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群侠传2安卓移植版:2008年地税最新政策摘编[转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7 07:30:53
2008-09-22 17:10:34|  分类:税收政策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企业所得税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1、适用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除特殊规定外)。
3、原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4、扣除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5、扣除的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①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③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3)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优惠政策
(一)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1、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①企业(包括亏损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②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
③企业为再创新引进先进装备样机的折旧,可列入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④支持培育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企业委托非关联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凭技术研究开发委托书和真实、合法、有效凭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作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凭合法凭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外,还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⑥进一步简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审批程序,对符合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再实行事前项目确认审批办法,改由纳税人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自主申报加计扣除。
2、技术转让优惠政策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
1、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关于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四)关于鼓励创业投资的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关于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六)税率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企业的优惠政策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3、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一律按照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4、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下表),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
 
类别
 
序号
 
文件名称
 
备注
 
一、就业再就业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对2005年底之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至期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二,奥运合和世博会政策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
 
奥运会结束并北京奥组委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8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
 
世博会结束并上海世博局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上海世博运营有限公司享受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财税[2006]155号)
 
三,杜会公益政策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
 
 
四,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  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政策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
 
 
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9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丈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丈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五、涉农和国家储备政策
 
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
 
 
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
 
 
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
 
 
六,单项优惠政策
 
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
 
 
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8号)
 
 
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3号)
 
 
(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个人所得税
一、2008年3月1日(含)起,减除费用上调:
1、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3、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即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二、个人所得的形式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政策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各项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应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申报期限: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3、纳税申报地点: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任职、受雇单位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或者(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地使用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开始执行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
1、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土地:乐成镇、柳市镇、虹桥镇、北白象镇;
二级土地:翁垟镇、黄华镇、七里港镇、象阳镇、蒲岐镇、石帆镇、南岳镇、天成乡;
三级土地:其他建制镇。
2、税额标准
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9元;
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
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3元
车船税
一、征税范围
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免税的车船外,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藉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行政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均应依照规定征收车船税。
二、车船税税额标准
 
类别
 
计税标准
 
税额(元)
 
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每年每辆
 
540
 
中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每年每辆
 
480
 
小型客车: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每年每辆
 
360
 
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升的每年每辆
 
240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年每吨(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60
 
摩托车
 
每年每辆
 
60
 
船舶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年每吨
 
3
 
净吨位201—2000吨的,每年每吨
 
4
 
净吨位2001—10000吨的,每年每吨
 
5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年每吨
 
6
 
三、对城市、农村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船,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收车船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
四、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五、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
六、车辆的车船税按年征收,由代征单位一次性扣缴;船舶的车船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一次性缴纳,纳税期限确定在每年的10月份(税款所属期)
七、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八、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对于2007年已按原税额标准纳税的车船,按新税额标准计算的应补缴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征收机关申报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