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家公司官网:南京大学身陷“放鸽子门” 预录取考生很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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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身陷“放鸽子门” 预录取考生很受伤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5日 10:24   华声在线

  “预录取”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高校抢生源行为,教育考试部门为何不早对这种不合规的做法,加以制止,同时提醒考生加以防范呢?

  据中国之声报道,此前安徽无为县无为中学的7名高分考生,收到了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的预录取通知书,本来以为可以高枕无忧,但最后却无一被录取。安徽教育厅昨日回应称,“从教育政策上预录取协议是不被认可的,但是考生可以以个人和南京大学签订的录取协议作为一种契约,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权益”。

  当初,南大的招生老师和学生签署预录取协议时,定的理科分数线是645分,但如今南大在安徽招生的最低投档线是648分。成绩在645分到647分之间的这7名考生,于是就被拒之门外。

  家长们正焦急地找南大讨说法,可当时和他们签协议的招生老师手机已经关机;南大学生处处长对媒体称,“往年我们都会追加一些名额带走预录取的学生,但是今年分数线提高了不少,安徽省情况尤其特殊,我校已经对该省生源追加至30多名录取生了,现在是一位学生也没办法再接收了,对此我们深表遗憾。”

  有教育专家早就分析过,“预录取”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高校抢生源行为。如果考生的分数达到该校在当地的录取线,没有这一纸协议,学校也必须按规定录取;而如果考生的分数低于该校在当地的录取分数线,按照投档、录取规则,即使有“预录取协议书”,也无法被这所学校录取。在这种情况下,考生和家长恐怕很难从“深表遗憾”的南大那里讨到什么说法。

  问题是,“预录取”早已是众多名校争夺生源的公开手段,教育部门为何不早对这种不符合规定的做法,加以制止,同时提醒考生加以防范呢?

  由于高考政策的复杂性和信息渠道的不畅通,考生和家长,在高考志愿填报过程中,往往处于焦虑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在他们面前的高校招生老师,就会被视为权威的信息来源。他们容易相信高校招生人员所说的话和所做的“承诺”,本身的权益受到侵犯也浑然不觉。如果招生人员不讲操守,为了招生政绩不择手段,这种情况就更容易发生。

  令人遗憾的是,“预录取”被曝光多年,教育部门却一直没有公开表态,这让考生和家长越来越糊涂,而相关高校或许也觉得这种做法“被默许”,于是进一步大胆推进。当招生人员预计的录取分数线,与最终的录取线差异较大,而学校也无法增加招生计划来“兑现”承诺时,就会导致安徽这7名学生所面临的困境。

  高考录取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任何细节上的偏差,都可能影响考生的一生。因此,对于各高校在招生过程中的任何不规范行为,教育考试部门都必须加以重视,及时叫停以维护考生的基本权益。

  但据媒体报道,虽然今年惹出事端,南大招生办依旧表示,明年可能还会采取“预录取”这种招生形式。教育部门还要纵容这种“潜规则”到何时呢?

  高招“预录取”是对考生利益残忍践踏

  收到了盖有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公章的预录取通知书,本以为可以高枕无忧,没料到最后却被告知因为分数不够而无法被录取,安徽无为中学的6位高分考生觉得自己是被“放了鸽子”。(详见本网报道《考生收到通知书却未被录取 南大高招“预录取”引争议》)

  作为名校争夺生源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预录取”已经成为部分高校招生的潜规则。所谓“预录取”协议,是高校在正式招生前,根据考生的分数和各地确定的分数线,与上了相应分数线且预计能超过该校投档线的考生面谈协商后,与考生签署的录取意向书。这种“预录取”协议并非真正的合同,说白了不过是一纸并无履行保障的空头支票。这对十年寒窗苦读才有幸挤入象牙塔的考试老说,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

  当前的高招过程中,哪个学校都想招揽生源。清华和北大在“状元”录取战中的竞争白热化,就是典型的例证。“预录取”怪象实际上源于日益激烈的高招录取大战。高校为了招揽优质生源,竞相争揽高质量生源的高分考生,为今后的人才培养打下好的基础。但是,这些年人们看到的似乎只是高校花样频出的招生政绩,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却看不到多少根本性的改革。

  高校之间的高招大战是一种对考生没有规则,没有保障的不良竞争,这种莫名其妙的“预录取”协议也只是是一纸空文。生源大战的赢家永远都是高校,最后得到的都是理想中的高分考生,他们的目的达到了。而那些签署了所谓的“预录取”协议的考生得到的只是一个似乎是命运带来不公平的玩笑。

  这次南大的“预录取”事件犹如揭开了一块遮羞布,它让人们看到了高校之间围绕生源大战是如何的不择手段。然而遗憾的是,尽管这种畸形生源战已经延续了好几年,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但教育主管部门似乎一直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行政监管的消极态度,也让高校之间的非正当竞争日益加剧。

  考生应该是高招这一项伟大而神圣事业的核心,各个部门应该奉考生的利益至上。在“预录取”的闹剧中,高校、考生学校、考生以及教育监管部门都应该认清自己的定位。高校应该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录取,应该花更多的精力去改进人才培养模式;考试学校应当及时给考试最直接的信息和建议,在考生利益受到侵犯时第一时间予以维护,而不能对考生进行错误的引导;考生自己应当认清自己的实力,在所谓“预录取”的时候搞清具体的情况,不可盲目。适当的时候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教育监管部门对畸形的生源抢夺站要积极应对处理,遏制不良政策的蔓延。

  有时候一次错误的“预录取”,在当今的教育形势下,或许就毁了一个人的一生。这种高招过程中缺乏规则和诚信的“抢夺战”游戏,对考生权益是一种残忍的践踏,对中国的教育制度更是一种血淋淋的讽刺。(李浩/文)

  预录取协议没有任何效力

  作为名校争夺生源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预录取”已经成为部分高校招生的潜规则,但这并不是被招生部门承认的,也不具备任何效力。昨天,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邬平川特别提醒考生。

  邬平川说,招生录取过程中,考试院投档和学校录取的依据都是考生的分数和所填报的志愿。也就是说,是考生自己的分数和所填报的志愿决定了其被哪所学校录取以及具体所录取的专业,而不是其他因素。现在不少高校在考生填报志愿前,与考生签订所谓的预录取协议,或者给考生以某些口头承诺。这些在录取过程中,是不具备任何效力的。考生填报志愿的时候,不要受此影响,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填报。

  另外,关于院校服从和专业服从是否要填报,邬平川也给出了解答。所谓专业服从,是指考生档案投到学校后,在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学校尚有其他专业计划的情况下,学校将考生调剂到该校其他专业。因为填报专业服从可以增加考生被院校录取的机会,减少被退档的可能,所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建议考生尽可能填报专业服从。所谓院校服从,是指在考生所填报的院校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计算机自动将填有院校服从的考生档案调剂到仍有剩余计划的院校,由院校进行录取。院校服从只是在征集志愿和降分征集志愿中设置。因为填报了院校服从,考生可能被调剂到自己不愿上的学校,会失去参加后面批次录取的机会。因此,建议考生慎重填报院校服从。 杨丹

  别再让“预录取”放考生的鸽子

  评论员 邓子庆

  收到盖有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公章的“预录取”通知书,本以为可以高枕无忧,没料到最后却被告知无法录取,安徽无为中学的6名高分考生觉得自己被“放了鸽子”。(7月21日《新安晚报》)

  新闻中的预录取是指在高考分数发布后、高招正式开始前,一些高校为了抢夺高分考生,提前“跑马圈地”,“游说”高分考生报考本校,并与考生达成一份“预录取”协议。前不久的复旦和上海交大相互“掐架”,正是源于“预录取”。复旦方面称,已与该校签署“预录取”协议的一些考生,被另外的高校招生人员欺骗、误导,从而修改了志愿,让复旦的录取意向落了空。

  事实上,“预录取”模式早年有之,只不过很少出现问题而已,因为绝大部分高校最终兑现了承诺。即使刚开始投档时被预录取考生的分数不够,高校也会通过临时追加计划的方式,将签订协议的考生录取。值得注意的是,预录取一般只是在名牌高校里出现,只有它们才对高分考生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并且名校每年生源基本固定,风险相对较小,分数线把握较为准确。但预录取也会出现意外,就像无为中学这6位考生一样,虽然分数都只是低于投档线3分左右,但这已是南京大学追加招生计划之后的投档线,无缘南大,似乎只能怪安徽今年报考南大的人数超出预计。

  从法律上看,“预录取”协议并非真正的合同,仅仅是一种意向,并非对协议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性约束;同时,这种协议由于并不涉及处分双方的民事权利,也不符合合同法所确定的合同要件。加之这种协议实质上还牵涉一个第三方,即教育部门,涉及到分数线划定以及招生政策等,也难以按合同法来对待录取承诺。安徽省考试院就表示,“预录取”并没有法律效力,考生只有达到高校在本省的投档线,其档案才能被投到该所高校。预录取是在志愿填报和投档线公布之前进行的,教育部门没有权力干涉,但是从招生程序和政策上来说,预录取行为是不被承认的。

  令人奇怪的是,既然“预录取”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被招生程序和政策所承认,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又缘何一直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呢?要知道,考生和家长与高校之间处于录取信息、政策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尤其在此次安徽无为中学6位高分考生被“预录取”“放鸽子”之后,今后那些分数徘徊在投档线的考生对“预录取”的忐忑可想而知。安徽这6位高分考生因“预录取”中的A志愿破灭,而随意填报的B志愿、C志愿还不受高校欢迎,尴尬境地不难想象。

  高校则不同,高校最终不管是否录取了“预录取”中的考生,都无碍其生源质量,事实上,“预录取”的不能被录取反而说明高校的投档线上扬,生源质量更佳。说到底,看似你情我愿的“预录取”规则中,实则各方权益并非对等,生源大战中的赢家多是高校,输家则常是考生和高招秩序。正因如此,既然“预录取”不被政策所认可,何不明令禁止呢?就算不便或无法禁止,也该由教育主管部门针对“预录取”出台规范,尽可能保障考生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