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到上海坐船多久:“钓鱼执法”有可能杜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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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有可能杜绝吗?

作者:于建嵘 2009-10-21 06:12:48 发表于:博客中国

继白领张军后,上海某公司司机孙中界成为“钓鱼执法”的又一个典型猎物。孙因自己的好心受到欺骗、善良受到公权力惩罚愤而举刀自残,伤及手指。上海市政府要求浦东新区政府迅速查明事实,并最终有了结果:经浦东城管局全面核查,孙中界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1020日《新民晚报》)

这个解释实际上仍回避了乘客是否有骗取同情、主动扔钱等行为这个关键因素。可能在职能部门看来,“钓鱼执法”是打击黑车的有效措施,是“在其位谋其政”的努力,罚款是为了完成上级指标。何错之有?!由其上级进行核查,同一个部门,同一个逻辑,得出“合法”的结论毫不奇怪。况且对事实的认定权也在其手中,用几句套话否认事实敷衍上级打发媒体,又能奈我何?更可怕的是,司法审判似乎也给了其信心,据有关报道,“上海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经常被起诉,还没有败诉过”。

但是,“钓鱼执法”显然不是空穴来风,更是种明显错误的执法方式:对普通公民进行诱导执法缺少法律依据,有违程序公正;执法的成绩不以黑车减少的数量或比例作为评判标准,而以罚款额多少论英雄,造成了利益驱动的罚款经济;默许“钩子”利用民众的同情心和扔钱“栽赃”,以“他胃疼关你什么事”等作为事实判断的前提,是一种“道德错误”。这种公权力认定与公众评价间的冲突如果得不到解决,会有很大的恶果。

不需过多解释的是,公权力来自宪法,行政执法行为不应与宪法相抵触。而“钓鱼执法”违反了“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诬告陷害”、每个公民都必须“尊重社会公德”的宪法精神,即使上海未有具体法律法规加以禁止,其实质上也是一种不法行政行为。如果“公权力碰瓷”肆行无忌,如果公权力可以对事实任意“搓扁捏圆”,可以说是破坏了法治秩序这一更为重要和基本的社会秩序,这比运营秩序的受损要严重得多。其次,伪装成胃疼、挨冻等钓得好心人,这亵渎了人类的善良和同情心,而民众不敢行善的社会不可能是和谐的;惩罚好心人,这有可能加剧社会道德整体滑坡,进一步造成价值观的偏差。实际上,良好的道德正是社会公共秩序赖以低成本运转的基础,向善、求真的价值导向与内心追求,是规则得到遵守制度得到尊重的最好保证。人人设防的社会不可能是有序的,或者要付出极大的社会成本。最后,不论做出多么武断的结论,或者经过多么复杂的解释,如果公权力行使的结果是让人不敢善良,是正义得不到实现,那么,这个政权的合法性和吸引力的逐渐下降指日可待。

因此,在我看来,“钓鱼执法”并不是一个只与整治黑车有关的“前进中的小问题”,而是需要慎重对待有关法治精神的问题。就目前情况而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努力解决问题。

第一,将“钓鱼执法”及类似行为明确为违法行政行为并追究责任。在违宪审查制度建立之前,宪法精神的贯彻还需要具体法律条款的保障,否则只能对行政机关的“道德错误”进行无力的谴责。其实,开执法人员“以乘客身份进行取证”之先的江苏省,其交通部门的文件中早就已明确规定,“执法人员不得以反复纠缠、许诺重金、虚拟灾害、疾病或不幸事件等不正当手段或方式设立陷阱、引诱取证。”有这些行为的乘客的举报、投诉、陈述等也不能“作为证据采信”。这就应可有效地预防“钓鱼执法”的产生。制定一条这样的规定技术上并不困难,但能不能落实,却与负责官员对黑车的看法、对政绩的追求、对依法行政的理解程度有关。

第二,将罚款额与查处黑车的工作业绩脱钩,否则对职能部门来说,维持车辆运营秩序就远比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社会基本道德更为重要。失去“钓鱼执法”的动机,相关部门才有可能会自行约束。而地方党政应加强对类似行为的监管,甚至可以落实专职的人员和经费,或者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如果具体秩序有具体部门来维护,基本秩序只是个“虚”的概念,宪法精神只是纸上条文,被公权力任意践踏,那么这无疑是种本末倒置,其后果堪忧。地方党政更要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信任民众的表达并倾听他们的诉求,否则就会在最基本的事实认定上被下级蒙蔽,失去问题处理的主动权。

第三,权力不仅需要监督,更需要制衡,因此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更为重要。“钓鱼执法”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按制度设计,其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尽管以前的“鱼”儿们败诉的理由还不得而知,但因为“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一规定的存在,却让人有机会去怀疑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希望张军案的审理能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结果。

最后不能忽略的是,权力机关似乎已有结成利益统一体的趋势。在这种现实背景下,要真正从立法上约束、行政内部监督、司法上制衡来杜绝“钓鱼执法”行为,关键在于地方官员以何种价值取向作为其工作的核心。把运营秩序、打击黑车、罚款经济作为唯一目标,失去了主政官员应有的远见,“钓鱼执法”及类似不当执法行为就会层出不穷、防不胜防。

(《南方都市报》200910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