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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民公德建构的思考 (查看次数:1075)  

作者:魏英敏
出处:[北京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2期]
古人云: “无乎不在之谓道,自其所得之谓德。道者,人之所共由。德者,人之所自得也”。
这就是说,道是一种本体,是一种规律,存在于万事万物之中,各种事物都有一定的道, 这就是德。对人来说,道是人共同遵循的准则。人心里得到了这个准则,或掌握了这个准则, 就是德。道德相通,得到了道即为德。可见,所谓道德,一方面是指人们一种社会性的行为准则,一方面又是个人的一种心里或内在的品质。道德准则内化为道德品质,道德品质外化为道德准则。换言之,道德,即是社会群体的行为标准,又是个体的心理素质。前者可称为群体道德,即公德。后者可称为个体道德,即私德。
公德包括有婚姻家庭道德、职业道德、公共环境道德。私德即个人的品质或情操。
平常所说的社会公德,即为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多指公共环境中或公共场合中的道德。有时也指私德之外的所有道德。此外还有一个公德概念,确切地应当称为国民公德。所谓国民公德,是指每个国民都应恪守不渝的道德。它涵盖公德与私德的所有的方面,是人们公共生活和私生活的指导方针,或伦理准则。这才是道德建设的根本。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其关键就在这里。国民公德,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真正具有导向意义的价值准则。
它存在于各种道德规范之中,并统摄诸种道德,是道德一般。
那么,到底什么是我们所倡导的国民公德呢?
1.让我们分别从个体私德和群体公德两个方面讲起,就私德而论,个人的品性和情操,包含有丰富的内容,但可以分作基本的与派生的两类。基本的德性: 如仁慈、公道、诚实,派生的与仁慈有关的则为同情、友爱、关怀,与公道有关的则是正直、勇敢、直率,与诚实有关的则是忠诚、守信、厚道等等,但作为个人品德之一般则为仁慈、公道、诚实。所谓仁慈即友爱关心他人,视他人为我之同伴。所谓公道,即公平或平等的对待人与事, 所谓诚实即真诚无欺,言行一致。
就公德而言,首先是家庭道德 (含婚姻道德),家庭道德是调解家庭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家庭人际关系,无论是三代同堂的大家庭,夫妻与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或无子女的丁克家庭,或单亲即父母一方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或单身家庭,或同居家庭等,家庭人际关系不外四种基本的类型,即夫妻关系,父子关系,长幼关系,老少关系。其调节这些关系的规范有许多,如夫妻关系的互敬互爱、平等互助; 父子关系的父慈子孝、敬亲爱子; 长幼关系的尊长爱幼、长惠幼顺; 老少关系的尊老爱小、扶老携幼等。在这诸多具体的家庭道德规范中,抽象出家庭道德一般,这家庭道德一般是什么? 我认为可以概括为“爱和”、“平等”与“互助”。作为家庭道德的“爱和”、“平等”与“互助” 其含义如何理解? 所谓“爱和”是仁, 爱与和睦,爱是一种生存动力,和睦是生存动力之保障,所谓“家和万事兴”。“平等”是指男女平等、夫妻平等如权利与义务平等、人格平等。“互助”是和衷共济,风雨同舟。“爱和”、“平等”、“互助”三项家庭道德规范一般,适用于调节家庭或家族各种人际关系,无论是夫妻关系、父子关系、长幼关系、老少关系或者血亲关系、姻亲关系、近亲关系、远亲关系。
其次,职业道德,则是在职业生活中形成的调节从业人员与社会大众或从业人员相互间关系的行为准则。现代化社会职业分工非常精细,职业之多,几乎不可胜数,可以说各行各业都有特殊职业行为的道德准则,如“官德”有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等; “商德”有买卖公平, 诚信无欺等; “医德”有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等; “师德”有学而不厌,悔人不倦等。那么,贯穿在诸多职业、诸多具体职业道德中的职业道德一般是什么呢? 我认为这就是“敬业”“勤业”与“乐业”。所谓“敬业” 就是尊重自己的职业,对自己从事的工作认真负责, , , 尽心尽职,克己尽责,奉公守法。所谓“勤业”就是勤劳作业,勤奋工作,勤苦学习,努力钻研业务和技术,并不断地革新技术与业务,创造高效率。所谓“乐业”,就是以自己从事的职业为快乐,换言之,职业不仅是谋生的手段,也是乐生的方式,以为社会公众服务为快乐, 以为人民大众效力为荣耀。“敬业”、“勤业”、“乐业”即为忠于职守、钻研业务或技术、热心服务大众。这就是职业道德一般。
第三,公共环境中的道德,是指公共场所中人人必须遵循的有场所特点的行为规范。如公园、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集体宿舍等等。公园游客“守则”有道德要求,如爱护花草树木,保护环境卫生等; 图书阅览室读者“须知”中有道德规范要求,如爱护图书,保持安静等; 影剧院“公约”中有尊重演职人员,遵守剧场秩序等道德规范性的要求,诸如此类的具体公共生活中道德规范还可以列出一些,但作为社会公共生活中道德规范一般是什么呢?我认为从上述的诸种公共场所具体道德规范中抽象出社会公德一般,至少有以下几项: 即举止文明、遵守纪律、谦虚礼让、尊老爱幼、爱护公物、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这些社会公共场所道德一般,它们的含义一目了然,无须解释。它们适用于对进入任何一个具体的公共场所中的人所提出的道德要求。
2.从个体道德一般与群体道德一般中,再概括出一般来,即道德一般之一般,亦即为国民公德。这里所谓国民公德,是指涵盖一切道德的基本准则,是每个国民基本的道德价值理念。它该如何揭示出来呢? 我认为这里首先应解决方法论原则问题,这是揭示出国民公德的前提。
方法论原则之一,则是从基本的国情出发,我们今天的社会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它25的经济关系是公有制占主导地位,多种所有制同时并存,除公有制外,还有个体所有制、私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 (外资独立企业)。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形式的分配制度同时存在,如按资分配,风险工资,特殊补贴等等。这样的经济关系所规定的社会关系,主导方面是同志般的互助合作的关系,这是建构国民公德体系的首要出发点。
方法论原则之二,则是从传统伦理文化中吸收营养,我们是一个古老文明的国家,向来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先人留给我们的极为丰富、宝贵的道德遗产,即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优秀的伦理文化典籍,为我们建构国民公德提供了宝贵的资源。换言之,关于国民公德范畴的提出,必须尽可能充分地吸收民族的优秀伦理文化遗产。诸如,人文思想,天人合一的观念,以及至今还有生命力的道德概念,如义、礼、诚等等。
方法论原则之三,则是以开放的心态,吸收西方近现代以至于当代可以借鉴的伦理资料。资本主义的伦理文化,是人类伦理文化发展的一个历史阶段,它含有人类道德生活许多有价值的东西,特别是近三百多年来发展商品经济所积累起来的伦理、道德文化财富,诸如自主意识、功利观念、平等思想等等,经过改造之后可以成为我们伦理道德建设的一部分。方法论原则之四,则是努力反映时代精神,我们的时代是改革开放的时代,商品经济、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东西方经济文化相互激荡和交流的时代。因此,我们建构国民公德应体现时代的特征,东西方伦理文化的合璧,并有所超越。
依据以上的方法论原则,不难看出我们的国民公德,至少应有下面四个主要的原则:
第一,集体主义原则,亦即人民大众的功利原则。集体主义与利己主义相对立。这是反映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道德原则。这个原则的要点: 一是不损人的利己是合理的、也是合乎道德的,社会肯定通过正当劳动的致富行为,保护和发展个人正当的合法权益。二是在维护、发展集体利益的基础上,实行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结合。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或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应把集体利益或国家利益置于优先地位,即个人利益自觉地服从集体或国家的利益。为了集体或国家利益而放弃或牺牲个人利益,则是高尚的道德行为。三是一切侵犯个人正当利益的行为,一切化公为私,侵吞、蚕食社会共同利益或国家利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反道德的,都应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制裁或道德舆论的谴责。集体主义原则主要调节个人与集体 (团体的、阶级的、民族的、社会的、国家的、人类的、自然界的) 之间的关系。对个人品质要求则是公私分明,先公后私或公而无私。
第二,人道的原则,人道与神道、兽道相对立,是人类优秀的道德文化遗产。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一个重要原则便是社会对每个成员利益、权利和价值的尊重以及人民群众之间的相互尊重。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没有人道就没有道德。这个原则的要点: 一是尊重人的价值, 人是一切价值中最伟大的价值,是创造价值的价值。“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荀子·王制》) 二是以平等的态度待人,把他人看作是我的同伴。恪守“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 的古训。三是关心人,爱护人,同, 损害人的尊严和利益,同危害社会的反人道的现象作不妥协的斗争。人道原则调节的范围主要是个人与个人的关系,并延伸至自然界的生命个体。这一原则对人的品质与情操上的要求则是仁慈与友爱,善待他人,善待自然界中的动植物,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第三,公正原则,公正与正义、公道、公平同义。公正与偏私相对立。公正也就是中国传统德目中的“义”, “行而宜之谓之义” 即行为恰到好处,亦即对人对事持公正无偏的态度。中国从孔夫子到孙中山一直在倡导“义”。在西方社会,公正是古希腊四主德之一,直到现在仍然是他们重视的道德原则之一,当今的美国著名道德哲学家罗尔斯著有《正义论》,专门讨论社会公正问题。可见公正是古今中外一以贯之的优秀的道德传统。
恩格斯说:“平等——正义”。可见正义即公正的基本含义是平等。其要点一是同等情况, ①同等对待; 二是利益分配上“各尽所能,按劳取酬”,即通常所说的按劳分配。这是利益分配的正当尺度。换言之,贡献与索取相应,权利与义务相当; 三是公平与效率统一,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没有效率的公平就是绝对的平均主义,不顾及公平的效率则会导致贫富悬殊。
公正原则适用于调节一切人际关系,也适用于调节政府、国家权利机关与社会大众的关系。国家制定的法律、实行的制度与政策是否公平合理,在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上国家与公众之间是否恰当。就个人相互之间关系而言公正原则,则指平等的对待他人。公正原则对个人品质和情操的要求,则为公道、正直。
第四,诚信原则,诚信与欺诈、背信弃义相对立。
诚信同义,诚即信,信即诚。诚信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美德,古代五常德之一。诚信是做人之本,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今日发展商品经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 尤其要讲诚信。
诚信原则主要之点,一是真诚无欺,说话算数。二是忠诚老实,不弄虚作假。三是言行一致,说到做到。
诚信原则适用于调节一切人际关系。个人与个人,或个人与集体彼此都应诚信相待。这一原则对人的品质与行为的要求诚实、忠诚、守信。
3.上述四条原则,集中一点归结为一条,则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本是一条政治伦理原则,毛泽东当年在延安为纪念因公牺牲的战士张思德而写的文章中首次提出,是从共产党和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要为解放人民而奋斗这个角度上讲的。以后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 在《在中国共产党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坚持艰苦, , 奋斗,密切联系群众》等文章中多次讲到为人民服务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几乎都是从政治伦理这个角度上讲的。要求党员干部要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于什么是人民,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作了十分明确的解释。人民是个阶级概念②。今日我们讲“为人民服务”必须根据时代的需要注入新的内容,即从全民的意义上理解为人民服务。这是因为我们已经从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行四个现代化的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因此,为人民服务就不只是个政治伦理原则,也是全社会的一个伦理原则。作为整个社会的伦理原则,为人民服务当然不只是要求党员、干部为人民服务,而且也要求人民之间彼此相互服务。这也就是列宁 1920 年在《从莫斯科——喀山铁路第一次星期六义务劳动到五一节全俄星期六义务劳动》一文中讲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原则。他说: “铲除旧的社会关系和旧的经济关系! 打倒旧的劳动‘自由’(劳动屈从资本的自由)! 打倒旧法律和旧习惯!”又说: “我们要建设新社会!”“我们将双手不停的工作几年,以至几十年。我们要努力消灭‘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这个可诅咒的常规。……我们要努力把‘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和‘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原则灌输到群众的思想中去,变成他们的习惯, 变成他们生活的常规。”这就是列宁对新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道德根本原则的原初表述。共③产主义社会包括两个阶段即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与高级阶段的共产主义。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对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即社会主义显然也是适用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个新社会道德的根本原则的实质是平等、互助。所以说“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就是平等互助的道德。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之所以是新的道德,之所以不同于以往一切社会,包括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就在于“平等”、“互助”四个大字。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是立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或公有制占主导地位基础上的道德。公有制或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平等或准平等,反映这样社会关系道德,只能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种新道德不是利己主义,也不是利他主义,而是超越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之上的第三种伦理观。它吸取了利己主义重视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同时又吸取了利他主义关心他人利益的正确因素,而抛弃了前者无视他人利益,后者轻视自己利益的偏狭性,从而把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结合起来。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之所以是新的道德观就在于这种道德观把人的权利与义务、目的与手段统一起来了。以往一切旧的道德,无论是奴隶社会的道德,封建社会的道德,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都是权利与义务、目的与手段相分离的道德。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本质上是阶级特权 (包括等级特权) 的道德。奴隶社会,奴隶不是人,对他们不能讲道德,奴隶主内部等级森严,道德不仅是一种阶级道德而且是等级特权道德,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封建社会的道德也是一种特权道德。如中国封建社会的君权 (包括父权与夫权) 道德。最明显的表现莫过于“三纲五伦”。西欧封建社会也是一种等级特权道德。上帝和教皇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广大的臣民是犯有原罪的只有跪倒在上帝的脚下,乞求宽恕和死后进入天国才有出路。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是金钱平等的道德,不论谁在金钱面前人人平等。比之前资本主义社会特权道德来说,金钱平等的道德是历史的巨大进步。但仍然不是我们所追求的平等道德,实际上还是一种不平等的道德。
前社会主义诸种道德之不平等,它主要表现在人的权利和义务、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上。尊者、贵者、长者、富有者他们只享有道德权利,而道德义务对他们来说是无所谓的。卑者、贱者、少者、穷者只负有道德义务,而道德权利对他们来说是渴望而不可及的。不仅如此,尊者、贵者、长者、富有者,社会把他们看作目的而不当作手段。反之,卑者、贱者、少者、穷者,社会只把他们当作前者的手段,而决不当作目的。
我们讲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种新的道德绝对不允许权利与义务,目的与手段的分离。新道德的深刻内涵就在于人人是目的,人人又是手段。人人享有道德的权利,人人负有道德的义务。这才是真正的平等、互助的道德,我为人人服务,人人为我服务,彼此相互服务。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最根本原则,不仅因为它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本质反映,还因为它是社会主义社会道德的总括词,诸道德之母,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的四条道德原则都是从这里引申出来的。
从“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原则中可以引申出真正的集体主义原则。集体主义原则的实质是人民大众的功利主义,个人与集体的互利互惠。“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表明人我两利, 互助合作。
从“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原则中可以引出人道的原则。人道原则的根本之点,是把他人看作我的同类,尊重他人为人,爱他人与爱自己具有同等的价值。
从“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原则中可以引申出公正、平等的原则。“人人为我” 我是,目的,他人是手段,“我为人人”,我是手段,他人是目的; “人人为我”,我是权利的主体,他人是义务的客体,“我为人人”,我是义务的客体,他人则是权利的主体。这就是说,在这个原则中蕴涵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目的与手段的一致。两者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且可以相互转化,互移其位置。
从“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原则中,还可以引申出诚实守信的原则。“人人为我” 这, 就意味着要求别人为我服务,必须是诚实的,认真负责的; 反之“我为人人”即为别人服务, 必须将心比心,以诚实负责的态度对待别人。
以上所论,就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即人民大众彼此平等、相互服务的道德,亦即“为人民服务”的道德。正如中共中央十二届六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中指出的那样,“在我们社会里,人人都是服务对象,人人又都为他人服务”。“人人都是服务对象”即人人都是被服务者,“人人又都为他人服务”即人人又都是服务者。亦即:人民群众相互服务。中共中央十二届六中全会 (1986 年) 之后的十年,即 1996 年 10 月又作出一个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决议,即《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 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这个《决议》比之前一个《决议》更明确地提出: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集中体现。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要在全体人民中提倡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精神……”这再次说明,为人民服务,就是人民群众的相互服务,即“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才是我们社会中最根本的道德,它的精神实质,就是平等、互助。这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新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