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波儿童诗二年级:再论统计的真实性与准确性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3:22:01

南京市统计局:王国钧

新《统计法》在立法宗旨中,把“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作为新《统计法》的重要价值取向,这是在新的形势下对于统计规律的新认识,体现了经过二十多年的统计工作的实践,统计法制工作的逐步完善。正确把握真实性、准确性的关系对于深刻理解新《统计法》的精神,依法开展各项统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拙作《论提高数据质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载《中国统计》2009年8期),论述了真实性与准确性的含义及其有机统一的关系,引起了系统内的关注,有的同志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和商榷意见。对于真实性、准确性及其两者的关系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看法,是很正常的。真理愈辩愈明,我也有必要对我的观点进行进一步的解读和论述。

一、真实性与准确性关系解析

随着新《统计法》的颁布施行,真实性与准确性已经是并列的法律概念,其相互关系是错综交汇的。应该说实现真实性与准确性的有机统一,即做到既 “真实”又“准确”才是统计工作的最高境界。而不是所谓的“‘真实’是‘准确’的最高境界”。其理由如下:

(一)真实和准确具有不同的对应方

1、真实性是相对于虚假所说的。“真实”和“虚假”体现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有知道“真实”,才可能有虚假。“虚假是人类的一种认识现象,是人类理性的罪孽,是假像与虚构的交媾”[1],“虚假是属于人的,只有人才会有虚假”[2]。“虚假”表现在统计工作中就是为了某个目的,刻意多报或少报统计资料。由于人们对于事物的认识(包括定性的和定量的),是受客观条件、认识水平等限制的,“统计认识与客观事实的关系就像两条渐进线,一是真值,二是统计值,两条线一齐向前延伸,彼此不断接近,但是永远不会相交,”[3]“统计认识结果(指标体系或者模型)一方面与现实不是等同的,而另一方面按其对现实的关系来说,也不是虚构的,而是在某种程度上、从某个方面把现实包括在自身内容之中”[4]。“我们的社会经济情况十分复杂,而且经常变化,我们的统计在反映社会经济情况的时候,只尽可能接近真实,而不可能绝对真实。这就和我们对宇宙真理的认识是相对的一样,我们对社会经济情况的认识,也常常是相对的。”[5]只要是主观上想讲真话,愿意提供真实的情况,并力求这样做,我们认为,即使提供的资料不准确,也是真实的。如在开展住户调查的大样本调查阶段,要求居民回忆填报上一年的收支数据,大家知道,上年的情况如果没有日常记录一般是填不准的,但如果抽中户愿意配合,竭力回忆并尽可能搜集提供,尽管是不准的,也应该是真实的,而不能说他提供的资料是虚假的,更不能对之进行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说,真实的东西不一定准确。相反如果被抽中户心中有数(假如抽中户一直有记帐的习惯),但出于某种考虑,提供了一个不是自己心中确信的该报的数字(或者高于该数或者低于该数),那么这个数据就是不真实的。

2、准确性是相对于标准而言的。没有标准就不存在所谓的准确和不准确了。就像打靶一样,没有靶子(标准),就无所谓打得准与不准了。对于统计工作而言这个标准就是“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的科学规则。凡是符合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的科学规则要求的,就是准确的。诚然,准确性确实有一个准确度的问题,这个准确度是指实际结果与事先设定的主观标准和客观统计科学规则要求的契合程度。但是,并不是百分之百的准确就是真实。如,统计上的财务统计报表的有关指标在统计调查制度上明确要求根据会计表填列,如果各企业统计人员根据会计报表(假定是不真实的,但统计人员不知)填报了统计报表,上级部门也进行了认真的汇总得出全市的数据,应该讲数据是符合统计调查制度的,是准确的,但是却是不真实的。因此,准确的不一定是真实的。再比如,有两个商业企业为了所谓的自身“形象”,采取对开增值税发票的方式将“销售收入”增大,从帐面上看,有销售发票,有帐目,符合销售的要件,但实际上是体外循环,相互抵消,没有实际进行销售,其数据非常准确(进帐、出帐样样齐全,丝丝入扣),但是,却是虚假的。

(二)真实和准确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1、新《统计法》将真实和准确确立为不同的法律概念。法律概念作为法的构成要素应当是确定的,“法律概念不是法学家任意创造的,它们是法学家从无数有关法律的实践中概括出来的”[6]。更何况真实和准确作为《统计法》所确立的宗旨更应该是严谨的。“法律概念是法律结构中的基本单位之一,……概念一旦形成即具有权威性,它统摄各种情况和事务,使一系列原则、标准和规则得以适用”。[7]在新《统计法》立法宗旨中,将真实性列在准确性之前,充分体现了国家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决心和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显示了通过二十多年的统计执法实践,统计立法理念已经实现了由注重“统计账项基础控制”发展到“制度基础控制”和“风险导向控制”并重的转变。如果说“‘真实’是‘准确’的最高境界”,那么,在立法时就完全可以用“真实性”代替“准确性”了,而没有必要再列“准确性”。

2、新《统计法》对于“不真实”设定了法律责任。新《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并且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说“‘真实’是‘准确’的最高境界”,那么,法律怎么可能根据最高的要求(境界),作出处罚呢?法律应该是最低的道德要求。“社会主义法律作为人们必须遵守的规范,必须考虑社会上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准,体现对人们行为的广泛性要求。不能把一个社会中只有少数先进分子才能身体力行的道德行为要求社会全体公民都必须做到的道德准则,作为法律的道德基础”[8]。譬如讲雷锋精神是我们要倡导的,但不是说,达不到“雷锋”精神标准者,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啊。从这里可以看出,统计法的价值取向,在于对于人为弄虚作假现象的坚决制止,对于囿于经验、认识、客观条件等无主观故意或过失因素所产生的“不准确”现象,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是在《统计法》中把“准确性”作为“倡导性”法律规范来规定而不是作为“禁止性” 法律规范来规定的(从新《统计法》第七条规定也可以看出)。

(三)真实性和准确性可能具有不同的组合

综上所述,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对于事物不同角度的衡量,为了便于理解问题,我假定了真实、不真实、准确、不准确四种极端的情形进行分析(这好像在物理实验中假定的情形,其实,在现实中一般不会存在所谓的“理想状态”,实际情形要比这复杂得多)。在这种假定下,往往对于同一件事,会有四种不同的组合:

①真实——不准确;②准确——不真实;③不真实——不准确;④真实——准确。

对于前两种,我已经在上面进行了分析。对于“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可以有一句话来说明,就是“做假帐都做不周圆”,这种情况,在统计执法检查中时有发现,毋庸赘述。

至于“真实——准确”的情形,即真实性与准确性有机统一的情景,则是新《统计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二、  厘清真实性与准确性的关系对于加强统计法治的意义

有些同志认为对于真实性与准确性没有必要去探讨。在此我也表述我的观点。我认为厘清真实性与准确性的关系,对于加强统计法治的意义重大。

(一)对于统计立法的意义

《统计法》是统计工作的根本大法。真实和准确是《统计法》的重要原则,厘清其关系对于我们深刻理解《统计法》的精神,制定《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的法规、规章意义重大。

一是有助于突出立法的重点。新《统计法》重在提高统计的真实性,因此,我们要在坚持真实性与准确性有机统一的前提下,将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人为弄虚作假行为作为立法重点。

二是有助于科学合理的进行法律解释。在解释有关的法律概念时,必须区分有主观故意的“不真实”和无主观故意的“不准确”行为,这样才能使法律解释体现新《统计法》的价值要求。

三是有助于统计法律概念的统一和规范。过去各地在立法时出现了许多法律概念,如“多报”、“少报”、“漏报”、“虚报”、“瞒报”等,实际上可以用体现“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真实” 和体现“标准”要求的“准确”来统一和规范。

(二)对于统计执法的意义

深刻理解《统计法》的精神是开展统计执法的重要前提。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执法的核心。而其中真实性与准确性又是数据质量的核心要素。厘清真实性与准确性的含义及其关系对于适用统计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可以界定“不真实”和“不准确”这两个行为的构成要件。“不真实”的构成要件,必须要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而“不准确”应该是没有主观上的故意。

二是可以明确依法统计的方向。(1)在提高数据真实性上必须要从人的方面来入手,一方面要加强对调查对象统计权利义务的宣传,明确行政机关的保密责任,以提高其对调查工作的配合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和政府统计人员的教育,建立预防、监控机制,杜绝对统计工作的人为干扰。同时,也要坚决反对借统计科学之名在抽样调查中刻意违反统计随机性原则弄虚作假的行为,以杜绝系统性误差的产生。(2)在提高准确性上要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增强调查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还要保证调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的严格执行,通过强化统计基础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律、道德和业务素质,以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在今年的全国统计工作会议上,建堂局长在《迎难而上、开拓创新、奋力实现统计能力数据质量和公信力的新提高》的报告中非常明确的从提高统计的真实和准确性两个逻辑层面入手对全国2010年的统计工作提出了要求,思路清晰、高屋建瓴、分析深刻,充分体现了国家统计局领导对新《统计法》精神的深刻理解、对当前统计形势的精辟分析和对统计发展规律的切实把握,不仅为我们做好2010年统计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我们逻辑层面上进一步厘清真实性与准确性含义及其关系提供了重要依据。

(载《中国统计》2010年第四期)



[1] 高帆著《虚假论——真实背向的理性沉思》,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8月第一版,第29页

[2]高帆著《虚假论——真实背向的理性沉思》,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8月第一版,第28页

[3] 王振龙著《统计哲学研究》,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7月第一版,第67页

[4]王振龙著《统计哲学研究》,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7月第一版,第67页、第68页

[5] 薛暮桥著《薛暮桥统计论文集》,中国统计出版社,1986年10月第一版,第186页

[6]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二版,第37页

[7]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一版,第27页,第28页

[8] 石泰峰主编《社会主义法治论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0年3月第一版,第2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