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良缘圆房是第几集:市教育局关于脱岗教师处理意见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2:14:54
市教育局关于脱岗教师的处理意见

(石教〔2008〕51号)

各乡镇办区中心学校,市直各教育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人员编制管理的意见》(石办发〔2008〕3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教育系统人员编制检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石政办发〔2008〕5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市教育局党委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按照依法依规、统一政策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类处理、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原则,对脱岗教师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辞职处理
    脱岗人员中,愿意辞去所在单位工作,本人已向学校提出了书面辞职申请的,依据国家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精神,市教育局通知学校按规定程序办理教师辞职手续,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呈报市编办、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注销编制、财政供养卡和工资关系,人事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对于办理了辞职手续的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其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上年月平均基本工资(即四项之和: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和10%的工资)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二、辞退处理
    2003年3月1日以前的非合同聘用脱岗人员,不愿自动放弃工作,学校通知返校后但又拒不上班,或上班后无正当理由连续脱岗达15天或一年内累计脱岗达30天以上,或上班不服从工作安排,无理取闹、恐吓威胁单位领导,影响学校工作秩序,经多方批评教育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予以辞退。即经市教育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通知学校按规定程序办理辞退教师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同时呈报市编办、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注销编制、财政供养卡和工资关系,人事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对辞退人员,按如下标准由学校一次性发给辞退费。即: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即四项之和,下同)总额的60%;工作五年(含五年)至十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
      对于擅自离岗人员,经动员拒不返回上班,又不补办相关手续,或本人与其直系亲属拒不接受学校送达的《石首市擅自离岗教师处理告知书》,或学校与本人无法联系,并经网上公告也不与单位联系,或多年未与学校联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精神,视作自动离职,给予辞退处理,由市教育局通知学校按规定在市内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和《石首教育在线》网站上发布公告,同时呈报市编办、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注销编制、财政供养卡和工资关系,人事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三、解聘处理
    2003年3月1日以后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并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脱岗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由学校发给《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市教育局负责向市人才交流中心移交人事档案,然后呈报市编办、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注销编制、财政供养卡和工资关系。学校根据被解聘人员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上年月平均基本工资(即四项之和: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和10%的工资)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脱岗聘用人员不同意解除,而又无正当理由,也不返校上班,视为自动放弃工作岗位,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
     四、病休处理
     对于身患疾病或伤残等原因不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指定医院证明和市卫生局认定的,市教育局准假治疗休息,痊愈后及时返岗上班。病休期间待遇按国发〔1981〕52号文件、鄂人险〔1998〕108号文件执行,具体规定:①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即四项之和,下同)全额发放。②病假超过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③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满20年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病休一年内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也不享受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的相关待遇。
     对于符合病退条件的脱岗患病教师,经劳动、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依法鉴定认可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病退手续;对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无法上班,但又不符合病退的年龄和工龄条件(即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10年以上)的教师,按规定程序办理退职手续,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依据鄂人〔2006〕19号文件规定,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即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
     五、其他处理
     1、现仍在石首境外公立学校临时代课或其他单位工作,准备调出的脱岗教师,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执行,即拟调入单位开具借调函,补办相关手续,暂时保留编制关系,停发财政供养卡,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经市教育局批准,时限不超过一年)。正式调出后,呈报市编办、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注销编制、财政供养卡和工资关系。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调动手续的应按期返校上班。弄虚作假或期满未返校上班者,作辞退处理。
     2、未经批准已经在外脱产进修的人员,通知其本人返校重新进行审核审批,市教育局同意后,与学校签订进修期满返校上班和违约处罚的书面协议,补办相关手续。进修期间财政供养卡交由学校保管,按期返校上班后退还给本人。不符合进修条件的,必须按期返校上班,否则,作辞退处理。
     3、脱岗人员本人要求返校上班的,由学校统筹安排,拒不服从安排的,依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精神,作辞退处理。
     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自辞职、辞退、解聘之日起,其社会保险费学校不再负担,由所在学校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终止手续。其它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石 首 市 教 育 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