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馗伏魔 迅雷下载:药家鑫该不该死之讨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0:03:06


药家鑫该不该死之讨论?

导语: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他驾车撞倒女服务员张妙,之后下车对伤者连刺六刀致其死亡。公众震惊之余更觉无法容忍,认为他“惨无人道”。3月23日,药家鑫案开庭审理,围绕该事件的种种争议又成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网友评论][微博热议][详细]

药家鑫案中,辩护律师是不是没人性?媒体报道也真的在为药家鑫开脱吗?

药家鑫的辩护律师没人性吗?

刑事辩护律师仍然是一个不被公众理解的行业。律师在法庭上为“坏人”说话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被告人在法庭上没有律师为他说话。每个人都有辩护权,即便是人人喊杀的“坏人”。如果没有律师为“坏人”辩护,有一天“好人”也会得不到辩护。更何况,依据无罪推定的法治原则,法庭尚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应当视为无罪。哪怕一个“坏人”最终被法庭认定为“有罪”,也需要为他进行辩护的律师,因为,对于一个“坏人”而言,他可能存在罪轻、罪重等问题,需要律师来帮助他找到来自法律的依据。尊重坏人的权利恰恰也是保护好人权利的前提,如果坏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那么,权力滥用最终也会到好人头上来。律师不是正义的化身,更不代表公正,律师充其量只是为正义提供原材料的“供应商”,而法官才是正义的“制造商”。对于一个未决案,我们无需过分担忧律师的辩护意见会否成为最终的裁判结果,相信法官会基于事实和法律,慎重考虑辩护意见的可采性。 [详细]

媒体报道是在为药家鑫开脱吗?

媒体报道确有不妥之处,但不能认定是在为药家鑫开脱。媒体主要有两段视频报道受到公众诟病,一段是CCTV记者采访药家鑫并展示药家鑫忏悔的画面[视频]。另外一段是《新闻1+1》节目《从撞人到杀人》中[视频],专家推测药家鑫对张某连捅数刀与他学钢琴的习惯有关。对专家“钢琴论断”的责骂其实有断章取义之嫌,节目中未见任何为药家鑫开脱的说辞,联系前后文便可判断,专家不过在做纯技术性的探讨而已。而对药家鑫的采访,媒体或许出于“温情”目的,却没有考虑到平衡问题,视频中只有肇事者的说法,而未见受害人家属,这会让人认为媒体在为药家鑫开脱。

如今案件已经开庭,药家鑫可以说命悬一线,有关他的辩护意见在网上成为争议的焦点。

“激情杀人”说能否成立?

恐难成立。一般学理通说认为,激情犯罪是出于一时的激愤情绪而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没有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或犯罪目的,只是在强烈的冲突过程中突发的犯罪行为。但激情犯罪作为一个可以从宽或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节,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即受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犯罪人的激情状态与受害人有过错的刺激行为有关。如《水浒传》中,闹市上牛二对杨志百般刁难羞辱,杨志愤激之下一刀杀死牛二,便更可能被认定为激情杀人。药家鑫的杀人要构成激情犯罪,欠缺一个根本要件——即被害人的过错。显然,被害人张妙没有任何过错。而药家鑫肇事后以“农村人难缠”为由,对伤者动了杀机,这种源于内心的犯意,并不在司法的宽宥之列。[详细]

过往无污点的好孩子该被原谅吗?

弹钢琴是弹钢琴,犯罪是犯罪。人们叹息的是,一双弹钢琴的手却拿起了屠刀。在校大学生,过往无污点,“钢琴男孩”的身份或许能博得同情,实际并无太大意义,丝毫不能改变事件性质。而刻意强调被告人的“在校大学生”身份,无非是强化了被告人“知法犯法”的特征,这些均非法定的从宽情节。作为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管他曾是谁,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付出代价。这同样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详细]

关键的自首情节会起作用吗?

是否会起作用,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对自首犯,确实可以从宽,但法律给出的“从宽”前提是“可以”而不是“应该”——亦即交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本案中自首情节可以说是决定药家鑫是否会被判处死刑的关键,它能否救药家鑫一命只有等待法官的最后判决。[详细]

药家鑫是否会死由法庭决定,药家鑫是否该死却是我们每个人都需要考虑的问题。

为什么很多人认为药家鑫该杀?

手段凶残之外,“怕农村人难缠”更刺痛公众神经。撞倒被害人后,药家鑫不是赶紧救死扶伤,而是连捅6刀,杀害被撞者。他的行为已沦落到道德底线之下,令人发指。事后他的解释是认为“怕农村人难缠”。这种视底层生命如草芥的心态,近年来公众已经一再领教,强烈的喊杀之声就不难理解了。[详细]

人人皆曰可杀,是否该杀?

慎刑恤罚,严格适用死刑。除了应当考虑药家鑫确实存在的从轻情节,还应当明确,刑罚不应当仅去满足复仇的快意,重点应是犯罪预防和社会综合效益。慎刑恤罚的思想古已有之,如今削减和严格限制死刑是刑罚人道和法治文明的选择。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死刑对犯罪的威慑力是一个虚妄的论题,迄今为止,没有任何研究得出严刑重罚遏制了犯罪率的结论。一直以来,中国死刑的过多过滥,在社会形成了迷信死刑、依赖死刑的误区。迷信严刑峻法的血气腥光,不仅无助于形成理性、平和的社会氛围,反而容易助长暴戾之气。这也是中国当下应当坚持慎用死刑,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原因。[详细]

死者张妙留下一名3岁的孩童。

当你讨论的是一个生命时,不管他做过什么,都应慎重。

 

药家鑫能激情,法律就阳痿

2011年04月05日 00:14
来源:红网 作者:杨攀峰

字号:T|T

32770人参与936条评论打印转发

3月23日,药家鑫杀人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将择日宣判。此后,“激情杀人”是否于法有据,在网络上成为持续的热点。最近,新浪微博组织的关于药家鑫案的微访谈持续火热,网友形成了“杀药派”和“保药派”两大阵营。而药家鑫案中死者张妙的亲友和代理人也首次在网上大规模露面,在论战中,他们旗帜鲜明的表示反对“激情杀人”说。(4月4日《山东商报》)

没有想到的是这个“激情杀人”一路走红,竟然有了群众基础。当下社会发展造成了人们思想意识上的多元化是不可置否的趋势,对于一些事件,人们观点复杂多样;但我想总有一个标准,那就是可以多元化,但不能进行不尊重事实的诡异揣度。

可以如下还原药家鑫案:药家鑫撞伤了张妙,为了以后不会麻烦,就拿了刀子杀死她。张妙当时哀求别杀她,因为有两岁半孩子需要妈妈照顾,但药家鑫仍然一刀接着一刀的做了个“干净”,而后逃逸。对于其目前还存有争议的“自首”暂且不论,我就想说药家鑫是如何“激情”的?

依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药家鑫交通肇事,造成行人张妙受伤,而后心生歹意,数刀夺命,再逃逸;这样的情形,故意杀人罪当之无愧吧,而且其情节更堪恶劣、凶残。这是正常人用脚趾头都能明白的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药家鑫无疑是要落个重重处罚。

可就在这么简单的逻辑中,天马行空般的出现了一个“激情杀人”说。何为“激情杀人”?我国的刑法典和刑法条文上都不曾出现“激情杀人”,国外较为成熟的刑事司法体系已经将故意杀人分为预谋杀人和激情杀人两种情形,但国内现行刑法典却没有这种明确区分,都属于故意杀人。当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律师钱列阳曾在一起男友杀害其移情别恋的女友的案件中成功采用“激情杀人”说辩护,但这是在尊重相关学理解释的前提下适用,即“激情杀人”为: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成立的关键要件就是被害人要有严重过错。所以,退一万步讲,即使在药家鑫案件中存在“激化”的情节,但对于受害人来说,记住车牌号是正义的、本能的,无过错可言,“激情杀人”一说也就纯属文不对题。

所以如果药家鑫案还要强求“激情杀人”的话,就是在违背法律意旨的情况下做无谓的辩护,因为从根本上讲,法律审判,讲求罪刑法定,在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俱在,阻却事由不成立的情况下,依法定罪即可。而案件陷入争议的关键就在于人们把“激情杀人”说舆论化、情绪化。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升级的是,药家鑫的律师、同学和邻居认为,药家鑫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且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宽量刑,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路。

这类吁请并不奇怪,这种思维也不陌生。因为早在几年前关于清华学子硫酸伤熊的案件中,在面对刑事起诉时,许多人以“培养大学生不容易”为由希望有关机构对其罪行予以宽宥,此类“民意”考量法律的事例不少。其实,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功利的生命价值观。即生命可以被计算,可以拿那些世俗的高下优劣智愚贤不肖来左右。如果抛开自首可以从宽量刑的法律思维外,其他的理由从法治的眼光看,就是炮制“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例子。

而更进一步讲,这是世俗价值观干预法律至上观。需明确的一点是,在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其正义的原则,如果这些正义的原则肆意扩张、相互支配的话,各个领域内的正义就很难生存。比如,政治权力入侵学术领域,智力条件左右审判结果,或者金钱主宰世界,世界其实就是乱套的。而法律作为最高层次的规范标准,更不允许随意入侵。就此案来说,“激情杀人”在法律的范畴内或许诡辩一下,但是如果拿药家鑫的那几个“优点”来让法律弯腰,都是世俗观念的越权,破坏的是社会公器的权威和普遍的正义。

[作者:杨攀峰]

普嘉:药家鑫“激情杀人”还顾虑“农民难缠”?

2011年03月24日 09:57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普嘉

字号:T|T

11271人参与443条评论打印转发

“当时心里特别害怕,怕她以后无休止地来找我……捅死了就不会看到我了……一念之差,我对不起张妙……”3月23日上午,在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中,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张妙丈夫王辉的表哥张显情绪激动,他在答辩时对现场所有人说:“我们王辉说过,就是撞得很重,就是瘫一辈子,我不问你要一分钱,至少我娃有个妈,我有个妻子,我们是一家人……你怎么说我们难缠呢?农民就难缠吗?就是撞成重伤了,你跑了,我们有人在,我娃有妈在,母爱是无价的……”(3月24日 西安晚报 )

药家鑫的律师最关键的辩护意见是“激情杀人”,认为药家鑫父母要求严格,使得他的心理承受能力低于常人,非常脆弱,遭遇突发事件后,冲动情绪反映于行动,应急能力差,导致“激情杀人”,属初犯偶犯,不具再犯可能。激情杀人时,行为人情绪强烈波动,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但从药家鑫的供述来看,他当时是很激动害怕,但不是头脑充血不知道自己做什么。反而异常清醒,盘算着撞伤不如弄死,这样她就不会“无休止地来找我”了。显然被害人家属对“农民难缠”这点非常气愤,人活着比什么都强,甚至会出现“瘫一辈子也不要一分钱”的宽容,更别说纠缠了。

人“激情”时不会想那么多的,不会顾虑到“农民难缠”的问题,药家鑫举刀前想了那么多,不说是深思熟虑,至少表明是犯罪绝对是故意的。若把“激情”当做人自我保护的无意识的条件反射,遇到车祸首先反射到要把伤者干掉,那是多么可怕的人性本能啊。正如该案公诉人所言:在药家鑫扭曲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中,交通事故带来的必定是无穷无尽的麻烦,而结束他人生命是解决麻烦的唯一方法。扭曲的价值判断和对生命敬畏的缺失,让他举起了尖刀。

我国刑法中并无“激情杀人”的规定,但从理论上而言,激情杀人是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酌定从宽处罚。药家鑫的律师用“激情杀人”来辩护无非想让他的当事人免死,但我认为“激情杀人”的托词反而伤害到了无辜的死难者张妙,让这个年仅26岁的年轻妈妈无端背负恶名。因为判断“激情杀人”的前提是,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导致犯罪人确有可以饶恕之情。

先遭车撞又被连捅6刀的张妙何错之有?诚然,她可能在血泊中还要强忍着伤痛回头看看肇事者的脸和车牌号,被张妙看到是药家鑫最担心的,也许正是这个眼神激化了矛盾,让药家鑫动了杀念。暂且不说张妙是不是真想看车牌,即便是真看到了,也不是张妙的“过错”,这与典型的激情犯罪的案例是不同的。比如农民工讨薪是发生争执,斗殴中捅死包工头,又欠薪又打人,农民工气不过,这时候包工头的确有过错。而在药家鑫案中,被害者张妙是绝对无辜,毫无过错的。

我们正常人当然认为张妙并无刺激挑逗药家鑫杀人的过错,然而在扭曲人格的药家鑫眼里,这些农村人是有错,他们很有可能会不断勒索,会没完没了地来纠缠肇事者……为了避免农村人来犯错,就自行解决了。可是就算交通肇事中的伤者找上门来索赔,这也是法律赋予他们最正当不过的权利,麻烦也是肇事者自找的,根本不能算是被害人的过错。

药家鑫是个极端个案,问题是我们周围还有多少人有着“农民难缠”或者“穷人麻烦”的惯性思维呢?一剖析“激情杀人”的说辞,给无辜者头上栽赃责任过错令人气愤。不知道有多人和药家鑫有着一样冷血的“激情”暗涌——农民伤不起!!!一旦惹了这些人,得理不饶人有木有!!!死缠烂打有木有!!!狮子大开口有木有!!!(注:仿咆哮体)这些对“农民难缠”的歧视与误解是导致药家鑫案惨剧的原因之一。从庭审来看,农民被贴的“难缠”标签都“木有”,张妙一家有人情味,有不卑不亢的尊严,有“瘫一辈子不要一分钱”的心胸与骨气,只要给张妙还活着,“我娃有个妈,我有个妻子,我们是一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