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里在成都哪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事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19: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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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干部;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含驻忻企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的人员。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是指领导干部以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结婚、去世、升迁、调动、升学、乔迁等为由违反规定大规模发帖请客、收受礼金,从中敛财的行为。
第三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必须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婚丧事宜实行申报制度。必须先申报,待批复后方可操办。县处级干部向市纪委申报;县(市、区)科级干部向本县(市、区)纪委申报;市直单位科级干部向本单位党组(委)申报。婚事申报须提前10天,丧事及时申报。同一事宜操办,职级较高一方履行申报手续。申报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婚丧事宜实行公示制度。婚丧事宜结束后10天内,要将操办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宴请人数、收礼情况、车辆使用等,公示一周后,申报人在加注单位意见,并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报申报批复机关备案。
第四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桌,宴请只限婚嫁和丧葬当天。
第五条 不准用公车参与迎亲送葬活动,更不准动用公款公物。迎亲送葬用车不得超过6辆。
第六条 不准以任何方式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参加。要严格控制本单位、本系统以及其他有工作关系的人员参加。
第七条 不准领导干部出面为他人组织婚丧事宜。党员干部也不得要求单位领导出面为其操办。
第八条 不准在操办婚丧事宜时影响公务活动和机关工作秩序。
第九条 不准在婚丧期间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条 严禁多时间,多地点,分期、分批宴请,或他人代为宴请。
第十一条 严禁动用军警等其他特种车辆。
第十二条 严禁利用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立功受奖、乔迁新居、长辈祝寿、子女生日、升学留学、病愈出院、参军等个人事宜发帖请客、收受礼金,宴请亲属以外的任何人。
第十三条 严禁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操办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并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批范围,组织人员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强对本规定第4-12条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者。
第十五条 各级交警部门要对遮牌上路和无牌照上路参与婚丧的车辆,依法检查,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如发现有公车参与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事宜的,所用公款公物按规定予以退赔;凡使用公车的一律没收,违规车辆所属单位三年内不准增配工作用车。
第十七条 借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给领导干部送钱物的,按有关党纪政纪条例,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尤其是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所收受的礼金、礼品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第十九条 对事前不按规定进行申报的,依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严肃处理;违反本规定,不构成违纪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并按《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对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或借机敛财的突出问题不制止、不查处,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的,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第十二条之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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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部门在执行《规定》过程中的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市纪委、监察局。
中共忻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忻州市监察局
2010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