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钨价格走势图:民法学讲义一小部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1:13:03

自然人与法人   

   自然人是一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自然人既包括本国自然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公民则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则不一定是一国公民。《合同法》则不再采用“公民”概念,而只是使用“自然人”概念。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 9 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基于出生这一事实,自然人当然取得主体资格。出生时间的确定有一定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 1 条规定:自然人“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故在出生时间的认定上,户籍证明的效 力高于出生证明,出生证明的效力高于其他证明。

(三)胎儿利益的保护   既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毕竟具有成为民事主体的现实性,故法律上一般均设有特殊规定,以保护胎儿的利益。《继承法》第 28 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 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给予胎 儿的一种特殊保护,并非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另外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 承办理。此处的“法定继承”是针对“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而非针对“胎儿”的法定继承。 (四)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是自然人权利能力消灭的惟一原因,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 公民一旦死亡,则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不再是民事主体,其生前的婚姻关系消灭,其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发生移转,人身权消灭。需要指出的是,自然人死亡以后,自然人的某些权利仍然会得到法律保护,如名誉权、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对这些权利进行保护,其主要理由不是因为该自然人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而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类型。①成年无精神病人。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 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具有固定劳动收入的未成年人。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效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会因其 欠缺行为能力被否认。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类型。①10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效果。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③未经其法定代理 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又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 同。④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抛弃价值较大的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再比如:《继承法》第 22 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

(1)类型。①10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效果。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以零花钱 购买零食的行为。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不存在效力待定的问题。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 失踪人的法律制度。这是对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 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

1、失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下落不明,这种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满 2 年。2 年的起算点是从下落 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对该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利 害关系人提起申请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提起申请时,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宣告失踪的法律事实只能由法院通过特别程序确定,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宣告失踪的案件采用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由失踪人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在接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 3 个月。公告期满后,应当根据情况判决宣告失踪或驳回申请。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故不发生继承问题,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宣告失踪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财产代管人的指定没有固定顺序,亦非谁申请,谁是财产代管人。应当按照有利于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在涉及失踪人的诉讼中,由财产代管人作为原告或被告。

(三)宣告失踪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终止。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1.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①一般情形下下落的明的,自下落不明的“次日”起满 4 年;因战争下落不明的,须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 4 年。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下落不明的“次日”起满满 2 年。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的限制,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2.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它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法院依法宣告:①管辖法院为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法院。②法院作出死亡宣告前应当进行公告:①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 3 个月;②其它情形, 公告期为 1 年。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1.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遗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消灭。

2.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 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三)死亡宣告撤销的要件

1.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

2.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不受顺序的限制。

3.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死亡宣告。

(四)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效果

1.身份关系上的效果

(1)婚姻关系上的效果:①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②如果 其配偶已再婚,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③即使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夫妻关系并不自行恢复,若双方愿意结婚,自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时取得夫妻关系。

第三点经常考查,一定要注意只要被宣告死亡人的前配偶再婚,不管发生什么,夫妻关系都不能自行恢复。

(2)其它身份关系上的效果: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继续有效。但收养 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其与子女的身份关系自行恢复。

2.财产关系上的效果

(1)继承遗产的人应当返还继承的财产:①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②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由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给予适当补偿。

(2)赔偿责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 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两种之间没有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