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台银杏大道人像:关于同性婚姻,《圣经》中都说了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8:58:15

前几天,在纽约州州长Andrew Cuomo的积极促动下,出现了一次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投票,顺利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在LGBT(女同性恋者Lesbians、男同性恋者Gays、双性恋者Bisexuals与跨性别者Transgender的英文缩写,或译为‘酷儿’,这里保持原文)社区,这一行动无疑是婚姻平权的一次重大决定。投票结果并不完全自成一格,但事实上,它发生在一个土地辽阔、人口众多的佛蒙特州,吸引了众多媒体的关注。媒体对同性婚姻的聚焦变成了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展示出对LGBT社区表现出的文化关怀和可喜进程,同时也提供众多反对的声音,包括同性婚姻乃至同性恋取向本身。 

反对同性婚姻者往往利用宗教作为支撑反对信息的根本,《圣经》常常被引入那些反同的争论中。反同团体引用《圣经》章节,支持自己拒绝接受任何婚姻修正案,同时谴责在一般意义上的同性恋行为,因为《圣经》上说这是错误的。如今,对纽约投票的庆祝活动,在大多数报纸和新闻网站头版中渐渐淡去,我们有机会对《圣经》在反对同性婚姻(以及反对同性恋取向)记载作一背景上的检视。如果有的话,这次争论的问题是,我们是否应该把自己的立场建立在根据《圣经》所说的基础之上。概言之,《圣经》是一本内容丰富的文集,但它却从来没有言及我们当下的情境;然而信仰团体常常透过《圣经》这一镜头和视角,对同性婚姻问题发表反对的意见。 

首先,婚姻制度是一种世俗制度和社会制度。在各种各样的古代文化中,婚姻更多的是一种经营性安排,家人一起加入,互惠互利。根据一世纪共同时代的罗马法,机会一旦成熟,离婚出现,婚姻双方联盟自然解体。但随着基督教教会的发展,婚姻更多地由牧师来管辖;教会制定婚姻规则(以及解除婚约,很多人一定还记得,亨利八世与阿拉贡凯瑟琳的婚约需要教皇来废止)。宗教改革期间,基督教对婚姻的管理被打破。像马丁路德和约翰加尔文等人,认为婚姻是民事问题,一个俗世的事务,不需要在教会的庇护下结婚。然而,仍然有许多天主教徒和非天主教徒主张,婚姻是基督内的事务,进一步而言,神许可婚姻成为一个两性相结合的组织。笔者所住的肯塔基州当地报纸收到一封挞伐纽约投票的信件,声称婚姻是上帝创造的,因为亚当和夏娃的故事就是明证。这种观点的鼓吹者请注意,若亚当和夏娃在今天结婚,他们将需要购买一个公民结婚证。 

其次,《圣经》没有明确赞同一种婚姻形式高于另一种婚姻形式。作为神圣的新郎和新娘,在同性婚姻对手们的颤抖中,亚当和夏娃是一支《圣经》之箭。在由Yahwist创作的创世记故事(第二次创世故事)中,神用亚当的肋骨造出了夏娃,亚当赞叹与夏娃的联合(“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这仅仅是一个性别创造的故事,但不是创造婚姻的故事。亚当和夏娃没有交换戒指,也没有相互对对方说:“我愿意”,天堂里也没有用爵士乐队伴奏来庆贺婚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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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反对同性婚姻的《圣经》论据,从语境中不能毫无顾忌地处理婚姻,但据称可以从语境中应付同性恋取向。在粗粗阅读极少数《圣经》文本的基础上,同性婚姻被作为非基督徒的和不道德的行为遭到拒绝。其实,针对同性婚姻问题的《圣经》经节少之又少。最有参考价值的经节在“创世记”第19章、“利未记”第17-26章中的神圣法例;在《新约》中,保罗第一次写给哥林多教会的信,见“哥林多前书”第6章第9节;他写给罗马教会的书信,见“罗马书”第1章第26-27节。人们不得不 “搜寻”其中同性恋做法,但没有福音经节提到如何处理此事。拿撒勒人耶稣对同性恋取向没有丝毫贡献。据福音书,耶稣从来没有评论同性恋做法,这一事实对那些基于基督教理由批评同性恋社区的人,当然值得重复和仿效。在很大程度上,同性恋行为是《圣经》作者们兴趣不大的话题。 

在同性恋争论中,常常援引的《圣经》经节应该得到一些解释,达到减少以伤害为目的的引用。例如,“创世记”第19章以罗德与两个天使探视所多玛城的故事为中心。所多玛人要求罗德交出两天使,以便他们可以“了解”这些客人,即通过性来了解他们(因而导致“鸡奸”(sodomy)一词的出现)。罗德通过向所多玛人提供他那两个未嫁的女儿来替代客人,这对当代读者来说,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然而,任何古代文学(希伯来文《圣经》是其中之一)的读者都会了解到熟悉的主题譬如如何热情地招待客人。希腊诸神如宙斯和赫尔墨斯就经常将自己伪装成凡人,来试探那些求助他们的人,其中谁是真正的热情好客者。这个故事不是在贬低同性恋做法;相反,它坚信罗德那难以置信的(同时也是滑稽的)热情好客是一种美德。 

同样地,“利未记”中的神圣法例从一个无所不包的命令,到外邦邻居(堕落的)外在表现。“利未记”第20章第13节禁止同性恋关系,这种遭谴兽行将被处以死刑,这节经文是与同性恋十分相关的法例,相关的还有吁求对信众的饮食限制以及某些纤维织品的穿戴要求。这些法例将以色列人与他们的邻居区别开来,它们展示了一个特定时空下的以色列人历史。任何当代的批判,在呼吁这些法例作为反对同性恋活动的工具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现实。 

第四,任何来自《圣经》作者以及希腊--罗马作者关于同性恋活动的参考文献,都没有关于“同性恋取向”的知识及其对相关概念的理解。在《圣经》文本中,没有关于现代概念“同性恋取向”或“同性恋”的希伯来文或希腊文的同源词。此外,在古代和中古的世界中,也没有关于性取向的任何讨论或争论,相关的对话只出现在现代心理学时代到来的时候。恰恰相反,古代作家们认为,任何各种各样的放荡性行为是对一个人品性管理不善的结果。在《新约》中,使徒保罗就遵循这种模式。 

保罗书信引发的同性恋争论,是保罗认识公元一世纪淫乱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给哥林多教会的书信中,保罗列举应该涤除的恶习清单如“男妓”和“鸡奸”(malakoi和arsenokoitai由NRSV译出;见“哥林多前书”第6章第9节)。这些恶习都伴随着许多其他恶习:“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保罗是在解决一个教会成员与他的继母睡觉这一问题。换句话说,彼时的保罗在解决所有的性越轨和不道德行为,而不只是各种各样同性恋的问题。保罗在对罗马人的宣讲中,介绍了外邦人对偶像崇拜的根本之罪,偶像崇拜的后果是男女“交换”的非自然性交(同性性交)这一恶习的开始。虽然保罗描述这种行为为任性激情的结果,主要的罪来自偶像崇拜,将一个人与独一的真神分开。尽管在《新约》中,“罗马书”经节提供了有关同性恋行为的最丰富的讨论,但目前还不清楚它是否是一个该受谴责的特殊行为。 

以上讨论可能永远不能满足那些反对同性恋权利或同性婚姻的人。当向本科生讲授《圣经》文本时,笔者总是为通向同性恋取向文化和《圣经》之间的关联路径而焦虑,特别是在“圣经”地带的教学中。但许多学生基于他们各种的生活经历,针对《圣经》所说的有效性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他们明白《圣经》材料纷繁复杂,常遭质疑。例如,上文所引的亚当和夏娃片段,耶稣要求他的听众坚信:那些离婚和再婚的犯了奸淫(“马可福音”第10章第1-12节,“马太福音”第19章第4节,也可参见“路加福音”第16章第18节)。《圣经》说了很多事情,但也许我们不应该将它视为同上帝的权威契约,更多地理解成受神启发下的人类作品,一种引发信仰生活的文献。 

那么,《圣经》中有没有关于同性婚姻的内容? 《圣经》不是特殊的、文学的、甚至与我们所说的同性取向或同性婚姻没有关联。但纽约州最近拥有不少有关同性婚姻的话题。那些试图将《圣经》纳入这次辩论的人,应该好好反思《圣经》文本本身。只要我们退出《圣经》说教,在更广泛的文化背景探讨这个话题,那么人们就可以认识到,狭窄阅读这样一本书无法获得广泛的价值。 

延伸阅读:

 不计其数的二手资源需要考虑,但其中简洁和最佳的阅读方法之一(虽然有些过时)可以在维克多保罗弗尼士的书《保罗的道德说教选编》(田纳西州纳什维尔:阿宾登,197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