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最强武学:高累进所得税制要不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8:23:35

我国属于一个高累进税国家,个人工薪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达45%。但是累进税有着很多问题。诺贝尔经济学得主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一书中对累进税问题有着深刻的见解。这些见解有助于我们梳理如何看待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哈耶克的观点为,累进税虽然试图减少不平等,实际上助长了现有不平等的永久化,因为它影响社会成员的向上流动。他赞成整体税收的比例性原则,反对整体税收累进。他认为,即使是按照比例税税率来征税,富人也是多赋税的。计征累进税是没有必要的,比例税也能达到同样的目的——收入多的,按照比例税,自然交的税很多。他认为,整体税收累进是指“在笼统考虑所有税收的情况下,比对较高收入计征很高比例税更甚的累进”。可以把体现哈耶克赞成的整体税收比例性原则的税制称作个人总体税负单一税率体制。

根据哈耶克的观点,比例税鼓励大家发财致富,只要是合法的收入,不会削平个人收入金字塔的尖顶部分。累进税则会有此效果,对技术进步、资源配置、创新激励、社会流动性、竞争和投资造成负面影响。按照我国现有累进税,累进税率太高,很多人就会失去劳动积极性。在这种税制下,个人的收入高到一定程度,很容易失去继续创收的激励;即使有,也是因为个人投入很多资源想办法把钱藏匿起来,把钱在别的途径上取得或者花掉,进行合理的避税,或者法律上不许可的逃税。

哈耶克认为,累进税所依托的纳税能力原则本身是成问题的。该原则指的是,你收入越高,就应该缴纳更多的税,而且这种观念集中体现在个人收入的累进税这一环节,但哈耶克觉得纳税能力原则违背了民主社会里最核心的、几乎唯一可以获得大家公认的经济公正原则,那就是同工同酬原则。尊奉纳税能力原则会影响到同工同酬原则的推行与遵守,从而导致不公正的税收待遇。哈耶克还认为,累进税会大大改变各种工作的相对净报酬结构,每一项工作税前、税后的报酬结构不应该扭曲。不能说这个人工作能干,完成的工作件数多,累计的所得较多,就应该加征更高的税收,以至于出现各项工作之间的净报酬结构跟税前的报酬结构发生了扭曲。我们可以用这样一个例子来理解哈耶克的观点:一个勤勉能干的律师一个月获得10笔5000元得报酬,一个懒惰平庸的律师一个月获得2笔5000元的报酬,但一个收入合并征税的较高累进税制可能导致前一个律师的每笔税收净报酬为3500元(如果适用的平均税率为30%),后一位律师每笔税收净报酬为4250元(如果适用的税率的15%)。这种相对净报酬结构不应该受到扭曲的原则很重要,如果被扭曲,必然违背上述同工同酬原则。我们可以用哈耶克的同一条逻辑来推翻我国这样的高累进税制的合理性。

哈耶克认为,纳税能力原则隐含的前提是成问题的。该前提就是边际效用递减律,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其它商品的消费数量保持不变的条件下,随着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消费量的增加,消费者从该商品连续增加的每一消费单位中所得到的效用增量(边际效用)是递减的(这里的效用是指消费所带来的满足程度)。问题是个人之间的效用不可比较,也无法加总成集体的总效用。

根据哈耶克的观点,适当累进和过度累进难以把握,而且累进税的累进程度往往被作为多数派的代表的政府和立法机关随意专断确定。我们中国对税收累进度的确定也存在同样的专断特征。在民主国家可能是多数暴政,即多数通过的民主程序通过累进税而对少数进行剥夺。与此对照,我国可能发生的情况是,由少数确定对少数的剥夺,然后让人大多数通过形式加以确认,而且在目前阶段,人大对公民的代表性和回应性有限。新近的个税改革决定增加了较高工薪所得者的税负,整个程序可以这么去解释。

正因为如此,哈耶克认为比例税制优于累进税制,但鉴于许多国家已经接受累进税,而且难以改弦换辙,哈耶克不反对一种整体上轻度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