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玻璃房施工图:杀与不杀的唯一检验标准是量刑准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2:32:54
 

给云南高院的田副院长们:

 

杀与不杀的唯一检验标准是量刑准确

 

——谁将国法用私话解释成了私法?

 

刀锋

 

    云南村民李昌奎奸杀少女与虐杀幼儿的严重罪行,一审审理中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谋杀手段极其恶劣因而判决死刑,但在云南高院的二审判决中给却因莫名其妙的“少杀、慎杀”言论而改判为死缓。

 

    这里有几个疑问:“少杀、慎杀”是什么地方检验出的真理?是否经过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成为全国法律执行的唯一准绳?全国人大经审议并已获得通过的目前执行的国家法律体系中执行的唯一标准是:杀与不杀都要奉行量刑准确的原则。这样一个严格的法律体系,为何会因为某个人或者某几个人组成的小团体的一番“解释”,就被破坏成了今天这个样子?杀“不可杀”之人,不杀“当杀”之人?

 

    记得一位曾留下过“如果你不给我一个说法,那我就会给你一个说法”名言的北京青年,在上海因遇到警察乱执法后拒绝道歉,此青年寻求合法途径到公安机关投诉解决而不得时,一时奋起连刺数警察,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全国民众高呼“刀下留人”却依然未能阻止大好青年的死刑执行。

 

    现在,一个因琐碎小事奸杀少女,并虐杀幼儿极端恶劣的罪犯,在全国民众呼吁要严格执法时,却遇到了貌似“善良”的法官以“少杀、慎杀”的理由拒绝了。

 

    中国的法律什么时候变成了是和中国人民集体意志相对抗的地步?还是某个人、某个小集团在利用学识、权力歪曲执行法律,制造国法的执行与人民意志相违背的境况?到底是谁在破坏中国的法律建设,是谁在阻碍中国的法律完善?这里所说的某个人、某个小团体,故意制造国法与人民意志相违背的现象,其目的到底是什么?是来自什么人、什么势力的蛊惑、传递、纵容还是安排?

 

    法律,应是全国统一执行的标准体系,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中第一章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一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田副院长们,身为地方高院的副院长,按照宪法规定,只能在现有法律的体系之内严格执行法律的判决标准。但是田副院长是拥有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譬如他们私下议论的“少杀、慎杀”,可是这样的私人主张在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之前,不能成为执行法律的标准。

 

    现在问题就十分清楚了,田副院长们,在未经合法程序审议之前,将“少杀、慎杀”的私人主张肆意掺杂到了现行的法律审判和执行体系中,这是什么行为?

 

    这是:以私乱法!

 

    作为地方高院的副院长以私乱法,更是:知法枉法!

 

    可是人民有权利知道一个事实:除了田副院长们,还有那些在法律体系中掌握学识、权力的人在以私乱法、在执法枉法,人民有权利把他们揪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