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鱼缸风水:1983年朱德亲孙子被处死刑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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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1983年朱德亲孙子被处死刑前后!

       1983年“严打”期间,朱德的亲孙子当时人也长的不错,又很有地位,很讨女孩子们的喜欢,于是他天天晚上换女孩子,就是这样一个罪,在现在根本不算什么的,不过那是20年前。这是一个大罪。当时是否判他死刑的请示报告递到邓小邓手里,邓小平没有批,告诉手下说,把请示文件拿给康克清,一切请她决定,最后康克清批复,同意死刑。

       朱老总最小的孙子因触犯法律,在天津被处以极刑。一时间,社会上传得沸沸扬扬。“邓小平找康克清谈话了,做她的思想工作。”“康克清很气愤,说‘这是在朱老总头上动刀子!’”“康克清去天津了解情况,想给孙子减刑。”“朱家的子孙都不是康克清亲生的。她没有感情。”……

       其实,康克清惟一接到的是有关部门转来的一份记录电话,向她通报情况。她的态度很明确:“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康克清从未介入此事,也没有任何领导人找她谈过话。凡事依靠组织,这是她一贯的思想。

       康克清曾对跟随她多年的老秘书叶梅娟说:“朱德同志生前有过嘱咐:‘如果孩子不争气,犯了错误,出了问题,你也不用生气,党有党纪,国有国法。子孙不争气,你可以登报与他们脱离关系。’”对于社会上的种种传说和流言,康克清未予理睬,她说:“当务之急是要做好他母亲的思想工作,使她能认清现实,尊重法律,并从中吸取教训。”

       就在朱老总的小孙子被执行死刑的次日,康克清外出参加重要活动。行车途中,她平静地对司机刘国和说:“刘师傅,我要告诉你一件事,我的孙子犯了罪,昨天给枪毙了。”“我也听说了,但没敢问您。”稍后,刘国和又谨慎地问:“听专车司机们说,您在判决书上签过字?”康克清略显激动地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还用签字吗?”

       在此后,康克清有时在饭桌上也会对着孙子们发火:“你们出了问题,不是个人的事,是在折腾你爷爷!爷爷有话在先,你们如果不争气,做了违法的事,要我登报声明,与你们断绝关系!”

       1983年严打:

       1983年8月上旬开始,全国政法机关根据依据中共中央的文件,开展了全国性的“三年为期,三个战役”统一的严打运动,主要打击强奸、盗窃、流氓等犯罪团伙。

       1、第一战役从1983年8月至1984年7月,在全国范围打了三仗,有的地方打了四仗。第一仗主要是打击浮在面上的犯罪分子,搜捕了一大批犯罪分子,破获了一批久侦未破的积案。第二仗是深挖犯罪,集中搜捕流窜犯、逃犯,打击流氓团伙,大力侦破大案、要案和重大积案。第三仗是巩固前两个战役的成果,挖出一批隐藏较深的大要案。在第一战役中,全国公安机关共逮捕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流氓等罪犯1027000人,检察机关起诉975000人,法院判处861000人,其中判死刑的24000人,司法行政部门接收劳改犯687000人,劳教人员169000人。这是1950年镇反运动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集中打击。

       2、第二战役从1984年8月到1985年12月,分四仗。主要是使“严打”斗争向纵深发展,打击那些最严重的犯罪分子,并广泛深入地发动群众,加强政治攻势,瓦解犯罪分子。

       3、第三战役从1986年4月上旬至国庆节,分打击流氓、打击流窜和打击盗窃三仗。打击的主要对象还是最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不搞全国统一行动,不统一规定时间,边打击,边防范;边打击,边建设,逐步过渡到正常。

       第一次严打三大战役历时3年5个月,取得了巨大成果。全国治安状况有了明显好转,共查获强奸、盗窃、流氓等各种犯罪团伙19.7万个,查处团伙成员87.6万人,全国共逮捕177.2万人,判刑174.7万人,劳动教养32.1万人。破获刑事案件164.7万余起。

       一、七、八十年代交错之际,我国政治形势和治安形势形成反差的概况

       七、八十年代交错之际,我国的政治形势,可以说是一天天好起来: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1982年9月1日至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在北京召开。以上重大政治事件表明:中国共产党已经在指导思想上完成了拨乱反正的艰巨任务,从根本上冲破了长期“左”倾错误的严重束缚,重新确立了党的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路线,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在“文革”结束后,经过艰苦努力,在各条战线的实际工作中完成了拨乱反正任务,取得了重大胜利,实现了历史性的转折,正式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同样在七、八十年代交错之际,我国的治安形势,可以说是一天天坏下去:据有关资料介绍,从1978年开始(立案53万起)至1981年(立案89万起),刑事案件逐年上升,形成了犯罪学研究专家们所说的第四次犯罪高峰。这种政治形势和治安形势形成反差的局面说明:社会治安不好,不仅成为当时面临的突出问题,给国家的安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威协,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越来越没有保障。而且也就从根本上说明国家的政治形势不好。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安定团结、欣欣向荣的大好局面将毁于一旦,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业也将受到严重干扰。

       二、与前三次犯罪高峰相比,第四次犯罪高峰的表现特点

       1、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上升和低龄化趋势。在犯罪分子中,五、六十年代出生的人逐年增多,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

       2、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中,有相当一批是从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场所逃跑或者期满后继续犯罪,屡教不改的。

       3、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盗窃公共财物、盗卖珍贵文物和索贿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猖獗(注:当时投机倒把牟取暴利属于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

       4、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流氓、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增多,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

       三、第四次犯罪高峰形成的原因

       1、10年动乱和长期的政治运动,老一辈人的思想被搞乱,传统的价值观和信仰,受到了怀疑和冲击。动乱的社会造就了在动乱中成长起来的相当比例的不谙世事的青少年,根本就没有正确的信仰和价值观。

       2、“文革”结束后在方方面面留下的后遗症开始溃烂。改革开放之后,封闭了几十年的国门被打开,国外和境外的各种政治思潮和生活方式传到国内,包括各种不良东西乘虚而入。历史上遗留的不健康现象也死灰复燃,沉渣泛起。

       3、粉碎“四人帮”,结束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平反冤假错案、地富摘帽、右派平反、释放全部被关押的国民党军政人员。政治、工作和生活环境变得宽松,七十年代以前,一个人一旦犯罪,政治上、经济上一辈子永无出路,全家人跟着受牵连的局面不会再出现。所以,一般人对违法犯罪受处罚,在心里不像以前那样感到十分害怕。

       4、国家开始了经济建设,人们有了更多的接触财物的机会,对金钱的欲望增大。钱权交易开始产生,滋生了经济犯罪的土壤。

       5、1979年,我国相继颁布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开始实行依法办案,政法机关也大力整顿队伍,纠正“文革”时期盛行的“滥用戒具”和“逼、供、信”等错误做法。但是,政法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不高,与党和国家、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

       6、国家财力有限,警力严重不足,对违法犯罪打击不力。

       四、八十年代初严打思想体系的形成、发展过程

       1、制定了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略:80年代初,中共中央提出了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即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骨干作用的同时,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一项系统工程。并成立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加强了党对社会治安的管理。

       2、对青少年犯罪采取从宽处理的措施:粉碎四人帮之后,在平反冤假错案的同时,国家对青少年犯罪,特别是知识青年犯罪,采取了大幅度减刑的措施。彭真同志关于“对待失足青年,应该像老师对学生一样,像医生对待病人一样,家长对待孩子一样”的名言曾经广为流传,代表了党和国家当时对青少年犯罪的态度。

       3、制定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的政策: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的一些条款作了相应的补充或修改,对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盗窃罪、贩毒罪、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受贿罪,量刑幅度都提高到可以判处死刑。1982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1982年8月12日,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纪要》,都强调了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尽管党和国家制定了以上方针、政策,采取了以上措施,但是,事与愿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没有达到,方方面面认为党和国家手软。当时的一大批惊天恶性大案,都是青少年犯罪。如沈阳二王、河北省唐山市的“菜刀队”、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喜桂图旗(现在的牙克石市)的6.16杀人、强奸、放火案件。手段之残忍,后果之严重,为建国以来闻所未闻。经济犯罪日趋严重,建国之初“杀了张子善、刘青山,教育了一代人,管了几十年的”效果,已经无法再现。

       4、形成关于严打的比较完整的思想体系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党和国家不断调整刑事司法政策,逐步形成了关于严打的比较完整的思想体系,经过长时间思考,当机立断,痛下决心,作出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的决策。1983年8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召开,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宣传纲要)》。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流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拐卖人口、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组织反动会道门、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传授犯罪方法等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确定为打击重点,均可判处死刑。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以不受《刑诉法》第110条规定的期限的限制,并将其上诉期限改为三日。上述文件和《决定》,包括中央领导人的重要讲话,体现了党和国家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关于严打的思想体系,具体内容包括:(1)依法从重从快的观点;(2)要稳,要准的观点;(3)“两个基本”原则的观点;(4)死刑核准权下放的观点;(5)严打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观点;(6)严打必须长期进行的观点;(7)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一致的观点。

        五、八三年严打斗争的得与失

       1、关于严打的指导思想:就是为了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创造稳定的的政治和社会治安环境,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树立人民群众与各种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勇气和信心。这本身没有什么不妥。但是,严打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一方面明显沿袭了古代“治乱邦,用重典;治安邦,用轻典”的刑罚思想。另一方面,同建国初期,在“三反五反”运动中打击第一次犯罪高峰,“坚决无情地镇压反革命”一样,将打击犯罪完全等同于政治任务和阶级专政,这不仅与现代刑事司法原则相悖,甚至突破了严打思想体系中依法从重从快的观点。

       2、关于严打的模式:尽管党中央已经明确宣布不搞运动了,但严打的指导思想,决定了八三年的严打斗争,必然采取“运动式执法”的模式。实际上严打斗争采取的行政领导下的军事行动,就是典型的“运动式执法”,它的表现形式和危害后果就是:(1)党政部门全面参与,拉网式的人海战术,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混淆在一起,更多地体现了人治而非法治;(2)地方党政部门负责人亲自领导严打斗争,检察院的独立检察权、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往往被行政命令取代,难免造成司法人员在办案时一会依政策一会依法律的局面,使得严打偏离法治方向;(3)严打之前,案件堆积如山,犯罪得不到及时打击,普通群众深受犯罪之害。严打期间,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处理,难免处理过重。对受害人和被告人都失之公允。

       3、关于严打的程序和实体内容:程序方面的“从快”,应该是在刑事诉讼法范围内的执法活动。但是,严打的指导思想和模式,导致了八三年的严打,在程序方面出现了较大的问题:(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的上诉期改为三日。在生死攸关的案件面前,上诉权形成摆设,与依法治国的原则相冲突;(2)严打第一战役,停止了刑事辩护,法律程序被草菅以待,人权被蔑视,这不仅是我国律师制度的悲哀,更是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原则相悖,无异于破坏了法治的基础。实体方面的“从重”,应该是在刑法范围内的执法活动,打击的重点,应该是严重犯罪活动。但是,严打的指导思想和模式,造成了八三年的严打在实体面出现了两大问题:(1)在严打斗争中,虽然对严重刑事犯罪采取了从重打击,但是打击面太宽,对于一般犯罪也采取了从重处罚的措施,背离了建国以来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司法政策;(2)严打实践中死刑适用过多的倾向,违背了建国以来毛泽东主席强调的“慎杀少杀”的刑事司法政策,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巨大,甚至得不偿失。

       4、关于严打的总体效果:据权威资料披露,1983年开展的为期三年的严打斗争,使一大批久拖未决的大案要案得以解决,使刑事犯罪快速上升的形势得到了控制,社会治安混乱的局面被迅速扭转,极大地震摄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然而,1983年“严打”后,刑事发案下降的局面只维持了两年,1986年就开始持续上升。1996年,不得不再次进行全国性的集中“严打”。1996年第二次“严打”后,1997年刑事案件下降,但1998年以后又大幅度回升,直到2000年底又开展第三次“严打”。至今仍然跳不出刑事发案率又出现反弹的怪圈。从1983年至今,20多年严打斗争的历程说明,严打可以给社会带来暂时性的稳定,至今没有解决社会长治久安的问题。从总体效果上讲,严打斗争不尽人意,声望下降。期望在两三年内,通过几个战役,迅速扭转社会治安混乱、被动局面的目的无法实现。究其根本原因,八十年代初,我们国家才开始依法制国(注意:当时的提法是依法制国,还不是依法治国),法治的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尽管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时期,积累了从游击战到大兵团作战的武装斗争经验,在新中国建立后,积累了运动治国的经验,但是缺乏依法治国的经验。对从未遇到过的日趋恶化的治安形势估计不足,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需要探索、积累,付出代价。

       六、我们国家当今的严打刑事司法政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体制转型时期,带来了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各种社会矛盾明显暴露,呈现出多元化,在法律越来越完备的情况下,社会犯罪率,特别是严重刑事犯罪居高不下,呈现出向组织化、技术化、智能化发展的趋势,形成了犯罪学研究专家们所谓第五次犯罪高峰。其时间持续之长,案件上升幅度之大,犯罪类型、手段之繁之多,危害之严重,都是前几次犯罪高峰所不可比拟的。近几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提供的数据表明:全国法院每年审理的刑事案件已经突破70万件。2008年3月,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全年刑事案件已经激增到400多万起。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面对犯罪高峰,都会实施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通常是指国家实施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方略,和国家的刑事法律紧密相关。在一定意义上,它指导着刑事法律。应该肯定,经过二十多年的严打斗争,党和国家积累了经验,不断发现问题,逐步将严打纳入了法治的轨道。按照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按照全国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内容,我国现阶段奉行的主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打”、“宽严相济”。三个基本刑事司法政策之间,既有联系,又有侧重点。作为基本刑事司法政策之一的严打政策,必须有完整的思想体系和若干具体的刑事司法政策,经过长达二十余年的摸索,目前的严打政策,又有如下具体的刑事司法政策:

       1、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严打相结合的方略。1992年中共十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长期稳定”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写入了党章的总纲。

       2、坚持“依法从重从快”、“适度组织集中打击行动”的具体刑事司法政策,在不同区域乃至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打击斗争。二十五年来(除1985年外),公安机关每年都组织“严打”战役或者“严打”专项斗争。区域性“严打”则至数百次之多,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3、坚持正确处理“严打”、“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宽严相济”三个基本刑事司法政策之间的一脉相承关系,将“轻轻重重”和“抓大放小”作为长期的刑事政策。

       20世纪后半期,以美国为代表,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轻轻重重”的刑事司法政策两极化趋势。近几年,我国有学者提出应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抓大放小”的现代刑事司法政策(注:与中国传统社会三大司法政策之一的“抓大放小、重刑轻民”不同)。二者内容大致相同:即实行两极化的刑事司法政策,对轻罪实行更轻缓的处理。对重罪进行更严厉的打击,轻重之间适时进行适当调整。

        1983年的严打斗争和刑事司法政策,具有很强的时代性、阶段性和中国特色,已经逐渐成为历史。回顾与思考,谈谈一己之见,也是为了国家严打刑事司法政策乃至刑事法律的日臻完善。

                              (摘自《人民公安报》等相关资料    中华民生网:http://www.zhms.org/       盘锦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