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汉墨书法:宿迁纪检监察网 关于制止大操大办树立文明新风的若干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5:37:57
关于制止大操大办、树立文明新风的
若  干  规  定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加快发展,全市城乡居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好地改善和提高,但随之也出现了借各种婚丧喜庆名义大摆宴席、相互攀比、铺张浪费和搞封建迷信等不良风气,加重了广大干群的思想和经济负担,扭曲了正常的人际关系,影响了党风、民风和社会风气,出现了与三个文明建设极不协调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社会反映十分强烈。为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狠刹这股一度被遏制的利用婚丧喜庆之机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不正之风,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把广大干群的精力和财力真正凝聚到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上来,市纪委、市监察局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它相关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市城乡居民,尤其是党员、干部,要以倡导文明新风为己任,自觉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树立崇尚文明、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坚决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借机敛财等不正之风。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任何人有婚丧喜庆等事宜均不得大操大办,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章  党员、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党员、干部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党员、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城乡其它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干部。

   第四条 党员、干部办理本人及家庭成员(父母、子女、配偶)婚、丧事宜按程序通过审批可以宴请办酒。
本人新房落成、乔迁,父母、配偶、子女生日,本人职务提升或工作变动,子女升学、参军、参加工作,婴儿满月、老人祭日以及其他任何喜丧形式一律不得宴请办酒。若办宴,仅限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同胞兄弟姊妹参加。

   第五条 党员、干部对获准操办的婚丧事宜,可以进行正常的礼尚往来,城区(市区、县城)人际往来每人次不得超过100元(含礼品),农村每人次不得超过50元(含礼品)。
同一婚丧事宜宴请办酒全过程累计不得超过5桌(含异时、异地、易人操办的桌席数)。
邀请的对象仅限于本人近亲属和同班组、同科室类人员,严禁邀请本人工作对象、下属参加。不得使用公车,使用车辆不得超过3辆。

   第六条 党员、干部获准宴请办酒一律实行“事前报告,事后公示”和分级申报制度。喜事申报须提前5天,丧事及时申报;同一事宜操办,只允许以一人名义履行申报手续,其他人不得同时申报。
申报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告。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助理)向市纪委党风室申报;市直各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党员、干部向本单位或主管单位纪委(纪检组)申报。县(区)乡科级领导干部(含助理)向县(区)纪委党风室申报;县(区)科员级以下(含科员级)党员、干部向本单位或主管单位纪委(纪检组)申报。乡镇场圃所属党员、干部及村干部向乡镇纪委申报;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也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申报。申报时,本人须填写申报表(表样附后),领导干部的申报材料一律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申报获准后,操办人须严格按照申报事由、办席规模、时间、地点、请客范围、受礼标准等规定操办婚丧事宜,并在事后7天内将详细操办情况向接受申报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在本单位内公示一周,公示情况由领导干部本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审核监督。

   第七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未按规定申报和瞒报的、擅自扩大宴请范围的、超过规定桌数的、超标使用车辆的、受礼金额超标的、在群众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一律先停职后处理,一律给予党政纪处分,一律公开曝光,一律从重经济处罚。
对违反规定全过程宴请办酒累计超出5桌的,没收超出部分的全部礼金,并处以超出部分每桌1000元罚款,收礼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一律没收并处5倍罚款,且取消当年各类奖励的评奖资格,年终一律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单位一年内有2人(次)违规操办的,一律取消其各级文明单位参评资格,已获得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制止,导致本系统一年内出现3人(次)违规操办行为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纪律责任。
   第八条 为带头倡导文明新风,党员、干部除不得违规大操大办外,不得接受邀请参加城乡居民违反本规定举办的婚丧喜庆活动。

    第三章  城乡居民

    第九条  本规定中的城乡居民是指:全市范围内非党员、干部的城乡居民。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均要成立移风易俗理事会,理事长可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人兼任,副理事长和理事由威望较高、原则性强、善理事的离退休老干部、老党员、老复员军人担任。各理事会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理事会章程并认真落实。

   第十一条 理事会章程中要明确规定:居民举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要经所在地移风易俗理事会批准,宴请办酒不得超过8桌,不得使用公车,车辆不得超过4辆。

   第十二条 理事会章程中要明确规定:居民举办婚事,提倡在节日举行集体婚礼,其他各类喜庆活动,提倡简便、健康、文明的仪式。举办丧事和祭奠活动要做到“三不准”,即:不准扎纸物、撒冥币、看风水、招摇过市,不准吹喇叭及做斋放焰火,不准火化后又入棺土葬。

   第十三条 理事会章程中要明确规定:对不按理事会章程办事、严重铺张浪费、大搞封建迷信活动的行为,由理事会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同时,执行经济处罚,宴请办酒超过规定桌数的,超出部分每桌罚款400元;违反丧事“三不准”的,每项罚款1000元。对进行不文明表演、妨碍治安秩序、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理事会报请司法机关依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好表率,带头执行本规定,加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的管理和教育,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及时制止、纠正大操大办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组织要将制止大操大办树立文明新风工作列入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内容进行严格考核。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宣传部门要利用媒体和各种教育阵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文明办要树立一批典型,引导好民风,将移风易俗、勤俭办事列为“文明户”、“五好家庭户”、“文明村镇”、“文明行业”和“文明单位”等创建评比的重要内容。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市场,特别是农村吹鼓手、从事民间表演团体的监督、管理,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纠违规违法行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仪馆、公墓和灵堂的规范管理,杜绝乱收费行为,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公安、城管、工商等部门要认真负责地查处大搞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和事。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要对广大干群操办婚丧喜庆活动加强引导、指导和教育。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大操大办的,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严格按有关处罚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放松管理、包庇迁就、推诿扯皮、弄虚作假,造成辖区内大操大办等不正之风屡禁不止,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

   第十七条 乡村移风易俗理事会要充分发挥其组织、管理、监督的作用,要通过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破除旧思想、旧传统、旧习俗,公正履行好服务、监督等职能。

   第十八条 鼓励广大群众对大操大办和铺张浪费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受理,速查快办。市县(区)纪委和文明办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市纪委党风室、市文明办举报电话分别为:4368618 4368703)。事前、事中、事后均可举报,追究当事人责任不受时间限制,对举报经查属实的,由查处机关按罚没款总额的5%予以奖励,对举报人实行保密、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从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党员、干部顶风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一般群众由所属移风易俗理事会负责查纠,情节严重的,由各级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查办。

    第二十条  本规定对党员、干部的要求适用于离退休干部和招聘干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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