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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交通厅党组关于重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来源: 日期:2007-04-25 【字号 大 中 小】 【我要打印】    

为落实中央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省委决定开展清理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依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结合我厅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对交通系统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重申如下规定:

一、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以下活动:

1、不准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的经营活动;

2、不准承接公路、水运工程及其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分包工程;

3、不准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的中介活动;

4、不准从事公路、水运的招投标中介活动;

5、不准从事船舶代理、船舶货运代理、船舶物料供应、船舶贸易及船舶租赁的中介活动。

6、不准从事其它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活动。

三、本规定适用于交通厅机关、厅直属单位任现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及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县处级干部。

四、交通厅机关领导干部在全省范围内执行本规定;厅直属单位在本系统、本单位业务范围内执行本规定。

五、违反本规定的,必须限期改正,或者配偶、子女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以及本规定发布以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要给予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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