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血实击队全集:[转载]李昌奎死缓的6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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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死缓的6大思考 (2011-07-20 09:41:31)转载原文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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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李昌奎死缓的6大思考作者:王大伟



李昌奎改判死缓的6大思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对李昌奎案进行再审,今日向家属送达了再审决定书。在尊重法院判决的同时,也在冷静地进行深层次思考:

1.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

2“宽严相济”。完整含义是: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并用,罚当其重。单方面强调宽或严都是片面的。

3.“少杀慎杀”理念,核心是严格把关、防止错案。死刑裁判不能只是杀人偿命逻辑的简单重复,必须包含法院对案件起因、主观恶性、文化伦理、社情民意的权衡判断。

4犯罪容忍。有的犯罪,决不可容忍,容忍即犯罪,天理不容;有的越轨,情有所迫,适当容忍,有情有义。

5.死刑:期望有一天人类会取消死刑。但是,如果今天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不判处死刑,社会就失去了正义与邪恶的底线;法律的尊严就会荡然无存。一定从严掌握的死刑,就对社会正义的最基本的保证。

6.民意与法律。有人将民意视为愚民小丑不理采;有人将民意视为洪水猛兽避之不及;有人将民意视为法律改革的主要参考标准;有人将民意视为水能载舟法律基石。

一.李昌奎案简单回顾

加害人李昌奎

做案的四种残忍手段:

1.           愤怒中的李昌奎将王家飞打晕并实施了强奸,施暴后,李昌奎并没有放过王家飞,

2.           用锄头将其活活打死,

3.           随后,将年仅3岁的王家红倒提起来摔死,

4.           逃离现场前,李昌奎再次用绳子勒紧二人脖子。

被害人:王家飞与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

法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

判决: 2010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

“5.16”案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经济损失3万元。

然而,就在大家以为案件尘埃落定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却让5.16血案再成焦点,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昌奎具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死缓。

审查:云南省高院同时表示,已组织专人对李昌奎案进行审查,结果将于近日公布。

被害人问题:认真审慎、程序合法”。被害人父亲称:

1.“二审都没有通知我们家属,

2.直到现在都没有正式给我们二审判决书。我们是去看守所打听后才知道的,找民警借来判决书复印了一份。”二审开庭未通知被害人参加,判决书又一直对被害人不予送达,这是否合乎刑事司法程序?

 



二.云南高院回应死缓的6个理由:

1.              宽严相济”政策。

2.             少杀慎杀”理念。

3.             自首情节。

4.             邻里纠纷社会危害小。

5.             积极赔偿均为“可以”从轻的情节。

6.             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云南高院对媒体称,“杀还是不杀,法院会认真对待舆论的建议……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

三.李昌奎改判死缓思考

1.“宽严相济”来作为李昌奎案由死刑改判死缓的理由, “宽严相济”也不是死缓的理由。“宽严相济”的完整含义是:

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并用,罚当其重。

宽严相济的,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在上述三种的含义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严格与严厉。

四种刑罚模式:严而不厉、厉而不严、不严不厉、又严又厉。严而不厉是指法网严密,刑罚却并不苛厉。厉而不严则是指刑罚苛厉,法网却并不严密。显然,我们应当追求的是严而不厉,摈弃厉而不严。在此,存在着严与厉之间的负相关性:严可以降低厉,不严则必然以厉为补偿。

因此,宽严相济的虽然同时包含严格与严厉这两个方面的精神,但我们更应当强调的是严格。即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罚。当然,对于严重犯罪仍然应当坚持严打,也就是该重而重,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2.         云南省高院负责人近日回应称,改判李昌奎死缓基于“少杀慎杀”理念。

     最高法奉行少杀慎杀

少杀慎杀”理念,核心是严格把关、防止错案,。死刑裁判不能只是杀人偿命逻辑的简单重复,必须包含法院对案件起因、主观恶性、文化伦理、社情民意的权衡判断。死刑复核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因不核准的,约占三成;因政策问题不核准的,占到七成之多,并渐有上升趋势。进入21世纪,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一直是最高法院奉行的司法政策,并得到中央的认可与支持。

  最高法院200711日收回死刑核准权后,严格把控死刑案件的证据规格、适用标准,死刑数量逐步下降。最高法院每年的不予核准率,比例仍然很高。这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因不核准的,约占三成;因政策问题不核准的,占到七成之多,并渐有上升趋势。

  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说明死刑裁判不能只是杀人偿命逻辑的简单重复,必须包含法院、法官对案件起因、主观恶性、文化伦理、社情民意的权衡判断。

3   死刑。我是一名在欧洲学习犯罪学与警察学的留学生,从犯罪学与警察学的理论中,我深知死刑对犯罪的抑制作用有一定的局限,我真的期望有一天人类会取消死刑。但是,如果今天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不判处死刑,社会就失去了正义与邪恶的底线;法律的尊严就会荡然无存。一定从严掌握的死刑,就对社会正义的最基本的保证。

4  对犯罪的容忍度(Tolerance levels of crime)在不同的文明之间、国家之间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族群之间都会存在差异。

有的犯罪,决不可容忍,容忍即犯罪,天理不容;有的越轨,情有所迫,适当容忍,有情有义。

完美警察,既是打击犯罪的战士,又是社会工作者。菩萨心赐,霹雳手段。

对犯罪的零容忍有六,霹雳手段,严惩不贻:

1         分裂祖国,卖国求荣,引狼入室,认贼作父,即零容忍。

2         恐怖主义,爆炸放火,劫持飞机,投毒决堤,即零容忍。

3         杀人放火,劫持人质。碎尸抛尸,手段残忍,即零容忍。

4         犯罪团伙,涉黑藏黑,贩毒洗钱,经营色情,投毒决堤,

5         拐卖儿童,药物至残,断肢至残,卖入娼门,即零容忍。

6         抢劫杀人,抢财劫色,摧残女性,强奸幼女,即零容忍。

有些越轨行为,适当容忍,也可理解,似有人情,似有善意。

1.出租车司机送孕妇生产,情况紧急,闯红灯超速,似可以容忍。不必斥责,不必罚款。

2.生活所迫,无照经营,摆个小摊,似可以容忍。不必拆摊,赶尽杀绝。

3.父母双亡,迫入娼门,叫天不应,叫地不灵,似可以容忍。不必游街示众,拘留罚款。

5民意与法律。有人将民意视为愚民小丑不理采;有人将民意视为洪水猛兽避之不及;有人将民意视为法律改革的主要参考标准;有人将民意视为水能载舟法律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