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弗斯 模块修改:泰州市规划局核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9:17:56

泰州市规划局核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泰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核定规划条件,并依据规划条件审定规划、建筑方案。

居民、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不需单独申请核定规划条件。

第三条 在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前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上市地块,在进行土地出让前,由城乡规划部门核定规划条件。

第四条 申请核发规划条件的材料: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填报泰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申请表

2、选址意见书

3、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想

4、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文件

5、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现状地形图(含地下市政管线现状图)并附电子光盘

6、经办人员现场踏勘,材料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二)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1、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委托书

2、泰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申请表

3、经办人员现场踏勘,材料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三)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填报泰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申请表

2、土地权属证件

3、建设单位对该项目的初步设想

4、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5、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现状地形图(含地下市政管线现状图)并附电子光盘

6、经办人员现场踏勘,材料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 申请核发规划条件的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规定材料,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或相关分局服务窗口办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接收材料凭证;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2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收到申请后,市规划局经办处室或相关分局现场踏勘、复核,审查申请材料,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建筑设计相关指标的初步意见;建设单位因特殊需要,要求相关技术指标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应组织论证和评估。依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市规划局业务会办会集体讨论,研究确定规划条件。

(四)经办处室、分管领导、局长签发。

(五)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或相关分局服务窗口发放《泰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第六条 规划条件包括的主要内容

强制性内容:建设用地四至、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停车泊位(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出入口方位和允许开口路段、地下空间利用控制、公共配套设施要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距离、日照间距控制要求(多层、高层)、中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90平方米、65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下)所占比例。

引导性内容:交通影响评价要求、景观要求、建筑色彩、建筑风格、建筑材料等;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须有消防、建设、园林、环保、文管、房管、人防、水利、交通、公安、供电、防灾、安监、环卫、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意见(具体详见附表)。

对于因城市景观、城市特色、自然和历史风貌等需要提出特殊规划控制要求的特定意图区,根据实际情况,某些引导性内容应转化为强制性内容。

第七条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八条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1年,逾期须重新申请办理。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