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人才培训:由卖淫合法化问题引起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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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卖淫合法化问题引起的思考
   三慎斋愚人 2011-6-26  

      

曾几何时,在中国大地存在了两千余年的“妓女”这一行业,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一夜之间就被取缔不见了。而今,却又眨眼间就已到了讨论卖淫合法化问题的地步。  

   

讨论卖淫问题的前提,是有卖淫行为的存在。从“卖淫”二字字面上来说,前一个“卖”是个动词,当然,也可以作为一个名词理解,意指买卖行为。只不过,这种买卖行为所交换的对等物比较特殊一点,除了买方是支付货币形式的金钱之外,卖方则是一种给予对方“性”的满足(当然,也不排除卖方在其售卖行为中也能得到满足,然而,如果其连续性的多次满足,甚至于此种“满足”乃是在一种无奈情形之下的被迫接受,那这种“满足”是否仍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就肯定是值得怀疑的了)。也正是由于该种买卖行为中交换物的特殊性,因此,也就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性”,究竟是否可以作为商品买卖的标的物?当然,也有人会说,卖淫行为,是一种你情我愿的自由行为,有买的,自然就有卖的,有卖的,也就会有人来买。然而,这样一种行为,究竟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呢?究竟是因为有买的行为先行存在从而导致卖的行为接踵而至,还是由于卖的行为存在从而导致买的行为出现呢?亦或者?这种行为的最初产生竟然是一种心有灵犀的默示?!  

   

现今时代,既然都已经要讨论该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了,自然,也就表明这个行为已经是相当普遍地存在了,那就已经没有必要再去探讨这种行为的交易标的是否正当公允,也更没有必要去讨论这种行为究竟是从何而最初产生的了。毕竟,某一行为的合法化讨论就已经意味着该种行为不仅在法律上已经准备立法加以肯定和引导,甚至,也意味着该种行为已经是得到了相当一定范围内人们的普遍心理认同的,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民意基础,人们都已经不赞同或者都已经赞同了的事情是没有必要拿来讨论的。另外,支持该种行为合法化的人们也已经实际行动地为这个行为的合法化找出了诸多的理由,比如将合法的卖淫行为视为社会的“解压阀”、“安全阀”,更确切实际地说,就是说该行为可以减少这个社会上性侵犯行为的发生,以及卖淫行为合法化之后就可以减少因黑暗卖淫而导致的附加犯罪行为,当然,也还可以减少黑暗卖淫行为可能导致的性病,甚至于,卖淫行为合法化还能有效增加税收,满足单身人士的欲望需求等等,这是支持卖淫合法化观点的人的主要理由。  

   

然而,不管是“解压阀”还是“安全阀”,笔者始终都有一个疑惑就是,何以至于就让卖淫行为承担了“解压”“安全”这么大的一个“社会重则”呢?我不想问问这个卖淫行为作为一个社会的“解压阀”的理由是否充足以及根据何在?倒是很想问问这个“压”从何而来?何以至于这个社会竟然会产生如此一种需要卖淫行为来解的“压”呢?试想,如果根本就没有这种“压”的存在,自然也就无需“解压阀”,自然也就谈不上卖淫行为可以作为解压阀而存在了嘛!  

   

还是从这个“解压阀”说起。解压阀的作用,说白了,其实就是一种释放压力的作用。那么,在卖淫行为合法性的理由中,卖淫行为究竟又能为这个社会释放一种怎样的压力?这种压力又是怎样来的?如果真有了这种社会压力的存在,是否让卖淫行为合法化就能有效释放了?或者,让卖淫行为合法化所带来的释放社会压力竟然还远远赶不上因卖淫行为合法化而造就的新的社会压力呢?如果出现这种新造就的社会压力要大于其所释放的社会压力这样一种亏损的买卖行为,那岂不是事与愿违了?  

   

很无疑的,性侵犯、附加犯罪、性病等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压力,也是那些主张卖淫行为合法化可以有效释放的社会压力之一。可是,现在的问题是,即使卖淫行为合法化了,是否就真能减少性侵犯的发生?是否真能够减少在黑暗卖淫行为中的附加犯罪的发生(难道就不会出现在合法卖淫行为的附加犯罪行为?虽然只是一种概率性行为,然而,恐怕不能说是没有吧?)?是否能够因此而减少性病的发生?如果需要详加分析下去的话,恐怕又要讲到性侵犯行为的发生缘由,附加犯罪行为的除了卖淫行为合法化之外的其他预防治理办法,也要讲到性病的发生防治与卖淫行为是否合法化之间的因果联系是否成立以及联系的密切程度有多少等诸多问题了,这些问题的考量是很有意思的,但也是个很麻烦的工程,笔者并不打算就此详加考究下去。  

   

很明显的,那些主张卖淫行为合法化可以有效释放社会压力,能够有效减少性侵犯、附加犯罪行为、性病等等社会压力的观点的人们,毕竟,都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除了从理论上论证卖淫行为合法化的“解压阀”“安全阀”作用并且从理论上设想该种作用的实现之外,好像并无什么真正能够说服人的实际的理由。就好比说,你一人说卖淫合法化可以有效减少性侵犯的发生,另一人说卖淫合法化并不能有效减少性侵犯的发生,但都只是从理论上来说,并没有提出确切的证据来证实各自的主张,因而双方都不能相互驳倒对方一样。  

   

再说说主张卖淫行为合法化的人们的其余的理由:能够有效增加税收和满足某些人群的性的欲望需求。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考量说,卖淫行为是不增加任何社会财富的,只是社会财富从买方转移到了卖方而已,并不增加整个社会的既有财富。然而,卖淫行为合法化之后,国家却能从此种行为中获取税收收益,然而,这种财富,确实一种“无效财富”,其依然是整体社会财富的转型行动。另外,这种看似能增加政府财政税收收入的行为,细细分析看来,其实不过是政府通过卖淫活动中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毫无生产性的交易行为而从中攫取的不当利益罢了,更可以说是,政府的一种变相剥削民众财富,只不过,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而这政府却也是借此机会名正言顺光明正大地当了回强盗罢了。  

   

再说说卖淫合法化可以满足某些人群的性的欲望需求。首先得指明,这种卖淫行为指的是普遍的历代以来的女卖男买式的行为,不包含男卖女买式的行为。那么,肯定的,这里的满足某些人群的性的欲望需求,指的就是满足某些男性的性的欲望需求了。人,本身就是一个欲望体。女性跟男性的对于性的欲望需求应当是一样的。然而,在以往的历史社会中,女性是普遍地处于不平等对待的地位的,其性的欲望需求自然也就得到了极大的压制,而男人的性的欲望需求则是没有限制或者说极少限制的。比如中国古代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妾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是很低下的,其基本只有四个作用:给正妻生孩子;给正妻做丫鬟使唤;满足男人性需求;满足男人的虚荣心。多妾制度的存在,除了是满足男人的家族传宗接代需要之外,恐怕也更多的是为了满足男人的性的需求和占有欲望吧?  

   

说一句女权主义者可能极不认同的话:自从人类历史告别母系氏族之后,男人的欲望(合理的欲望)推动着这个社会的发展,男人的欲望(合理的欲望)决定着这个社会的发展。这不是一种性别歧视,至少从历史上来看,这多少是一种客观的事实。历史上虽然也不乏精明能干的女性形象,然而,其多半也是处于一种男人的替代品而出现的,女性的背后,总有个在操纵着这个女性木偶的男性。 男人的欲望,总是这个社会搅人心弦的一个音符,时而给人欣喜,时而给人悲戚。  

   

   

似乎可以回答前面提出的一个关于卖淫行为是先有买主还是先有卖主的问题了:男人(买主)决定着。既然是男性的性需求决定着卖淫行为的存在,那么,是否以此行为合法化了就能更好地满足男性的性需求呢?恐怕未必。欲望一旦膨胀,就总是很难满足。  

   

说说毛泽东时代,毛泽东时代是没有了妓女的,卖淫行为自然也就不存在了。如果说男人性的需求真的需要靠卖淫行为来作为补充和满足的话,那真的就很难想象毛泽东时代那些正常的有生理需求的男性是怎样的一种强大的人了!竟然能够在没有卖淫行为存在的社会中存活下来!!!这多少好像是有点对今天社会的讽刺吧?(书写了这么多也才终于表达出我的文章本意)在那个没有卖淫行为存在的社会中,都能够很好地生存的人(得明确一点,那是一个传统但并不是一个性压抑的时代,不信,可以去问问经历过那个时代的男性同胞们,在没有妓女陪伴的日子里他们是否性压抑的不得了呢?),而一到了卖淫行为存在的社会和时代了,却又离不开妓女了,这可真不得不说是人类尤其是男性的一大退化啊!  

   

既然在新时代,潘多拉的盒子已经打开,男人的性的需求又开始膨胀不止了,那是否就应该让卖淫行为合法化呢?其实,讨论到这,也就应该明白了,根本就不是卖淫行为需不需要合法化的问题,而是男人的性的欲望问题。没有妓女的时代,男人的性需求能够满足;而男人性的欲望一旦不合理释放和膨胀,即使在有妓女的时代,男人的性需求也依然不能满足,无关乎卖淫这一行为是合法不合法。毛泽东时代也已经证明,男人的性的欲望,也是可以不必要不合理释放和膨胀的,说到底,还是一个社会问题。  

   

不想再去讨论如果卖淫行为合法化其所带来的益处是否能够大于其所带来的不利之处。至少,关于卖淫行为合法化所可能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甚至一点都还没有开始罗列,已矣,鸣金收兵吧。不仅仅是男人,整个人类,已经够放纵了。还是先前那句话,欲望这东西,一旦膨胀,就总是很难满足,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