变为很多差别者共享一些差别,很多作用者拥有一些作用的局面。作用者的数量仍然大于作用的数量,作用的形式依然相对稀缺。

另一方面,这时,世界的唯一成分是元子,元子之间的作用也只能用元子的方式来实现。作用只能表现为元子的特殊状态。

这样,作用和作用者的区别就成了元子所持的不同的状态。

这两种因素的发展使得有些元子不再作为作用者和作用的直接统一体,不再总是同时持两种对称的状态,而是在两种状态之间变换。作用和作用者经常分别作为一种状态在元子之间传递和转换,或者说,元子在作用和作用者这两种身份和角色之间经常转变。

7.2.3 作用者自己的作用

当元子之间差别积累达到足以使一些元子相对另一些元子出现凝聚或稀疏的程度时,足以形成相对稳态的粒子状态时,足以形成实体时,开始能够以一个组合物、以一个组织起来的集体处于普遍关系之中,而元子世界的普遍相互作用并不立即解散或改变这种组织或组合,而是暂时容纳了这种组织或组合,这种作为暂态的实体就开始作为新层次的作用者。

粒子作为元子的组合物,以元子集群的方式参与普遍相互作用,成为新的作用者,拥有了新的作用方式。不仅粒子与粒子之间有了与普遍相互作用不同的作用形式、特殊的作用形式,而且,粒子的产生也与元子出现差别,使粒子与元子相互成为了差别者,又出现了新的差别形式,产生了新层次的作用和作用形式。

尽管这时粒子以自己特定的差别形式处于相互作用中,已经不再是作用和作用者的直接等同者,但是,参与作用的是作用者自己,作用者直接处于其他作用者的作用之中。它自己既是作用者又是作用本身。作为作用者时保持自己的差别形式,作为作用时实现自己的差别,从而使自己在初始时为数不多的几种差别形式中不断转换。例如,一个粒子作为物质实体又可以直接表述为两个作用者之间的能量差,用能量就可以表示一个粒子的差别形式;再如,粒子作为差别者,同时具有“波动性”和“粒子性”这两种时空形式。从这种意义上说,这时的粒子只是元子分布的时空差异形式。

最初级的“基本粒子”之所以能在作用和作用者之间轻易地转换和震荡,是因为差别与差别者之间的分化程度还很低,差别积累的程度还很低,差别者的差别在一次作用中就很轻易地消耗殆尽,就不再能作为原来意义上的差别者、不再能继续作为原来意义的作用者了,或者不再能保持原有的作用形式,很轻易地被变成了另一种作用者。之后,再依同样的原因轻易地转换回原来的形式。

作用者自己的作用能力使自己成为了作用者,而这能力只够使用一个周期,一旦发挥了作用,就失去了自己的差别,就实现了自己的差别,也就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作用者了。

7.2.4 作用者的积累

我们曾经把物质定义为差别者性的积累。这样,物质的形成就是一个过程,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一种积累程度的发展过程。

从最初的积累开始,直到充分积累为止,这是两个极限的端点,具体的物质都处于这两个极限状态之间的某个具体的位置,处于不同的积累程度就会有不同的性质。作为作用和作用者也会有不同的关系与性质。

最初的“粒子”就是最初的积累者,是最初的“实体”,是那些既可作为作用者又可作为作用的差别者。这时,积累程度还很低,差别者只有最低程度的差别形式,在相互作用中,作用的结果直接改变着作用者作为作用者的地位。

当差别者积累到了不会因为最基本的相互作用就改变自己作用者地位的程度时,不会因为参与一次相互作用就改变了自己的“质”,从而丧失了自己主要的是其所是。差别者的积累脱离了极限端点之后,作用和作用者才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分化,互相才开始巩固和彰显出各自分别作为差别者的关系;相应地,差别和差别者的相互关系才开始具体化,差别者才开始有条件具备相对稳定的差别形式;物质与元间的关系也才从此开始变得越来越显著和丰富。

差别者的积累、作为差别者性积累起来的物质都可以看作是作用者的积累。

7.2.5 作用的积累

从作用者与作用的直接同一,到作用者与作用的相对同一,再到两者的相对区别和分离,这不仅是一个伴随差别者积累的过程,也是伴随差别形式积累的过程。

差别最小的极限是仅有原始差别的情形。离开了这个极限点之后的差别就不再是仅有一种差别形式的差别,差别形式逐渐增加,形成了不同层次的差别形式,形成了多种差别形式并存的、不断丰富的局面。

这时,处于差别之中的差别者不仅仅处于自己的层次,不仅仅处于自己差别形式规定的差别之中,而且处于所有层次差别形式的共同作用之中。

差别者之间的差别以及具体的差别形式实际体现为差别者之间的作用以及作用形式。这意味着差别之间不仅仅是有差别,不仅仅是静止的差别样式,而且具有实质的作用,这些差别是需要实现的“作用力”,是差别者之间的“势”、“势差”及其势差的形式 ——“势态”。

足够积累程度的差别者,面临的是多种层次、多种程度的作用,并不是所有的作用都能改变自己的性质,使自己丧失作为作用者、作为差别者的地位,并不是所有的作用者都在一次作用中就实现和消耗了这个作用者所有的差别和差别形式,足够的积累和层次使得作用者不会必然因某一层次的某一次作用而失去作为作用者的全部是其所是。

作用者作为不同层次的组合物,同时也就意味着具备了不同层次的作用,对周围、对所有对象、对普遍的相互作用者持不同层次的、形式丰富的作用形式,而不是单一的作用形式。以多种作用形式丰富了、充实了普遍相互作用的形式,伴随作用者的积累,作为差别形式的作用形式也积累起来。

差别的积累、差别者的积累各自达到一定程度后会导致作用与作用者逐渐发生分离。这种分离最初表现为:作用的积累使作用本身也具备了作用者的资格;这两种性质的作用者都不再会因为某一次作用就丧失自己作为作用者的资格,有限的作用不再立刻显著改变作用者本身。

7.2.6 作用的层次和性质

对已充分积累的物质实体来说,向外发出的作用不仅仅是最基础层次的纯粹关系,不仅仅是作为差别的积累形式的元间,其拥有的所有层次的积累形式都处于普遍相互作用中,都会成为相互作用的形式。也就是说,这个物质实体的一切物质成分都参与到了相互作用之中,都是这个作用者的作用。所不同的是,由于层次的差别,实体内容中的素材各自参与相互作用的程度有了很大差异。有的主要作为作用者,作为这个实体的主体,有的主要作为作用,作为和其他实体的联系。

这时,作用者的作用都是结构的,作用者的作用都是作用者性质和结构的表征与实现。

 

7.3 相互作用的结构性和过程性

7.3.1 作为结构者的作用者

经典力学中,相互作用者都被设定为空间无限小的理想质点,一切作用都是质点之间的关系。所谓质点,是一种没有内部结构的单纯的实体,尽管这只是一种假设,是一种近似,但是,这种假设的影响异常深刻,它不仅模糊了作用者的层次性,还为“实体”和“作用”各自涂上了一层绝对意义的迷彩。

除了元子这种极端形式之外,所有实体都是组成这个实体的要素们的对立统一体,要素之间以对立统一的关系构成了这个实体的内在结构。

这种具有内部时间、空间结构的实体和另外一个同样具有自身时间、空间结构的实体发生相互作用时,实际上是两个结构者的相互比较。结构者的比较和较量就不仅仅是结构者各自的要素之间的性质的比较,结构者各自拥有的结构和关联关系也将成为比较的内容,也会对比较的结果发挥决定性的影响。

因此,可以把相互作用过程看作是由相互作用者们组成的另一层次的一个新的实体或事件,具有更加复杂的相互关系和更多的要素,这比单纯简化为几个质点相撞的模型要更逼真。

7.3.2 作为过程的作用

相互作用者都是具有内部时空结构的结构者,结构者之间的作用就不可能在一瞬间完成,不可能在一瞬间就使得双方所有的要素、所有的自身联系方式都立即与对方的所有要素、所有的自身联系方式发生接触,总是先从最突出的时空部位开始逐渐过渡到越来越全面、越来越深入的接触和比较,最终达到全面彻底的接触。

显然,所有相互作用都不可能如理想质点之间的邂逅和碰撞那样在一瞬间实现和完成,只能是一个时间的过程。

所有的相互作用都是一个过程。

7.3.3“理想实体”与“理想质点”

如果说任何实体都处于普遍的相互作用中,这就意味着所有的实体都是普遍相互作用的现象和结果,也是普遍相互作用的主体。而普遍相互作用是不均衡的,实体的产生和存在已经体现了普遍相互作用在局部出现的不均衡分布和持续。

这样,实体之间的作用就可表述成是在普遍相互作用的整体局势中某处不均衡的一个区位对另一个不均衡的区位之间额外的、比普遍作用平均值更多或更少的作用,这种作用的结果将改变这两处不均匀区位原有的不均匀形势,变换成另外的不均匀形势。

一些实体的相互作用本质上都是世界全体要素全部参与的整体的相互作用,绝不仅仅是理想质点之间的私事。把相互作用看作是实体之间的比较、较量和冲突也是一种高度的简化,这种简化只有在作用者充分积累后才开始具有不同程度的意义。

我们可以借用物理学中“统一场”的概念来表示世界普遍相互作用的局面。统一场中所有原始实体分布因原始差别的出现和积累变得越来越不均匀,不均匀就意味着统一场中出现了相互不均等的局部,出现了局部与局部之间的差别,一个个不均匀的局部成为了相对区别的另一层次的实体,统一场的不均匀分布被表现为这些新层次实体对其他局部的普遍作用。

一切实体都处于普遍相互作用的统一场内,都与所有要素、所有层次的作用者发生着作用,都是这些作用的共同产物。这样,任何实体及其作用就都是覆盖全部统一场的完全作用和作用者。实际上,对于元子之后的差别形式的积累,可以从分布式的场和集中式的实体这两个角度分别表述,这两种表述是等价的。

可以把从统一场角度着眼的实体称为“理想实体”或者“完整实体”。“完整实体”是与“理想质点”相对立的另一种极端的表述。

当不均匀的分布大量出现,就形成了以一个个相对密集的区域为核心辐射到整个统一场的实体,“完整实体”的表述是把该实体的核心区域与对于整个统一场的影响和作用都当做同一个实体来看待;而“理想质点”仅仅只把核心区域看作是实体本身,其余部分仅仅是这个质点的效应,并不是实体本身。

7.3.4 理想质点的理想程度

问题是,当我们用理想质点的方法对理想实体进行简化时究竟把理想实体核心部分的哪一个区域作为简化的对象?多大的核心区域才能代表这个实体呢?如果理想质点取无穷小值,就取不到这个实体的绝大部分内容,如果取无穷大值,就会和理想实体重叠。显然,我们只能在无穷大和无穷小之间选取一个大致的简化值,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理想质点。或者说,一个实体的“质”并没有绝对的定义和界限。

所谓“核心区域”也由不均匀分布的层次性所规定,每一个层次都蕴含了这个实体本身性质的差异。质点的简化就只能以这些层次作为界限。这个层次的实体性质规定了这个层次“质点”的性质,大致规定了这种简化的范围。

7.3.5 实体的空间分布

追朔一个任意实体“最底层”、“最核心”的位置,显然就追朔到了元子层面,所有的实体最终都归结到这里。从这个极限点出发,向无穷远处划一条直线,在这条直线上做一系列横截面,就可以看到一个实体的全尺度空间分布情况。对于我们通常称之为“物质”的实体来说,构成这个实体的主要成分都集中在起点附近的一个狭小的区域里,在这个核心区附近,这个实体的要素呈不均匀分布,构成了这个实体的主要层次。离开了这个区域,随着距离的增加,属于这个实体的要素就越来越少,或者说受这个实体直接影响的要素也就越来越少,在同一维度的空间中,距离这个实体核心位置的无穷远处,属于这个实体的要素或受这个实体影响的要素就达到了最少,到达了这个理想实体的最边缘。理想实体的最后边界就在它的要素或影响将等于0的位置。

实体都是不均匀分布的,或者说不均匀分布的才是实体。通常我们只把核心区域附近的一群要素称为实体,仅仅把实体作为作用者,常常把这个实体非核心部分称作是这个作用者的作用,实际上这只有相对意义。

这个分析方法也适于对实体的时间维分布情形的讨论。

 

7.4 作用与作用者的相对性

7.4.1 作用与作用者的两重性

组合物以一个集体的形式作为一个作用者参与普遍相互作用的同时,构成这个物质实体整体的每一个层次、每一个素材、每一个可以分辨的单元、直至每一个元子,并不因为自己加入了这个集体而放弃了自己作为独立个体、作为作用者参与普遍相互作用的资格,各层次要素和这个整体之外的、和周围大环境的、和世界的普遍联系并不因此而消失,这些普遍性程度更高的作用依然保持着。

这样,作为这个集体的一个要素、一个成员,每个要素都拥有多重的身份,不仅在这个集体里、在这个集体中的每一个层次里,同时在普遍联系中保持着不同程度的相互作用,作为不同身份的作用者。

这个“团体”作为一个整体的作用者,其对外显现的作用实质上是由构成这个团体的所有要素的作用的积累和综合,这样,相对于作为团体的这个作用者来说,构成该团体的要素们对外显现的作用就是团体作用者的作用。这些要素就成了团体的、对外显现的作用。

这就是说,在一种场合作为作用者的同时,在另一种层次下或场合则作为作用,在作用者和作用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这两种身份是相对的,也是每一种物质同时具备的。

7.4.2 作用者对作用的调制

作为团体的作用者,它的作用是由构成这个团体的所有层次的作为要素的作用者的作用积累起来的,要素参与了这个集体之后,它就不能再完整保持原先处于平均相互作用中时的状态和形式,要素参与普遍相互作用的形式受到了来自自己所参加的这个集体的影响,受到了这个集体所拥有的作用的调制,从而生成了新的形式和状态。

一个要素参与到一个新团体中后,自己原先的结构被破坏和改造,生成了另外的形式和特征,成为新的要素,这个新要素重新参与相互作用时,它对外显现的作用也是被集体的作用影响或调制过了的作用形式和状态。集体的元间对于不同层次的要素的作用的影响和调制能力取决于作为集体的作用者与作为局部、作为不同层次要素的作用者之间的作用程度;取决于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的程度;也取决于要素对于作用结果的记忆和保持能力。

这样,从集体发出或显现的作用都是被作为作用者的集体影响和调制过了的作用。也就是说,这些作用被调制进了作用者本身的元间,作用者参与相互作用,影响其他作用者的作用是含有自己元间的作用,是具有具体作用形式的作用。

7.4.3 作用形式的层次

团体中的每一个层次都要参与团体内的相互作用,每一层次的作用都是被集体的元间影响和调制了的作用,都带有集体的元间和各个层次原有的元间;同时,每个要素,每个相对独立的层次并不因为参加了这个整体就全部遗失了自己原有的性质,否则就不能作为一个要素或一个相对独立的层次继续存在了,因此也保持着自己独特的对外作用形式。

于是,一个实体对外呈现的作用形式具有明显的层次性,构成一个组合物的层次越多,这个集体对外、对其他作用者的作用层次和形式也就越多。每个层次的作用综合形成了这个实体的外在性质。

7.4.4 作用与作用者的分离

设:在特定的维度簇中,由于相互作用的不均衡,众多要素凝聚在一起共同组成了作为集体的作用者,这个作用者作为一个物质实体形成了特定的空间形式,与其他的作用者保持着区别和联系,处于相对之中。

这个团体对外作用的范围明显与这个作为物质实体的核心所形成的空间并不完全重叠,该团体的作用所涉及的空间范围显然远远大于作为作用者核心的空间范围。由于普遍联系的绝对性,任何实体的作用都贯穿和覆盖于整个世界,将遍布世界的每一个局部和所有成员;由于普遍联系的相对性,每一种联系又都是有程度、有限度的。这样,一个充分积累的物质实体,一个物质作用者对外发出的所有不同层次的作用,其作用的能力也就有程度的区别,根据这种程度的区别,其作用分布的时空范围也各有不同。

于是,作用者本身和作用者的作用之间出现了时间差和空间差,而且,不同的作用之间也出现了时间差和空间差。

例如,太阳作为一个物质整体,作为一个作用者的积累者,凝聚于一个特定的空间区域,但是它作为作用的积累者所发出的作用和影响则远远超出这个空间区域,直至整个星系和宇宙,作用者和作用之间发生了空间上的分离;另一方面,从太阳发出的各种不同的作用能力,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其作用的空间范围和强度也不相同,也被分成了许多时空间层次。不同的作用层次也被分离。

由于作用传播速度的有限性,作用者的作用不会在一瞬间达到它所有的作用对象。对于处于不同空间位置的被作用者来说,受到同一个作用者的作用也是不同时间的作用。作用与作用者之间产生了“时间差”。

如果不同层次的作用以不同的速度传播,同一个作用者发出的不同层次的作用也会出现“时间差”。

如“太阳风”波及地球的时间大约是几十小时,太阳光到达地球的时间是8分钟,我们受到的太阳作用是8分钟之前的作用,不可能得到太阳当时的或同时的作用。否则,我们必须直接参与太阳上正在发生的某个事件,成为这个事件中的一个因素,才可能得到这个事件直接的作用。

作用者和作用者的作用之间发生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差距,使两者不再直接重合和等同,被分离为两种相对的实体。

7.4.5 作用中携带着的元间

由于作用是作用者的作用,是被作用者影响和调制过的,是在各个层次作用者相互影响和调制中产生的,因而,作用都是拥有具体作用形式的作用,也就是具有元间的作用。这个元间中包含着形成这个作用的作用者的元间,是这个作用者的部分元间。

作用者和这个作用者的作用发生分离,出现了时间差和空间差,意味着作用者的部分元间随之与自己发生了分离,以作用形式的方式与作用者分离。这是一种重要的元间复制和转移形式,作用者的元间被复制和转移到了作用者的作用之上。这时,作用相对于作用者来说是作用,相对于构成这种作用的下一层次的要素来说,它是这一层次的物质实体,其本身也是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者。这种物质实体作为上一层次作用者的作用,成为作用者之间实现其作用的媒介,成为元间转移的载体。

由于作用者与作用者的作用有发生分离的可能,作用者的作用本身也可能成为另一层次的作用者,相互作用就有作用者之间的直接作用和作用者的作用相互之间的间接作用这样两种极端的情形。在这两种极端情形的边界之内,就是我们这个世界中可能发生的所有相互作用的样式和形式。

 

7.5 直接相互作用

所谓直接作用,是指以作用者本身为主的作用过程。

7.5.1 获得对象

在普遍的相互作用中,对象的存在具有绝对性,任何存在者首先以所有存在者为对象。

普遍相关中的存在者已经取得了存在者的资格,已经完成了自己的生成过程和参与过程,已经处于与所有作用者普遍相关之中。但是,在普遍相关中,一个具体的存在者与另一个具体的存在者如若没有特殊的关系,没有特别的相关性,那么,两者相互之间保持着与所有作用者相同的关联形式,两个具体的相关者之间就成了只有抽象关系的相关者,我们甚至还会说“它两个之间根本没有关系”。

这样,“存在”就有了绝对存在和相对存在这样两种含义,实际上,日常使用的“存在”概念都是相对的存在。

持抽象关系的相关者不被认为是相关者,不被作为对象。只有当两个作用者由抽象作用者、抽象相关者变成具体相关者,作为具体作用者时才能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对象。这种转变的前提是只当两个作用者之间拥有了抽象关系、公共关系之外的特殊关联时,这种特殊关系才使两者成为了具体的对象。相互作为对象的作用者是具体的存在者,是相对于对方的具体存在者。

作用者只有和另外的作用者相互作用时才作为作用者,相互作用从获得对象开始,存在者在相互成为对象的过程中才成为具体的存在者。

对象的获得有两种途径:

一是对象的生成。一个原有的实体转变了它既有的性质,变化为具有另外性质的新的对象;

一是对象的参与。一个原有的、对于自己作用程度较弱的作用者正在向自己逼近,作用力正在增强,正在成为自己的对象。

其实这都是对象本身的变化。可以把这种变化和发展都描述成是一个从“0”开始,朝向趋近于“1”的方向发展的过程和区间。0表示没有关联,1表示绝对关联。具体的相互关系都在这个区间里取不同的值。

对于与自己相关性强的对象,被认为是相对于自己的存在者,反之,对于与自己特殊相关性趋近于“0”的对象,被认为是不存在的。这样“存在”变成了一个有程度可言的度量,而且还是一个可能变化的度量。比如说:“这和我关系不大”,其实就显示了这种关系的度量。

获得对象应当是一个从0开始向1发展的过程。

7.5.2 结构的较量

作用者相互之间的作用实际上是相互之间的比较与较量。如果双方都是抽象的质点,这种比较就只能是双方作用能力的程度、方向的单纯比较。作用者都是结构的,作用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就不再是简单的质点之间的作用,而是结构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作用具体化为作用者之间结构的较量。

而结构的较量是结构形式、素材关联程度之间的比较和冲突,是双方性质的全面比较和较量。不仅是作用方各自作为整体、作为一个相对完整的实体所具有的强度、能力之间的抗衡,而且,构成作用者各自整体的所有素材和成员之间的结构方式、关联程度实际上也都参与了较量,这些素材之间的结构方式和关联程度也成了较量的参与者。如同两支球队之间的比赛,球队之间综合实力的比较不仅最终体现为双方每个球员之间的较量,自己队员之间的默契与恩怨也会在与对方的较量中显现出来。

7.5.3 反作用和新事件

质点之间的作用是相互的,因此也是相等的,A对B施加的作用程度和作用方向实际上就是B对A施加的作用程度和反作用方向,是同一个作用,也是对称作用。

对非质点的作用来说,相互作用就不仅仅是作用程度和作用方向这两个参数,两个结构者之间的较量,是双方要素和要素之间关系的比较。

结构者的相互作用是一个过程,结构者要素之间的接触总是先从最突出的、最边缘的部分开始,逐步过渡到更多的要素,直到全部要素都参加进来。因此,反作用并不能在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中出现,反作用和作用之间有显著的时间差与空间差,有显著的形式差。这种具有时间差、空间差、形式差的反作用并不与原作用具有简单对称的形式,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新事件和新过程。

 

7.6 直接相互作用的三个环节

7.6.1“有”的“比较”

设:

A、B两个实体。两者之间的相关性正在逐渐增大。

站在A的立场上,当A和B作用程度很小时,B被认为不存在。也不存在与B的比较,A和B互相还不构成可以进行比较的对象。

当B的作用和A的作用接近到相互开始发生具体比较时,在开始具有比较意义的第一时刻,在开始发生相互干涉的初始时间,A“发现”了B,A可以“判断”:“有一个对象出现了”。当然,双方都“发现”了对方,都获得了对象,成为了对方的存在者。

实体都是结构的,每一个结构都有具体的形式。与外部实体初步相互作用时,还没有机会把自己整体的全部内容同时与对方全面接触,必定是最突出的局部首先和对方发生关系,双方都是以自己最突出的局部和对方发生最初的关系,然后才逐步发展、过渡到全面深刻的接触。

在这个相互作用过程的初始阶段,作用双方虽然都不能获得对方更多的作用形式,但是,互为对象的关系已经建立,相互之间可以“知道”对方的存在,“知道”有一个比较者存在。双方相互确立了“有”的关系,相互成为对方的“有者”。

7.6.2 从“有”到“是”

双方最初的接触使双方同时成为对方的“有者”,成为对方的对象,“是”对方的对象。这时,“有”和“是”具有相同的意义,仅仅说明双方互为对象的关系。

但是,除了“知道”有对象之外,双方都还没有条件“知道”对方的结构,确定对方“是什么”,是什么样的对象,这时的“是”是空泛的、抽象的、无内容的。

随着双方继续接近,双方各自结构中的成员开始和对方更多的成员遭遇,双方各自的素材、结构、运行方式开始同对方的结构内容发生更广泛的冲突,从此,各自的素材、结构、运行方式开始发生部分改变。在自己部分发生改变的情形中开始显现出了对方的结构、强度和性质所产生的影响,作用者的元间开始在被作用者元间的改变中体现出来,作用双方开始相互体现对方的元间。

对方的元间就是对方要素的时空排列方式,是对方特定的差别形式,是对方的“是”,是对方的是其所是。

于是,相互作用的双方从仅仅“知道”对方的“有”和“存在”,发展到了开始“知道”对方的“是”,而且开始部分地“知道”了对方“是什么”,开启了进一步“知道”对方是什么的大门。

相互比较也从“有”的比较发展到了“是”的比较,抽象的“是”变成了具体的是,变成了有内容的“是什么”。

7.6.3“是”的程度与极限

只有被对方改变才能“知道”对方的元间,“知道”对方的是其所是。同样,只有通过改变对方才可能被对方改变。这实际上也最一般意义上的元间转移。

从这种元间转移中,参与比较的双方各自得到的不仅仅是对方的元间和物质成分,还得到了自己的物质与元间的成分与对方的物质与元间的成分相互较量的结果。这个结果中包含的既不全都是自己的原有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样态,也不全都是对方原有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样态,而是双方较量产生的新结构、新组合,是另外一种新实体的生成。

所“知道”的对方的“是其所是”,仅仅是这新实体中残留着的对方元间和物质的碎片与效应,是对方的物质与元间对己方产生的效应,是对方的物质与元间对己方产生影响所留下的痕迹。

只有当这种痕迹和残留足够大、足够多,多到足以占绝对优势时,才算是理想的元间转移,才算是相对完全的对方的是其所是。

除此之外,比较的过程使双方都被改变,双方都不能保持自己的原有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样态,双方的物质和元间的遗存都不能达到绝对完整的程度,也就都不可能不失真地把自己的元间和物质完整地转移到对方。

因此,双方所“知道”的对方内容是有限的,并且,“知道”对方是什么也是一个过程,也有程度可言。

即使是在特定的维度簇中,具体的元间转移程度也是有限的,彻底的元间转移是一个难于最后实现的极限,更勿论处于无限维普遍联系中的对象元间了。

在无限维联系中,一个对象拥有无限的元间特征。尽管元间的接收方也具有无限变化的可能,但是后者的可能性并不比前者大,全部转移对方的元间就必然放弃自己所有的一切元间,也就否定了接受方自己。因为双方都是整个世界自己,失去了对象也就失去了我们赖以理解世界的逻辑基础。

从这两个角度看,康德关于“物自体”的猜想是成立的。我们不可能最终得到一个对象的全部元间,每一个对象都是这个世界的全部。

7.6.4 不对称的比较

对于对方“是什么”的“了解”只有通过对于对方的改变来实现,对于对方改变的程度,成了“了解”对方的程度,这似乎是一个悖论。

对于对方的改变损坏了对象原有的元间,反而失去了元间完整转移的机会。当两个作用者处于均等地位时,这种冲突达到了顶点。均势的相互作用难以实现理想的元间转移。

好在这是一个不均衡的世界,参与比较的对象双方并不总是均等和对称的。

在作用者B远“弱”于作用者A时,可能出现这样一些特殊和极端的情形:

1、B的物质与元间成分都被粉碎,但是,都没有对A造成显著影响,没有严重破坏A的物质与元间的体系;

2、B的某一层次的原有结构被A方某一层次的元间彻底替代,原有物质要素被强制依照A方的元间形式重新布局;

3、B的物质或物质要素被A吸收,成为A的内容;

4、B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成分都没有发生大的变化,物质和元间成分都被对方A整体吸收,成为了A方的内容。

5、B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成分都没有发生大的变化,通过间接作用,B的部分元间成分被对方A吸收,成为了A方的内容。

在这些情形中,B作为作用者对于对方的“了解”是通过对方对于自己的摧毁来实现的。向对方转移元间也已经实现,只不过自己已经没有了记忆这种转移的载体,自己不再存在,不再作为对方,也就没有了“知道”对方的前提。

但是,作为作用者另一方的A,接受了B的物质素材或元间成分,获得了B的资源,接受了B对于自己的部分改造,部分地被B的物质或元间所改变, A具备了知道B的条件。就是说,A有条件更多地“知道”B的是其所是。

在不对称的相互作用中更可能更多地了解对方的是其所是,更可能实现更接近理想的元间转移。更理想的元间转移是普遍相互作用中的一种特殊结局。

7.6.5 比较与判断

相互比较和作用可以产生无穷多种结局,B的物质素材、元间成分被结合到了A之中,成了A的组成部分,仅仅是其中的一种特殊结果。造成这种结果的部分原因是因为A的某些结构方式适合于与B的某些素材结合,A的结构适合于B的元间进入。

A与B的比较从最初的、最突出的点接触,从近似于质点的接触演变到了双方结构的全面冲突和比较,当双方的某一部分物质结构相互契合时,这两部分就会发生互补,就有结合的可能,有可能结合成一个新的物质实体。这就是说,A的素材和结构成为与B的素材比较的“模板”,成为一种选择性的先决条件。

这样,在与对象素材完全契合到完全不契合这两种极端情形之间,就形成了对于对象素材的不同程度的选择,形成了“判断”的标准,形成了一种对于对方结构和素材的评价基础。当然,这还不是“人的判断”,而是一种广义的判断,是结构者以自己的结构对于对方的限制性挑选。

和最初的、关于“有”的单纯的判断、抽象的判断不同,这个层面的判断是具体的、有内容的判断,是关于“有什么”和“是什么”的判断,是判断者与被判断者相互之间具体结构细节的比较。

具体的比较与判断就是用一个元间作为标准的模板,与对象进行比较,发现对象与模板之间的差异形式和差异的程度,发现两者之间的契合程度。

这样,比较和判断这两个原先重叠在一起的环节发生了分离,开始各自拥有了自己相对独立的意义。比较和判断的差异在于:作为相互作用过程的不同阶段,比较主要指相互作用的过程,判断主要指比较得到的结果。

判断作为比较的结果,以新的物质和元间的事实具体地表达和实现,具体地实现为相互作用双方的改变以及新的物质及元间的产生,因此,这时的判断都以具体的反应与改变结果来实现。

7.6.6 反应与改变

比较的实现是参与比较的双方都被改变,只有使双方都发生改变,才能实现更彻底的比较。

改变是比较的结果,结果本身意味着判断。判断作为比较环节的一种发展了的形式,其特点在于凸现和实现了比较中产生的差异,因此,判断依赖于新事件、新物质的出现。

判断之后的改变是比较者对于比较过程、判断者对于判断对象的反应。反应是被限定模式的变化。

比如,在比较中,A和B的某个部分有结构上的契合,实际上,是双方都以自己的结构对对方的部分、片断进行对比、选择和判断,凸显出了契合之处,契合的部分就会产生结合,生成特定结果的变化,这种变化及其结局就是反应。

7.6.7 三个环节

如图7.6.7所示,相互作用的过程可以归纳成由接触——比较与判断——反应与改变这样三个环节组成的连续链条。

实际上,对于简单的、初级进化水平的物质和元间来说,接触、比较和判断、反应和改变三者最初仅仅作为同一个直接的过程被重叠、蜷缩在一起,是没有充分展开和分化的同一个状态,是同时发生的同一个事件,是对这同一个过程的不同角度的描述。

对于充分积累了的、趋向复杂和进化的相互作用过程来说,这三个环节将分别被各自展开为更长、更丰富的、相对独立的子过程。三个环节分别展开、充实,开始拥有各自的内容,进而发展成了相对独立的过程。

 



 

  

   

 

 

 

 

 

 

 

 

 

图 7.6.7

 

这三个环节分化、展开的过程和程度成为物种进化、逻辑进化、世界进化过程和程度的标度。

 

 

7.7 间接作用

间接作用是指以作用者的作用为主的作用过程,也就是指以作用作为作用者时的相互作用。

7.7.1 直接与间接的相对性

间接作用因作用和作用者的相对分离而产生。

比如,太阳发出的光线中有太阳的作用,阳光本质上属于太阳的一部分,但是,太阳光和太阳本身发生了分离,作用者和作用者的作用发生了分离。我们现在还不能和太阳发生直接的接触,只能通过太阳的电磁波、粒子风、引力等太阳的作用和它发生间接作用。

从一个实体的最核心位置到最边缘位置,我们把这其中的哪一部分当做是作用者本身,哪些部分当做是这个作用者的作用,这中间没有一个绝对的界限,只有相对意义。只有在这种相对性出现显著不对称时,作用者和作用者的作用之间的分离才是显著的,才有明确意义。

作用者时空分布的不均匀以及作用与作用者的分离导致了一个实体被分成了许多不同的层次,各个层次分别又成为相对独立的作用者,成为相对独立的实体。这就意味着,一个作用者的作用本身又是另一层次的作用者。一个作用除了作为上一层次作用者的作用,受到上一层次作用者的调制,实现上一层次作用者的作用之外,其本身也是作用者,也是一个相对的时空过程,也具有自己的核心时空区域和边缘时空区域,也要发挥和实现自己的作用,也可能发生作用者和作用者的作用这样两个部分的分离,产生下一层次的作用者。

对于更为一般的情形,

设:

作用者R1发出了作用“F1”。

F1作为一个被分离出来的作用,携带了R1的元间“r1”。

作为相对独立的作用者F1又拥有自己的元间“f1”;

同样,作用者R2发出了作用“F2”,F2作为作用,携带了R2的元间“r2”,作为作用者F2又拥有自己的元间“f2”。

当R1与F1之间、 R2与F2之间的差别很小或者趋于无穷小时,当R1与R2发生相互作用时,这种相互作用就是直接作用,两者之间的作用不经过F1、F2的过程和中介。

当R1与F1之间的差别相对于 R2有意义的时候,R1与R2之间的相互作用就是间接作用。R1与R2之间的相互作用就要以F1、F2的相互作用作为过程和中介。R1与R2之间发生的间接作用实质上是F1与F2的直接作用,R1与R2之间的间接作用通过F1与F2之间的直接作用来实现。

7.7.2 间接作用者的双重元间

F1与F2都是具有双重身份的实体,首先,F作为实体R的作用,各自携带了所由发出的实体R的元间r;其次,F作为另一层次的作用者本身又各自具有自身的元间f。

F的元间由R的元间r和自身的元间f这两种成分构成,这两种成分分别在0 —— 1的范围之内取一定的值,当一方趋近于1时,另一方就趋近0。比如,当F中的元间r达到最大值时, F就是R本身,F还没有从R中分离出来;当F中的元间f达到最大值时,F中的r就会是趋近于0的最小值,就意味着F已经成为远远脱离R的独立实体了。

间接相互作用者拥有的元间处于上述这两个极限的范围之内。F作为R的作用要从R中分离出去,就必须拥有自己的相对独立和分离的物质成分,这些物质成分本身也必须具有相对独立的元间形式f ,具有不同于R之r的新的元间形式;F既然作为R的作用就不能不带有r,一旦r成为0,F和R之间就失去了联系的意义,F也就不再是F了。因此,F中的元间只能是由r和f 这两部分共同组成的双重内容。

7.7.3 双重的作用

每一个实体、每一个作用者都被看作是一个以自己的核心时空区域为起点,以不均匀的形式覆盖整个统一场的完整实体,核心时空区域附近的部分被称为作用者,远离核心时空区域的部分被称为这个实体的作用。这只是一种近似的描述。

间接作用者都具有的双重作用,一方面是其作为作用所携带的所由发出的、所被调制的作用者的势态和作用力,另一方面是其本身作为作用者以及所直接拥有的势态和作用力,从以这个实体自己的核心时空区域向整个统一场辐射的作用。

从实体中心辐射出的实体的作用本身作为作用者并不可能毫无阻挡、一帆风顺地行进,在途中不可避免地要与熙熙攘攘的其他作用者们遭遇,不可避免地对周围的时空区间发生影响。或者说,由于作用必须是相互的,如果不是存在着这种影响,任何实体就没有对外产生作用的可能,任何实体本身也就没有形成和存在的可能。作用者的作用和环境的相互作用是作用者本身存在的前提,也是其作用本身存在的前提,作用者的作用与统一场中其他作用者的相互作用决定了作用者本身的存在形式,也决定了这个作用者对外发生的作用的形式。

作用者的作用是受到作用者调制的作用,携带了作用者的部分元间,当这种作用本身作为作用者与其他作用者再发生相互作用时,实际上就成了自己携带的元间与对方所携带的元间相互之间的比较和较量,又成了两个结构者的比较。

这种意义上的比较者都具有双重意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作用,携带着所由发出的作用者的元间,体现的是作用者的势态和作用力;另一方面,其本身作为作用者又有自己本身的势态和特性。具有双重性质的作用者的作用,产生的结果必定是带有双方作用者各自两个层次的元间的新的实体和事件。

比如两个全权代表之间的谈判,首先是这两人各自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立场,其次是这两人本身各自的人格立场。谈判所能产生的只会是这两种因素的综合结果。

7.7.4 相互改变的单向性程度

相互作用只有通过相互改变才能实现和完成,这个一般性原则对于两个处于均势中的直接作用者来说不言而喻。但是,对两个相互十分悬殊的作用者或者对于间接的作用来说,相互改变也成了悬殊的和间接的。比如在人和太阳的相互作用中,人对于太阳不会有直接和显著的改变,人对太阳的影响能力趋近于0,相互改变成了单向的改变。出现了一方作为单纯的作用方,一方作为单纯的被作用方的极端局面。

这提示,相互改变有两个极限端点。

1、单纯作用者

单纯作用者对于对象发挥物质和元间的作用,改变对象的物质和元间的状态与构成方式,但是其本身不因这种输出发生改变。同时,对象的改变不会对单纯作用者本身发生影响,单纯作用者不因对象的物质或元间的改变而改变。

对于直接作用来说,当作用者R1的规模、强度远远大于另一方作用者R2时,当R2对于R1的改变小到可忽略不计的程度时,R1可以被认为是单纯作用者。

对于间接作用来说,当作用者R1发出的作用F1与R1本身出现了时间和空间的分离,F1作为R1的作用同R2或者R2的作用F2发生相互作用时,两者产生的各种变化无法通过F1或者其他途径直接反馈到R1,也不会使得R1因为F1对R2的相互作用产生直接和显著的变化,那么,R1也可以被看作是单纯作用者。

2、单纯被作用者

理想的单纯被作用者应当是无条件接受作用者施加给自己的一切物质的、元间的作用,无条件地被对方改变,自己对于对方却不发出任何有意义的作用,或者说,发不出任何足以造成对方改变的作用。

实际上,既然是实体,既然是存在者,就必然处于相互作用之中,就既是作用者又是被作用者,就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绝对的、理想的被作用者。所谓单纯的被作用者只是一种极限形式,是某个实体的某个局部在某种条件下的特殊作用方式。

结构相对简单的实体在参与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发生改变的同时就改变了这个实体本身,这个实体的本质被改变,就不再是这个实体了,这个实体就不再能继续作为原来意义上的存在者存在了,也就不能成其为单纯被作用者了。

只有充分积累的、具备足够层次的复杂物质才可能作为单纯被作用者。或者说,所谓单纯被作用者不是指一个完整的实体本身的性质,而是指一个完整实体所具有的一种可以更完美接受对方对于自己的改变的局部以及自己这个局部的性能。整体的性质不会在相互作用中丧失或发生重大改变,但是整体中的某个局部或某个层次的性质、结构可以被作用对方改变,可以作为单纯被作用者,较为理想地复制和记忆对方的元间。

所以,单纯被作用者只能是一个依附在复杂实体之上的局部的性质和能力。

7.7.5 本底元间

任何作用者或者被作用者在参与新的一次相互作用之前都已经是具体实体,它们都以自己的这种特定的身份和特征处于相互作用中,参与同对象的比较和较量。可以把被作用者在参与再次相互作用之前已经拥有的元间定义为“本征态”或“本底元间”,用来表示被作用者原有的、本来的、基础的存在形式。

从普遍的意义说,相互作用通过相互改变来实现,相互作用的结果导致本底元间的改变。

但是,有以下两种极端的情况。

1、相互作用对于单纯作用者造成的改变可以忽略不计,单纯作用者可以相对保持自己的本底元间,保持自己本底元间的能力越强,单纯程度就越高。反之亦然;

2、相互作用中,单纯被作用者被改变,可能被彻底置换自己的本底元间。放弃自己本底元间越彻底,接受和继承对方的元间的成分越纯粹,作为单纯被作用者的单纯度就越高,元间转移的程度就越高。

在两个极限端点之间,相互作用将对双方的本底元间都产生不同程度的改变。换言之,元间转移的程度是处于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一个具体的值。

如果某个单纯被作用者是一个充分积累了的、复杂的实体中具有的可以被改变的部分或层次,有这样一种可能:其一部分可以作为单纯作用者,在许多条件下不会被相互作用改变,可以保持自己的本底元间,其另一部分又可以作为单纯被作用者,可以作为更为理想的元间接受者。事实上,所有能够实现元间转移的实体都具有这样双重的性质,越是能同时接近这两个极端,越是能实现更为理想的元间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