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迷红楼快眼:地税07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二处)--------------4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4:29:52

五十七、企业为员工办的商业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含基本养老、医疗及补充养老、医疗)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十八、企业购买的股票取得的股票分红收入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基金分配收入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买的股票取得的股票分红收入需要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2]128号文的规定,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十九、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向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能否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向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十、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

根据财税[2007]6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

六十一、房地产经纪行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为多少?

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为10%。

六十二、单位人员出差,使用的是电子机票,企业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税发[2006]39号文件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暂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作用。

六十三、企业员工到国外出差,准予税前扣除的差旅费津贴是多少?

目前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计算。

六十四、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按照企业计提的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0.5%以内,凭相关的报销或上交凭据据实在税前扣除。

六十五、我单位招用了某高校派来的一部分大学生来我单位实习,请问我单位支付给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实习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税发〔2007〕42号文件,企业按照财税[2006]107号文件规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扣除。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六十六、单位为了业务需要招待客户出去游玩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

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业务招待费超过标准的,按规定纳税调整。

六十七、企业会计帐上有一笔“应付帐款”长期挂帐,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

根据苏地税发[2004]179号文的规定:

1)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超过3年以上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支付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无法支付就是指在三年内没有再发生一笔支付项目,否则,必须重新计算年限.

六十八、房地产企业提取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代收代缴的维修基金和预提的维修基金不得扣除。

六十九、企业因评估产生了资产增值,企业应该如何确定资产的成本?

根据国税发[2000]第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一章 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七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如何确定?

关于住房公积金问题,在总局对个人所得税的文件中,明确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省政府有明文规定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的最高限,则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执行,否则按总局规定的口径执行。

七十一、驾校实行核定征收,其应纳税所率如何确定?

按教育劳务确定应纳税所得率为3%。

七十二、建筑业总包方承包A工程造价1000万,其中300万元自己做,另700万元分包给B公司,请问A公司在确认收入时是按1000万元还是按300万元?

如果A公司统一开出总承包发票,须按1000万元确认收入,A公司分包给B公司的工程,可以凭B公司开具的700万元的发票做成本;如果A公司只开具自做部分的发票,则按300万元来确认收入。

七十三、最近出现了一些“转让项目”的行为,如A公司接下业务后,只完成了前期的设计调研等工作,尚未进入到实际的土地及房产运作阶段,根据政府要求又必须转让给B公司来运作下面的内容,经协商,向B公司收取500万元前期运作费用。现在A公司要求来开具发票,请问这一块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内容?我们是否可以按核定征收来征收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A公司应该按财产转让行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七十四、涉及到股权变更的问题,企业原注册资本1000万元,某公司投入房产一栋作价400万元, 占40%的股权。现该股东拟退出,经股东会决定该人退出 40%的股权,公司返还该人原投入房产一栋,不再有其他经济补偿。该笔业务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房产的公允价值仍为400万元,则投资退回没有所得,如果房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原投资作价,则高于部分应作为投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十五、从事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系统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行业,核定征收时是按其他行业10%还是按信息咨询业15%?

从事咨询业务或以咨询为主,管理为辅的按信息咨询业15%计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管理业务或以管理为主、咨询为辅的按其他行业10%计征企业所得税。

七十六、企业成立时,以私牌轿车作投资入股(有投资协议),作了固定资产,能否计提折旧?能否列支养路费等费用?

企业为了能按揭贷款买车,上了私牌的车,实际是企业在用,能否作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列支养路费等费用?

权属为个人的车辆,不能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租赁方式给企业使用,并按协议规定的租金在税前扣除。该车辆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发生的费用,凡未包括在租金范围内的,只要不是专属个人名下的(如养路费、保险费等)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七十七、社保费的滞纳金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可以在税前扣除。

七十八、A公司于93年向个人集资后以公司法人股(共1000万元原始股,100人,每人集资10万元)的形式投资沪宁高速,07.5.16沪宁高速上市,市价8元/股,其中60人要求转让,于是A公司就转让交易其中的600万元法人股,证券公司将4800万元打给A公司后,A公司直接将4800万元按80万元/人分给这60个人,证券公司将4800万元打给A公司时,A公司是否要将此并入公司年度投资收益计征企业所得税?

A公司以单位名义作投资,其投资转让所得应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七十九、某公司是一家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现在公司招聘持下岗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请问是否可以享受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

可以按规定的顺序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十、对于房地产企业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能否税前扣除,特别是预售收入预缴的部分?

房地产企业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包括预售收入预缴的土地增值税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按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在清算当年税前扣除,多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在收到退税时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八十一、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如果经营多业,是以上年度收入所占比重最高的行业作为当年度核定应税所得率的行业,但如果该企业当年注销,是以当年收入比重最高的行为作为核定行业,还是仍以上年收入比重最高的行业作为核定行业?

以主业确定行业应纳税所得率。如果当年注销,则仍按已确定的应纳税所得率清算。

八十二、某企业向信用社借款,因没钱还本息,就每月预提记入“财务费用”,到年底也没支付出去,金额70多万。请问是否要调增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到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部分,应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八十三、某建筑企业每月提取工资费用,但是都未发放给职工,全年共100多万。请问是否要调增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必须按实际发放金额在税前扣除。

八十四、个人同时在几家任职,能否可以在几家分别作为计税工资人数?

只要分别与几家订有雇佣合同,可以作为计税工资人数处理。保险只是作为一个参考因素,不能作为必要因素。

八十五、拆迁公司如何确定当年度的拆迁收入?

收入确认时间为拆迁公司与被拆迁单位(个人)达成拆迁意见,双方签订了拆迁协议(或具有法律效力文书)时,收入确认同时根据配比原则结转相应成本。对于拆迁过程中的“钉子户”情况,收入确认按上述原则处理,待签订了拆迁协议(或具有法律效力文书)时确认收入。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协议后发生的拆迁工程收入的确认和相关成本结转比照建筑安装工程处理,如涉及工程跨年度的,可以按形象进度确认当期收入并结转成本。

八十六、我单位按照国家文件的规定安置了残疾人,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从2007年下半年起,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十七、我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职工借了一部分资金,承诺按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支付利息,请问这部份利息否可全额税前列支?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向个人的借款,必须有借款合同,2007年底前,按不高于基准利率的2.3倍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八十八、企业因现在效益较好,欲支付98年房改以前老职工的房贴(实为职工住房拆迁时由企业所支付部分)能否现在按实列支?

根据国税发[2001]39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八十九、现在很多中小型企业在各大商场销售产品都需支付如“返利”、“回扣”等费用,商场开具的正式发票,这种情况已普遍存在,能否考虑允许企业按实列支?

根据国税函[1997]47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返利,无论是实物还是货币形式,只要有正式发票,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但收到返利的购货方应该作为收入处理。

九十、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

根据国税函[2003]1095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取得的固定资产入帐价值按购买时的价值处理。

九十一、企业发生将研发的专利产品(或科研成果)注册成个人名下(特别是私营企业业主),其研发费用如何处理?

企业研发的专利产品(或科研成果)注册到个人名下的,其发生的研发费用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九十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等原因,将在手的开发项目整体转给另一开发公司开发,前期已支付的土地款项以及开发成本费用由另一开发公司确认后付给该公司,相关的票据也由该公司转给另一开发公司做帐,转让后的所有开发事项均由另一开发公司负责。

对这部分转入的票据,由于客户名称是原开发企业的,另一开发公司能否税前扣除?

转让方在转让行为发生后,按转让价款开具发票给受让方,受让方按票面金额入帐,不能按开具给转让方的发票入帐。

九十三、对经南京市科技主管部门确定备案的技术开发项目,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能否加计扣除?

经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和南京市科技局确定备案的技术开发项目,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都可以加计扣除。

九十四、房地产企业对开发不同类型的房产,所得税预计毛利率不同,特别是2005年开发的预收普通住宅是按15%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而2006年改为按20%预征,按规定由预收帐款转收入的部分要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对以前年度已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是按15%还是20%调减?

对预售收入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保持同一口径,即按原适用的预计毛利率调整。

九十五、今年出台的福利企业政策,对上半年减免的增值税今年是否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不明确。

对上半年减免税增值税或营业税,仍并入到上半年的利润总额,免征上半年的企业所得税。下半年减免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不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九十六、财企(2006)478号对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规定可在成本中提取“安全费用”,能否给予在税前扣除需要明确。

实际发生的“安全费用”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但预提的“安全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九十七、某公司实行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对生物资产—奶牛提前报废需不需要税务部门报批,如何处理需要明确。

企业的生物资产提前报废,必须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按财产损失审批流程处理。

九十八、目前大型商场均有刷卡消费,客户刷卡后,款由银行扣除,之后银行再将款项返还给商场。但是商场当时销售时为取得的为全额收入,但银行还款则扣除1%--2%的手续费后的金额,而扣除的部分并没有相应票据。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如何确定商场取得的收入,是以全额计征,还是以差额计征?

按全额确定经营收入,银行扣除的手续费作为企业的理财费用,在财务费用中列支。

九十九、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如果该笔借款为无息使用,我们是否应将该借款参照银行同期借款,计算其收入,同时对方也允许其支出该利息?

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其收到利息的一方,应作利息收入处理,但支付利息的一方,必须按注册资本的50%计算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对于集团公司统借统贷,如果集团将一笔贷款分别借与几家分公司,造成借款的票据不一致,还有,如果集团借款时间为一年,而借给下属公司为半年,以上两种情况是否属于公司统借统贷范围,如果是,如果计算利息支出?

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的行为,称为统借统还。

凡符合统借统还条件的,其下属单位按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凡下属单位按高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支付的利息,不得按统借统还处理,必须按注册资本的50%计算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四部分  税前扣除申报、审批

          及备案需报送的资料

 

一、财产损失审批应报送的资料

(一)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共性的材料:发票、购销货合同或确认已作为收入的凭据。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4)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5)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6)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5、逾期不能收回应收帐款且有证明表明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形成坏帐。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6、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二)存货、固定资产盘亏损失

1、存货: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存货盘点表;

(2)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4)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2、固定资产: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三)报废、毁损损失

1、存货: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和赔款凭证;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7)存货盘点表。

2、固定资产: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和赔款证明。

(四)存货、固定资产盗窃损失

对被盗的存货、固定资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五)投资损失

1、应提供企业确认资产的合法依据,包括投资协议和投资款支付凭证等;

2、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须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如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

3、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等,须提供终止经营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须提供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相关证明;

5、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进行清算,须提供相关证明;

6、应提供企业申报税前扣除已进行帐务处理的情况包括有关凭证和帐页,帐面表明确已发生损失;

7、应提供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说明。

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审批时应报送的资料

(一)抵免项目立项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效批复(原件);

3、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原件);对不需经国家经贸委或省计经委审批、但符合《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也应提供国家经贸委或省计经委出具的确认书(原件);

本条所称有效公章是指国家经贸委对限上技改项目出具的确认书上加盖的“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省计经委对限下技改项目出具的确认书上加盖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抵免审批时应报送的资料

1、立项核准文件

2、国产设备购买清单

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核表》

4、购置国产设备的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企业购置的按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企业购置的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目  录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

一、

 

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第一部分  2007年度最新政策规定

一、政策性搬迁收入………………………………………………

二、风险投资企业…………………………………………………

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四、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六、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七、新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

八、2007年高温费标准……………………………………………

 

第二部分  往年重要政策汇编

一、新办企业认定…………………………………………………

二、工资政策………………………………………………………

三、鼓励自主创新政策……………………………………………

四、加速折旧………………………………………………………

五、捐赠……………………………………………………………

六、房地产开发业务政策…………………………………………

七、广告费政策……………………………………………………

八、核定征收管理…………………………………………………

九、货物运输企业所得税退税管理………………………………

十、补贴收入政策…………………………………………………

十一、汇总纳税政策………………………………………………

十二、借款费用……………………………………………………

 

第三部分 2007年度政策问题解答

2007年度政策问题解答……………………………………………

 

第四部分 税前扣除申报、审批及备案需报送的资料

一、财产损失审批应报送的资料…………………………………

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审批时应报送的资料……………………

 


 

 

2007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