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校长的采访稿:广西四律师涉嫌妨害作证罪被抓(南方都市报 201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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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四律师涉嫌妨害作证罪被抓

类别:国内新闻   浏览量:2736   版次:AA04   版名:重点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1-06-22
作者:邝飚 张国栋 原创   手机看新闻 全国订报编辑此文

    《刑法》第306条

    ◎事发地北海市通报称,其教唆被告人和证人作伪证,使审判陷僵局

    ◎律师调查笔录等材料网上发布引律师界关注,检方指控被指有硬伤

    一起案情并不复杂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因缺乏除被告人口供外更翔实的证据,开审半年多未能判决。收集到与“已查明事实”不符的证人证言、为四名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四名辩护律师,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或监视居住。

    事发地广西北海市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确认对四名律师采取强制措施,称经过审讯证实,律师们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从而推翻检方指控,“致使案件审理工作陷入僵局”,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同一宗刑事案件中四名辩护律师“全军覆没”,在中国司法史上实属罕见。以“律师伪证罪”而被诟病的刑法第306条,再次引起律师界的关注。

    多据口供少人证物证

    四名律师分别为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在新,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忠汉,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思方律师、广西青湖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武诚,为广西北海市开庭审理同一宗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四名被告人的辩护人。

    根据该案长约三页的起诉书,2009年11月14日,裴金德等人与黄焕海等三人发生口角,被黄等三人追打后逃走。一名老乡看到后,遂叫来正在吃消夜的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人帮忙,在附近一个小卖部与黄焕海等三人再度发生冲突。后来,黄焕海被发现死在北海市水产码头的海中。经法医鉴定,死因为重度颅脑损伤。

    2009年11月19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对黄焕海案立案侦查,11月22日将裴金德等七人刑事拘留,2010年2月9日对六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后补充侦查一次。2010年8月9日,北海市检察院对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年9月26日,该案在北海市中院开庭审理。

    检方指控称,案发当日第二次冲突后,裴贵等人在裴金德的指使下将黄焕海带至北海市水产码头,裴金德随后也乘摩托车赶到,众人将黄焕海殴打致死后扔进大海。对四名被告人的多次讯问笔录里均有对死者多次拳打脚踢、把死者踢倒在地、使用“牛百叶尖刀”砍死者头部、胸部和屁股的情节。

    据了解,由于该案更多依据被告人的口供,没有更翔实的其他人证、物证等证据,半年多经历两次开庭到目前为止没有判决。

    被告人曾称被刑讯逼供

    此次被拘的四名律师分别担任本案四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其中,罗思方是第一被告裴金德的辩护人、梁武诚是裴贵的辩护人,杨在新和杨忠汉分别担任杨炳棋和黄子富的辩护人。

    律师们否认检方指控,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杨在新在辩护词中称,根据同案多人的供述,当日第二次冲突后,裴金德曾在电话中要老乡放走黄焕海等人,随后与朋友去旅馆睡觉,没有证据证明裴金德指使行凶,也没有证据证明裴贵等人将黄焕海带到水产码头殴打致死并抛尸入海。律师辩护称,因为裴金德不在现场,整个起诉无法成立。

    根据杨在新的会见笔录,2010年9月6日的会见中,杨炳棋自述曾受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我在海城公安分局被吊、被打,现在左手还有痕迹。”

    律师们还指出,检方指控的有关内容与尸体鉴定结果不符。根据2009年11月23日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黄焕海尸体检验鉴定书,黄焕海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其头面部、颈项部、胸腹部、躯干背部、四肢及会阴部均未检见损伤异常。即,黄焕海除颅脑损伤外,从头到脚没有任何锐器伤和钝器伤,除左面部和鼻部见条状擦伤痕和片状擦挫伤痕外,全身没有任何伤口、淤血和肿块。

    四名律师突然被带走

    审判僵局随着四名律师的突然被抓而被打破。

    杨在新律师的妻子黄女士向南都介绍称,6月14日上午11点左右,她接到侄子杨忠汉律师爱人的电话,称杨忠汉被从南宁的家中带走,并询问杨在新是否也被带走。黄女士随后拨打杨的电话无人接听,赶回家发现一张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的拘押清单,家里两台电脑、三部手机、一台照相机和一台摄影机等十八项物品被警方查扣。

    黄女士次日赶到北海市公安局,从该局刑侦五大队一名李姓负责人处口头得知,杨在新因涉妨害作证被拘押于北海看守所,直至6月18日下午,黄女士才收到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的拘留通知书,所涉罪名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据悉,四名律师中仅杨在新和杨忠汉的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截至昨日,罗思方和梁武诚的家属尚未收到相关通知,因而不确定两人的状态。

    除四名律师外,三名曾接受律师调查取证的女孩宋启玲、杨炳燕、潘凤和也被刑事拘留。据三人对律师称,案发当晚曾与裴金德在一起,其中宋启玲整晚与裴金德在一起。

    检方指律师妨害作证

    北海市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确认公安部门已对四名律师采取强制措施。其中,杨在新和杨忠汉被刑事拘留,刑拘时间据通报为6月13日;罗思方和梁武诚则被监视居住。

    通报还称,因认为三名女性证人的证言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有作伪证的嫌疑,今年1月28日,北海市检察院书面建议北海市公安局传唤三名女性证人;2月2日和3月7日,北海市公安局分别对宋启玲和杨炳燕采取刑拘,并以涉嫌包庇罪将宋逮捕,6月6日又将杨炳燕传唤到案。

    通报称,之所以出现被告人翻供以及三名女性证人做出与检方指控事实相左的证言,是因为裴金德等人订立攻守同盟。“公安机关经过深入调查和取证”,证实三名证人作伪证包庇裴金德等人,而裴金德等四名被告人亦承认,翻供系杨在新等律师的教唆。

    通报称,杨在新等四名律师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从而推翻检方指控,“致使案件审理工作陷入僵局”,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306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焦点

    是否构成妨害作证罪?

    律师界人士称调查笔录规范,足以自证清白

    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常称“律师伪证罪”),长期以来饱受争议,甚至被法律界人士批评为“刑辩律师头上一把刀”。此次广西四律师因涉该罪被抓,再度引起律师界的强烈反应。

    广西律师:90%可能被冤

    广西四律师被拘后,多名知名律师均表示愿提供帮助,更有律师倡议成立类似李庄案漏罪中相仿的“北方律师团”,赴广西北海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一些活跃的律师还通过网络等形式声援。

    本周一,为杨在新等四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些广西律师,曾向北海市公安局申请会见,但得到的答复是“另行安排”。律师们表示,如果被拘律师确实涉嫌犯罪另当别论,但从目前掌握的信息看,“90%以上可能性”属于被冤枉。

    6月20日,杨金柱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身份向全国律协秘书长邓甲明、副秘书长马国华以及全国律协会员部几位领导反映情况。邓甲明告诉南都记者,他们听取了杨金柱反映的情况,但相关案件尚未判决,相关情况还在进一步了解,暂时无法发表意见。

    另据了解,南宁市律协上周六曾开会讨论此事。截至昨日,南都记者拨打该协会会长周旭照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采访短信也没有回复。

    律师调查笔录网上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杨在新在被拘前几个月已将相关案件材料快递给相识的湖南知名律师杨金柱,经由后者通过微博、博客公布,引发广泛关注。杨金柱称,杨在新曾向他反复强调,绝对没有使用眨眼睛、摇脑袋等方法去教唆被告人或证人作伪证。

    在已公布的杨在新对证人杨炳燕的调查笔录中,开头有“作证不能作假证、伪证,一定要如实供述”这样的提示,以及“在调查之前,有没有人(包括律师、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引诱、利诱和威胁你作假证、伪证”这样的问题,杨炳燕表示“没有,我自愿作证”。

    在对证人潘凤和的询问笔录中,开头就明确提出“要求你不要作假证、伪证,如果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潘凤和表示“清楚”;笔录最后还有提问:“我们律师有没有对你进行诱供?”对方回答“没有”。

    杨金柱认为,杨在新律师在会见杨炳棋的过程中,杨在新律师和杨忠汉律师在调查宋启玲、杨炳燕、潘凤和等三名证人的过程中,均采取了自我保护措施,如在开始调查前均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证人在《律师调查笔录》每页均有签字,并且调查过程均有录音,完全可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曾为李庄辩护的知名律师陈有西公开发文认为,律师很容易成为违法乱纪办案人最大的敌人,也使律师在执业中危机重重。但该案中四位律师已经有自卫意识,笔录很规范,都有证人签字,明确有防伪证的告知。

    陈有西呼吁公安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高度重视这次事件,迅速成立调查组,查明北海事件真相,并希望该案例最终成为《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保护证人、保护律师辩护权的一个很好的现成案例。

    本版采写:南都记者 张国栋

    南都漫画 邝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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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关注广西四律师被抓案

要求与北海警方交涉,称抓律师24小时内不知会律协、48小时内不安排会见“非常不应该”

类别:国内新闻   浏览量:1282   版次:AA21   版名:国内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1-06-23
作者:张国栋 原创   手机看新闻 全国订报编辑此文

    南都讯 记者张国栋 广西4名律师代理同一宗案件涉妨害作证“全军覆没”一事(本报昨日A 04版曾作报道)引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高度关注,协会会长于宁昨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对北海警方抓律师24小时内不知会律协、48小时内不安排会见表达强烈不满,要求广西自治区律协向北海警方跟进交涉。

    “维护会员权益是全国律协应尽职责”

    广西自治区律协会长王莹文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也称,目前该协会已经派员与北海警方及涉案律师所在的事务所分别了解情况,以掌握事实。

    于宁向南都记者表示,因目前情况尚未完全弄清,无法对该案发表看法,但如果4名律师确实执业权利受到侵害,作为全国律协,维护会员的权益是应尽职责,全国律协将进一步关注该案并适当采取行动。他同时称,仅从目前掌握的情况,律师被抓24小时应当通知律师协会,48小时应当安排会见,广西公安机关都没有做到,“这些都是有法律规定,非常不应该”。

    会长曾提请对刑法306条作司法解释

    4名律师被抓也引发全国律师界对于刑法306条的声讨。于宁曾在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向最高法院提请进行该条文的司法解释,称由于该法条立法含义模糊,犯罪构成的外延无限定,全国公检法在司法实践中多作扩大理解,多年中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于宁在文中称,条文的问题主要在于,一是立法歧视的产物。《刑法》第307条已经规定伪证罪,306条又专门针对辩护人也大多为律师,是立法之初没有认识到律师也是国家的重要法制力量,把这个群体作为一个要特别管制的对象而设立的,明显是一种歧视性立法。

    二是法律含义和构成要件界限模糊,适用3种对象和方式没有严格分清,行为犯和结果犯不明确,导致各地法院按行为犯理解,扩大了打击面,令行为犯中“行为意图犯”、“行为成就犯”界线模糊,导致打击扩大化;还有的律师去寻找刑讯逼供的证人,要求被告讲出刑讯真相。没有要求被告和证人伪证。但由于公安检察机关迫使证人以原供原证,往往反诬告律师引诱伪证。

    三是律师法律帮助、会见、调查中的权限界线不明,陷律师于罪,比如会见中律师对被告的法律帮助和提示被指为引诱伪证;告知控告权被指为挑动翻供;向被告宣读其他同案犯口供进行核对;读律师取到的证据进行事实核实;读他本人口供进行核实,甚至眨眼、肢体动作都被指为引诱伪证。要证人出庭作证,向证人进行要点辅导也被指进行伪证。

    在于宁看来,证据真伪往往是侦查机关同律师直接交锋的关键。律师辩护中往往涉及对违法的刑讯口供的揭露,直接威胁到公安的违法行为被揭露。现在由公安机关侦查律师伪证罪,导致双方权利完全不均衡,为掩盖刑讯逼供、迫害律师大开了方便之门。

    于宁在文中同时提请向全国人大提出协商建议,考虑在下次修订《刑法》时,将该法条内容纳入307条,根本上废除这一歧视性的306条款,但他昨日向南都记者介绍说,他向最高院提交的这份意见没有得到理想的回馈。

    链接

    律师刑辩积极性严重下降

    根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统计:1999-2002年,全国律师因执行职务而被指控“辩护人妨害证据罪(包括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达347起;全国律协”306条统计数据表“资料显示,至2007年全国有108名律师被追诉,而最终被认定有罪的为32起。仅2000年5月对23个有关这一罪名的案件统计,其中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6个有罪判决,1个免予刑事处分,5个尚未结案,错案率达到50%以上。由于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保障,律师刑辩积极性严重下降,大量刑事案得不到高质量的辩护。据统计,北京律师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数量已下降到不足1件,越来越多的律师不想做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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