镀金跟纯金有什么区别:本案后果应由上级负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1:08:45

本案后果应由上级负责

 

国土资源网 (2011年6月8日  13:17)

 

 

 

  何耘韬到底构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呢?检察机关到底是无罪不起诉还是酌情不起诉呢?这需要我们从该罪的构成要件和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原则来进行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以本案的焦点就集中到了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上来。

  具体到本案,廉江市政府的《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在行政机关内部是有法律效力的,廉江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市政府的职能部门,依据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原则,是有义务执行的。并且,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将出让金缴交方案的反对意见,通过公开的程序,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了汇报,得到了“暂收土地出让金40%办证”的明确批示,加盖廉江清理整顿房地产交易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何耘韬认为《纪要》决定有错误,也及时履行了提请改正、撤销的义务,《纪要》出台前拒绝办理相关证照,向常务副市长、纪检监察机关汇报,即是明证。所以,其签字同意、办证行为是根据上级的决定,是属“认真履行职责”,“没有超越权限”,完全属于《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同时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关于该罪的客观要件,其职务行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在撤回起诉申请的同时,应当说明属于无罪不起诉。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中心 秦险峰

  ★凤凰★

  何耘韬案折射出了革除官场积弊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这不仅关乎社会公平正义,更为重要的是,领导的错误决策一旦被执行,往往后患无穷,最终损害的是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鉴于此,有学者建议对《公务员法》进行修改,重新考虑公务员的权责配置,一是对作出违法指令的上级领导,也应追究其责任,二是赋予低层级公务员抵抗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的权力。这些建议固然不错,但不是根本之策。说到底,低层级公务员之所以不敢对上级的错误决定说“不”,关键在于公务员的仕途命运掌握在上级领导手里。因此,如果不纠偏这种“对上负责”的权力运行机制,即便前面的建议得以实现,恐怕也难以化解目前公务员所面临的双重困境。

  ★艺术人生★

  国土部门在参与执行地方政府决策时,要积极当好政府参谋,为地方经济发展尽力。当然,在为地方政府服务的过程中,并非一味妥协,屈从于压力。对与国家政策不相符的用地项目,要敢于说“不”,并建议政府进行修改。若地方政府一意孤行,我们也可收集材料,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及时阻止地方政府的乱作为。

  ★层叠季风★

  法治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要对公权力制约,规范用权,依法用权,防止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权力失控或者异化,出事了应该及时追究挥舞公权力的人,而不是找一个“替罪羊”出来,把全部责任推卸在其身上。何耘韬案件并非个案,“替罪羊”频现,说明最该受到法律制裁的人没有得到法律制裁,最大的危害是动摇民众对法治的信心。

  ★桂宝★

  何耘韬案中最该警醒的是地方政府,在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首先要学会敬畏法律,在法律框架之下依法行政应是一个政府的全部工作的前提。而要“敬畏法律”,就必须先从“放下身段”做起,把自己置于一个普通组织和公民的行列,时时处处都要老老实实地依法办事,唯有如此,才是避免和杜绝出现更多何耘韬在“不明不白”情况下“犯法”的根本。

  据本报舆情监测,自广东廉江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何耘韬有期徒刑6个月的消息公之于众后,累计已有379家社会媒体发表或转载了相关报道及评论。

  《新京报》

  用制度保障向上级官员说“不”的权利

  求解“何耘韬式难题”,一在对违法指令的上级领导,也应追究其责任;二在消减上级领导对下级官员的“合法伤害权”,以制度来保障公务员说“不”的权力。

  从法律上看,何耘韬并不冤。何耘韬的“玩忽职守”行为是基于执行政府指令而发生,这不假;但他清楚地知道,这个政府指令是项违法的指令。“上命下从”虽然被认为是维系公务员制度的基本规则之一,但对于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公务员法》赋予了下级公务员说“不”的权利。

  何耘韬案之所以引发共鸣,这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常有“唯上”与“唯法”不能两全的时候。“对上负责”的权力运行机制,使公务员常常缺乏对上级说“不”的底气,哪怕上级的决定明显违法。求解“何耘韬式难题”,一在对违法指令的上级领导,也应追究其责任;二在消减上级领导对下级官员的“合法伤害权”,以制度来保障公务员说“不”的权力。

  《北京青年报》

  以法治优先原则破解“何耘韬式难题”

  何耘韬放弃了法律赋予的这种权利,执行了上级的违法指令,理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严格说来,舆论为何耘韬喊冤,并非认为判他有罪不对,而主要是认为放过上级有关人员不追究,仅判何耘韬一人有罪,是明显的“选择性司法”,对何耘韬太不公道。现在,在各方面的压力下,司法机关基本上放弃了对何耘韬的追究,但就此案而言,公正的司法并未全部实现。

  有人将何耘韬面临的困境称为“何耘韬式难题”。要破解这一难题,必须坚持“法治”优先于“权力”的原则,明确赋予公务员拒绝执行上级的违法决定或命令的权利,并保障公务员不因行使这项权利受到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如果《公务员法》能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面对上级的违法决定或命令,相信大多数公务员都能作出合理、正确的选择。

  《南方都市报》

  不追究领导责任欠公平

  面对明显违法的上级决定或领导意见,公务员是否有权不执行?即使执行了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这是一个在法律条文中尚未厘清的问题。

  既然法律未界定决策者和执行者应该承担责任的范围,那么法律就难有足够的约束力;既然没有法律约束,那么决策者和领导就会滥用权力;既然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按现行行政管理运作方式,那么下级唯有遵守上级作出的决定。在这样的现实逻辑当中,公务员的行事原则变成了只听领导讲,而不是根据法律、政策和条例作出决定。正如报道中所指出,何耘韬在事发当时发现金都公司未缴清土地出让金,一再坚持不予办证,也多次向市政府汇报,但是迫于上级压力,不得不给其办证。如此一来,无视法律的结果就是人治大于法治,而执行法理上错误决定的执行者便成了“夹心层”——左右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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