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北汽招聘2016么:以理念量刑是一种“冷静的冲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2:16:05

“赛家鑫”案件的改判,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颇感压力。不过,面对几乎一边倒的质疑声音,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是表示,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他认为这个案件“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重庆晨报》7月13日)

如果剥离开具体的案子,田成有副院长的观点及理念正确得让人无话可说。但是,具体到李昌奎杀人案件上,田的表态显然过于“超脱”,既脱离了这一个案的实际,也脱离了司法应当秉承的基本精神。如果以司法完全忠实于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来看,按照法律规定判处死刑恰恰是司法的理性;而通过“先进理念”作出的慎杀判决,却反而可能是一种非理性的“冷静的冲动”,对于司法和法律的伤害将是巨大的。

司法之于社会,当是这个社会最理性的部分,因此,田副院长关于“冷静”的言论,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是为至理。但司法的冷静,其“标杆”在于法律,而不是一种理念。无论这种理念是如何的进步,也只有其成为法律之后,才能成为司法的“标杆”。在我们这样一个成文法体系里面,凭着“先进理念”,而想把一个案件办成“10年后”的标杆和典型,则完全曲解了司法“冷静”的真谛。况且,“10年后”如果是一个准确的判断,则是将10年后的法律用于了现在的判决,且不谬哉!

司法观念之争,向来多多,对于死刑的存废或适用的收放程度,受各自教育程度、文化背景、社会层次等各方面影响,向来虽众声喧哗,而无定论。刑事政策固然提出“慎杀”,但也是在法律的框架内的“冷静”。司法的“冷静”,正在于准确地适用法律,在司法过程中不对法律采取“添砖加瓦”的方式,不为个人的司法理念所左右,所思所虑,唯法是瞻。如此,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才能摒弃各自心中所向往的“理想国”,跳出理念之争。也正需如此,国家法制才能有一个统一的标杆,而不是以个案为标杆。

就死刑改革而言,其本身需要一个系统性的操作。比如:目前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相较,在惩罚性上并非一个合理的渐进,一个罪大恶极之人,如果免于一死,则可能十余年即可出狱。这种落差,注定了“慎杀”的另一面,必须是“慎缓”,即对罪大恶极之徒,慎用“死缓”。法律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社会效果,如果某一判决引起众多质疑,那么,放下身段对自己的审判过程进行审视,看看其中是否有“以理念量刑”的东西,自有必要。民众并非嗜杀,若以此认定是“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则是给公众一顶大帽子,又开始冲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