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监理员协会:商品交易所螺纹钢(西部)交割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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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所螺纹钢(西部)交割办法(暂行)

时间:2010-06-04 21:22来源:BOCE 作者:BOCE 点击:35次

 第一条 为保证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螺纹钢(西部)(以下简称螺纹钢)现货连续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指定螺纹钢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交割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连续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螺纹钢交割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及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指定螺纹钢交割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螺纹钢电子交易合同提供实物交割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四条 指定生产厂家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螺纹钢标准合约规定的产品的大型钢铁生产企业。

    第五条 《注册仓单》是指交易商将符合螺纹钢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储存在仓库后,由交易所审核并注册,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凭证。

    第六条 申报交割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钢材经营资质及与螺纹钢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 螺纹钢入库: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仓库要求向其提出《入库申请单》。申请内容包括生产厂家、钢号、规格、重量、数量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仓库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二)货物入库
1.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在生产日起30个自然日内的螺纹钢入指定交割仓库,交易商应向仓库提交由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原件或加盖交易商公章的复印件;超出生产日起30个自然日的螺纹钢入指定交割仓库,交易商应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指定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原件或加盖交易商公章的复印件。
2.货物运抵仓库后,仓库按规定对到货进行验核。
3.货物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4.货主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仓库向货主开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存货凭证》。《存货凭证》一式三联,交易所、仓库和货主各执一联。

    第八条 《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提货单》到仓库提取。

    第九条 《注册仓单》的生成
(一)申请
1.拥有《存货凭证》的交易商向交易所交割部提交书面的《注册仓单申请书》。
2.交易商已经付清截至申请日的相关仓储费用。
3.申请制作《注册仓单》的螺纹钢数量必须是60吨的整数倍。
4.申请制作《注册仓单》的螺纹钢,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在生产日起30个自然日内入指定交割仓库的螺纹钢,交易商应向交易所交割部提交由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原件或加盖交易商公章的复印件;超出生产日起30个自然日入指定交割仓库的螺纹钢,交易商应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指定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原件或加盖交易商公章的复印件。
(二)审核
接到交易商《注册仓单申请书》和《存货凭证》原件后,交易所交割部负责与仓库联系,确认复核《存货凭证》里说明的螺纹钢数量、质量等相关信息,在两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签发《注册仓单》。
(三)签发
对于符合《注册仓单》签发条件的《存货凭证》,交易所交割部生成相应的《注册仓单》,签发给交易商。
《注册仓单》生效后,交易所将《注册仓单》的相关信息通知存货仓库,该《注册仓单》在仓库对应的实物商品只有凭相应《提货单》才可以被提取。

    第十条《注册仓单》以纸质《注册仓单》的形式流转和进行实物交割。
注册仓单用于实物交割的流程,与交易所交割细则中有关交割流程相同。

    第十一条 交割配对结束后,交易所根据买方交易商分配到的《注册仓单》,向其开具《提货单》。《提货单》由交易所加盖交割部门专用章后传真至买方交易商,买方交易商再加盖己方公司公章,在《提货单》规定日期内,由之前上报的提货专人携带本人身份资料证明,到对应的仓库提货。
交易所将加盖交割部门专用章的《提货单》传真至对应的仓库,仓库在对《提货单》审核无误后,为上门提货的交易商办理相应发货工作。

    第十二条 持有《提货单》的交易商得到仓库同意,可选择重新办理仓储协议,获得相应的《存货凭证》。

    第十三条 交割商品的堆放
用于实物交割的螺纹钢其长度应为9米定尺。每一《注册仓单》的螺纹钢,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同一长度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螺纹钢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两日,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单螺纹钢的生产日期。

    第十四条溢短规定
(一)螺纹钢交割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一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5%,磅差不超过±0.3%。
(二)螺纹钢出库时发生的溢短,由买方交易商按照交割申请匹配成功时该交易日结算价和卖方交易商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买方交易商可委托交易所螺纹钢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螺纹钢的质量进行检验。

    第十六条 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在D4交割日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即D5~D6交割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D4交割日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即D5~D11交割日)提供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质量、数量纠纷中的责任方承担检验及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仓储正常条件下产生的交割商品质量责任由货主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注册仓单和交割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责任编辑:王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