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黑社会老大排行榜:觀審制是平衡法官權力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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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審制是平衡法官權力的第一步【聯合報╱社論】2011.08.01 02:12 am 

司法院通過「人民觀審制」試行方案,將推動有限度的民眾參與審判的新制度。計劃一宣布,各界批評聲浪即如翻江倒海而來,未來立法及執行要闖的關卡恐怕不少。

不論三權還是五權,司法權的主要特色當然是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過去司法改革長期的努力是追求審判獨立,所以廢止「書類送閱制度」,也建立起法官參與的人事制度,阻斷了「上級、上上級」干預判決的各種管道;至今,我國法官審判獨立,已可謂達到法治國家的標準。

當法官的審判權力不受任何干涉時,在審理實務上其實就是法官極權,法官等於是「法庭裡的上帝」,一切法官說了算。這樣一來,審判的成敗,法官個人因素即成了關鍵。倘若法官個人有特定偏見,或有道德瑕疵,甚至明顯能力不足,其手中的審判權力又無任何 制衡機制,即可能作出引發嚴重爭議的錯判、謬判,終致打擊司法信譽。近來所謂「恐龍法官」之譏,或部分政治色彩濃烈法官爭議極大的舉措,甚至法官貪污案引起巨大的批評等等現象,都說明了我們追求司法獨立已經進入物極必反的情境,如今是「不患司法不獨立,而患其太獨裁」。

因此,從平衡過於極權的審判權力而言,試著找出任何可行制度的努力,都值得支持;亦因如此,我們在引進或創設任何新的制度時,都必須先考慮社會實況,不可過於理想化。司法院的「人民觀審制」推出之後,有人以英美採用的「陪審制」或德國採行的「參審制」加以比較,指「人民觀審制莫名其妙、對人民不信任」云云。撇開違憲爭議不談,那些「理想制度」若立即引進,恐怕真的有些困難。

先看英美的「陪審制」。因為 陪審團有決定案件事實成立與否的權力,與主持審判和適用法律的法官可謂做到了分權;但平民組成的陪審團,儘管有種種挑選過程、嚴加隔離、法官的指導等等防範機制,仍確實容易受到各種訴訟花招的左右,而作出意外的決定,在英美也有很多檢討。倘若現在就將陪審制搬來我國,大概沒有人敢相信以我們的社會實況,陪審團的運作能夠達到英美的標準。英美的實踐都不理想了,能想像我們若採陪審團會是什麼模樣嗎?這不是「信任人民與否」的問題,而是不能拿案件和個人權益來賭博。

再說德國「參審制」。參審員像法官一樣參與審判和判決的作成,但並不是所有案件都有參審員,而是在刑度較輕的案件,下級法院有參審員;重罪案件即使有參審員,人數亦低於法官,且終審不採參審員。由於參審員的要求比陪 審員更高,在我國現況,恐怕更難安排值得信任的選派機制。

我們認為,考量社會實況之後,以「人民觀審制」作為踏出平衡法官審判權力的第一步,再觀察實施成果,作為更進一步選擇「陪審制」或「參審制」,或任何其他可行制度的基礎,應該算是從無到有的相對穩健的方案。

我們贊成司法院打破司法界的保守習慣,踏出這重要的第一步,但認為該試行方案還是有許多地方必須加強。例如,依公布資料,觀審員選定之後,似無防範不當影響的機制;雖然觀審員只有建議權,但新制試行,觀審員的意見,對法官還是有很大壓力的。不當影響必須防範,甚至給予處罰。再如,一般而言,高中程度以上國民、滿二十三歲即有擔任資格;以現況何言,恐怕過於寬泛。倘若法官二十六歲、觀審員二十三歲,這樣的組合 能讓人放心嗎?細節影響成敗,尚待仔細研議。

【2011/08/01 聯合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