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网曝光: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4:05:26
创新机制体制  力求权责平衡 ——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
中共东乡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曾  春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的专职监督机构,在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中发挥着独特的、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几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团结奋斗、认真履行职责,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一个又一个阶段性成果,为经济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障,为构建和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内部也出现了一些像彭晋镛、曾锦春之类的腐败分子,这充分说明我们在队伍建设方面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也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探索和改革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和管理,以期达到权责平衡,切实保障和发挥监督职能作用,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摆在我们的面前。本文就此谈点肤浅看法。
        一、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表现

        应当说,当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与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还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干部思想不够稳定,产生不满情绪。在工作方面,纪检监察干部辛苦,“栽刺不栽花”,“吃力不讨好”,在查办案件时,还容易因工作而得罪人。在待遇方面,纪检监察干部经济待遇也不高,与其他经济部门干部相比,奖金、福利、补贴差距较大;政治待遇也得不到很好的体现。在生活方面,纪检监察干部往往是别人能去的地方自己不能去,别人能拿的自己不能拿,承受着较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压力。上述种种,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心理落差,造成了纪检监察干部思想不稳定,不安心本职工作。
        2、执纪队伍不够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纪检监察机关准入制不严,门槛不高,常有因照顾关系而安排进入机关工作的,而且对外交流的机会少,这就直接影响着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加上缺少有效的学习培训机制,干部所掌握的知识难免单一陈旧,办案手段传统,专业人才为数不多,执纪能力相对落后,往往跟不上发展的趋势。
        3
、工作作风不够扎实,畏难思想突出。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对工作不负责任,或方法简单粗暴,或搞形式主义,回避矛盾,害怕困难,遇到困难绕道走,一些工作浮在表面上,能推就推,能托就托,习惯把问题上挂,矛盾上交,工作有安排,落实无回音等等。致使查案不深入,执纪不到位,办出了一些人情案、关系案。

        4
机构规格不够权威,监督缺乏威信。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低规格对待、纪检监察干部低职数、低规格配备的现象屡屡出现,甚至于将各级纪委设置的实职纪律检查员职务等同于非领导职务等,有时还不如本无职称的“组织员”、“宣传员”,再如县公安局的下属队(所)长都高配了一级,成为副科级,而监察室主任仍是股级,因而往往造成目前公安执行监督职能时职务上的不对称。

         5
、纪律约束不够严明,私欲发生膨胀。部分纪检监察机关存在迟到早退、不按规定请销假、以办案为名外出办私事或从事娱乐活动;有些纪检监察干部不注意职业形象,与涉案人员牵扯不清,到办案单位吃吃喝喝;有些纪检监察干部不遵守办案纪律,受利益驱使,为当事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等等。最为关键的是由于一些干部对于他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舞权弄术等现象,心理产生了不平衡,个人私欲发生膨胀,面对诱惑,自然“情不自禁”,所以在权力、金钱、美色面前败下阵来。

        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产生这些问题,究其根源,既有内部监督制约的原因,又外部体制机制的原因。从深层次来分析,笔者认为,大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收入与付出不对等。纪检监察干部同样有血有肉、有家有口。长期以来,纪检监察干部直面矛盾,与违纪违规人员短兵相接、斗智斗勇,既牺牲了大量的个人时间、个人爱好与家庭生活,又得罪了不少人,生活圈子是越来越小、朋友是越来越少、亲情越来越疏,而得到的回报则往往是政治上比不过人家,经济上落后于人家,家人不满意,朋友不高兴,自己没面子。
        2、权与责不平衡。理论上,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党章赋予的“三大职责”和“五项任务”担负着行政监察职能,在党内具有较大的权威性。但实际上是,长期以来,不少地方主要领导总是错误地把纪检监察机关等同于组织、宣传等党委工作部门,也直接导致纪委机关和干部政治待遇的享有。这种“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对称,在很大程度上误导了社会大众,削弱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信,挫伤了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而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3、管理与形势不适应。纪检监察机关是专司监督的执纪执法机关,特殊的职能决定了其在队伍建设上要有独特的管理模式,并且尽可能地参照公检法的模式走专业化管理的路径。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在内部管理的方式方法与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没有什么区别,导致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难以专业化,限制了其综合素质、执纪能力、办案手段在短期内的快速提升。
        4
、体制与发展不协调。当前,我国对纪检监察机关实行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双重领导。而实际情况是,同级党委政府对纪检监察机关人、财、物享有绝对支配权,在人事安排、福利待遇、行政经费等要害问题方面把住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命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仅局限于业务指导这个层面,没有什么质的突破,且渐呈削弱的趋势,难以为下级机关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致使纪检监察系统合力不足。导致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依附于当地党委政府,不能充分行使党章赋予的监督职权。

        5
、教育与需求不合拍。客观地说,当前各种培训班过多过滥,真正沉下身来,静下心来的学习培训不多。很多纪检监察干部的学习培训流于形式,走了过场,收获甚微,甚至有相当一部分是开设“度假班”。当然,还有教育的系统性、针对性不够强,不能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作风上自律不够严,等等,也是当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思想、作风、纪律方面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

        三、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建议与对策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从教育、制度、监督、激励和惩处等方面同时推进,才能取得更好的成效。

        1、注重预防教育,夯实思想基础。一是要突出教育的重点。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继续深入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正确认识手中权力,从而经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要加强纪律观念教育,着重开展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教育,使每一个纪检监察干部真正做到“慎独”,从而自觉遵守办案纪律,严守办案秘密,树立“榜样”作用,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始终维护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二是要创新教育的形式。要打破纪检监察工作比较严肃沉闷的局面,少搞形式主义,多搞有益活动,把枯燥乏味的理论灌输转化为生动活泼的学习形式。比如,多组织机关干部开展业务知识竞赛和与廉政建设相关的演讲、歌咏朗诵、书画诗词比赛等活动。组织机关干部观看反腐倡廉电教片,实行“以案说纪”、“以案说法”,开设业务知识讲座,由每一名干部轮流授课等活动,让干部走上前台,在教育别人的过程中教育自己,达到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三是要确保教育的效果。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要持之以恒,经常化、常态化,不能搞一阵风。工作再苦再忙再累,坚持既定的学习制度不放松,并把每一名干部的学习情况作为今后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严加考核,确保学习见实效。
        2、建立健全制度,形成长效机制。重点建立五个方面的制度:一是要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办事公开制度。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同样要搞“阳光工程”,不能搞“暗箱操作”。凡是群众比较关注、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只要不涉及保密问题的,都应做到办事原则、内容、程序、结果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以公开保证公正。可以推行案件审理公开、信访举报办事公开等制度。二要建立资格准入制度。要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门槛,实行资格准入,力求凡进必考,逐步缩小组织任命的比例,扩大法定考试进人的比例,坚决杜绝安置性进人和照顾性进人,为建设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打好基础;同时实行案件承办人资格认证制度,只有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才能承办案件,有效避免办案人员执法执纪的随意性。三是要建立挂职锻炼制度。要积极创造条件,合理安排优秀纪检监察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进行挂职锻炼,让干部多学习多接触经济管理、金融证券、财务会计等相关知识,取长补短,与时俱进。四是要完善学习培训制度。要对现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培训资源进行整合,加大培训投入,提高培训质量,注重培训实效。要确保每名纪检监察干部每两年培训一次以上,考试不合格者不予毕业。同时,要积极筹建纪检监察干部学院或在综合性大学设立纪检监察专业,培养纪检监察专业人才,充实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还可采取跟班学习的方式,加强业务学习。五是要探索干部异地交流或重大案件异地办理制度。在县一级除纪委书记以外,80%以上的纪检监察干部要逐步实行异地交流;针对大要案件,可以实行县与县之间交流人员办理或由上级机关派人主办,当地机关协助,有效避免在本地办案时的缩手缩脚或办人情案。
        3、强化内外监督,规范执纪行为。一是要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监督力度。在现行监督体制下,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要强化“条管”,这个“条管”不是指一定要垂直领导,而是指运用“条管”的手段来强化管理和监督,在人员编制、职数、准入,干部任免、经费开支、案件查办等方面要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为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在系统内部设立专司督察的队伍,或赋予干部室职权,归属于“条条”管辖,负责对本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和法纪教育,研究制定本机关内部监督的规定和制度,查处机关人员的违纪问题,受理本机关党员干部的申诉,处理举报本机关人员的来信来访;督查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是否坚持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都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是否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等。可以采用巡视、督察、定期听取汇报等形式,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还要经常性召开全委会,加强全委会对常委会的监督。二是要切实加强民主监督的功效。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可以通过提出议案、质询、听证等方式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政协机关和政协委员,可以通过提案、建议、批评、视察等形式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可以通过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发表意见、检举揭发等形式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三是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纪检监察干部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他们的一言一行也时刻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纪委监察局的主要领导要经常下到干部所联系的单位听取意见,及时掌握干部活动的动态。要多与干部办过案子的单位和当事人直接接触,听取当事对干部工作的反映,特别是有无执纪违纪的现象。要专门设立针对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的举报箱,把干部的言行举止,特别是八小时以外的活动置于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可以聘请一批符合条件和有专门知识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担任特邀监督员,通过开展一系列有实际意义的活动,使他们了解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情况,以便实施有效的监督,或者吸取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经验。纪委向党外定期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也应该落到实处。

        4、提供激励保障,创优工作环境。一是要高规格配置机构,让干部有威信。要进一步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所属内设机构的规格,进一步明确纪委常委、各室主任等各个层次纪检监察干部的级别待遇。或者加快纪检监察机关条管步伐,人、财、物权与当地党委、政府脱钩,使纪检监察干部有“份量”,树立更高的威信。二是要宽松工作环境,让干部有作为。具体来说,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编制实行动态管理,真正做到编制服从工作。要根据办案工作的需要,要人给人,要钱给钱,尽量少抽调和借用干部,少增加基层和涉案单位的负担。要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把派驻人员的编制纳入机关干部编制统一管理,彻底改变派驻机构有名无实、形同虚设的尴尬局面。三是要提高政治经济待遇,让干部有位置。在政治上,要疏通纪检监察干部输出渠道,对于工作比较优秀或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自己要求调出的,应优先考虑,高看一等,厚爱一层,交流到其他部门的重要岗位上去。要统一设定纪检监察干部的补贴津贴和办案奖励机制,缩小地域差别和行业差别,可以借鉴其他国家“高薪养廉”的做法,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福利待遇,调动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四要提高违纪成本,让干部有压力。即在保障干部政治经济待遇的基础上,对于违纪违规的,取消其政治经济待遇,使其感到一旦失去这种政治经济待遇,将不再有从事这项职业的机会,丧失这种从业资格。从而使纪检监察干部不敢冒然触犯纪律条规,提高其违纪的成本。

        5、创新惩处机制,严格内部考核。“设而不犯,犯而必诛”。惩处机制是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制度能真正得到落实的重要保证,再好的法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也会形同虚设。一要建立和完善纪律规定。目前,纪检监察机关还没有建立统一的纪律规范,有的是管理制度中的纪律性规范,有的是文件中的纪律性规范,缺乏专门的纪律处罚规定,因此,必须制定统一的纪检监察干部纪律规定,如“纪检监察干部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纪检监察干部违纪办案、失职渎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等规范性纪律规定,做到有纪可依。二要坚持适度从严的原则。建立定期考评制度,对纪检监察干部标杆要高,要求要严,处理要重,不能搞内外有别,不能因个别人的行为影响整个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声誉。三要坚持区别对待原则。对于违规和违纪的,要根据情况采取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形式。组织处理主要采用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取消资格、调整岗位、调离、辞退、公开通报等措施。纪律处分按“纪检监察干部纪律处分规定”执行。四要坚持责任追究原则监督者承担监督责任的可能性越大,进行监督和遵守监督程序的自觉性越强,反之,自觉性越差。因此必须制定过错追究有关制度,对违反者强制责任追究。如在履行监督程序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应追究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使作为监督者的纪检监察干部,在实施对别人责任追究的同时,自身同样受到责任追究的制约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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