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配角翻身番外:湘财税〔2011〕10号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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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税〔2011〕10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规定:
根据《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18号令)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和1.5%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凡我省外资企业,随“三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亦同时恢复征收。
请一并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征管工作。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