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佩 开放注册日:驳斥李昌奎再审辩护律师的“程序违法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8:20:20

驳斥李昌奎再审辩护律师的“程序违法论”

于伏海

李昌奎强奸杀人案,现在进入再审程序,李昌奎的辩护律师从各个方面开始履行辩护职责,其中之一是抛出“高院启动再审程序纯属违法”的理论李昌奎辩护律师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但李昌奎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没有明显错误,再审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该律师还认为这种毫无合法理由地启动再审程序实际上是一个非常恐怖的信号,“如果媒体能够通过一张报纸认为这个人该杀,那么法院审判又有何用。我们既然希望司法是公正的,那必须对这个司法信任,否则它永远都不会公正。”

我能理解李昌奎辩护律师的良苦用心,作为辩护律师当然要维护被告人的利益,但是站在客观的立场来看本案,是不是真的能得出云南高院启动再审程序违法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我们说李昌奎辩护律师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为什么?因为该律师提出的上述四个条件指的是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诉时,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实际上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法院自己发现错误时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请看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云南高院院长可不可以发现李昌奎案确有错误呢,当然可以了,特别是本案甚至被许多法律界人士质疑时,云南高院的院长能不去重新审视这个案子吗?他审视完后能不认为本案确有错误呢?当然可以了。

那么本案可能会被院长认为有哪些错误呢?还是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李昌奎案二审要么是事实有错误,要么是适用法律有错误。

李昌奎案的事实错误是李昌奎并未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而二审却认为积极赔偿了,这可以从一审法官那里得以验证;

李昌奎案的法律适用错误是,本来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条款而适用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条款。

请问李昌奎的辩护律师,难道云南高院的院长不可以这样认为吗,难道高院的院长认为本案具有上述两处错误后不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吗?审判委员会不可以作出再审的决定吗?

另外,李昌奎的辩护律师还指责法院光靠一张报纸就启动再审程序,并强迫人们信任已经作出的判决,如果人们不信任,那永远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这种理论就更是轻薄的不足一提并显出该律师的狂妄。

李昌奎案出来后,是在全国媒体,全国各界有良知的人的持续关注下启动再审程序的,如果不是媒体、学界、律界的广泛关注,云南高院的错误判决肯定会不为世人所知,这样,受害者家属势必会成为访民,为了还两个孩子一个公道到处上访,这又算是哪门子公平公正呢?

云南高院某副院长抛出的“杀人狂欢论”、“标杆论”触动的是善良人的柔弱心理,当傲慢的法律操纵者触碰到大众的对正义远去的恐惧心理时,恐惧汇聚成为一股讨伐的力量,没有任何狂欢。云南高院最后审时度势,认识到自己确有错误,不得已启动了再审程序,这虽然说有舆论的压力,但是这种追求正义和公正的行动并不违背任何法律,也不是对司法独立的干涉,而恰恰是要促成司法真正地独立,因为如果云南高院真的是在所谓“废除死刑的理论中”作出的死缓判决,那这样的判决恰恰不是司法独立的表现,而是受到了这种不符合目前法律的理念的操纵,依据不是法律的理念判案,算是司法独立吗?

法院独立判案必须有两个前提,一个是要依法判案,一个是要依据事实判案,要依据法律判案,那李昌奎奸杀少女屠杀幼童事实成立,算不算是最大恶极呢?这种“最大恶极”该不该依据法律判其死刑立即执行呢?

只要法院的判决有一点谎言,那这样的判决就不值得人们信任,强迫人们信任一个拥有谎言的判决,是不是太过霸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