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嘉兴瓷业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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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评估试行办法(浙国资发〔2005〕22号)
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国资发〔2007〕13号)
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国资发〔2005〕30号)
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国资法产〔2007〕74号)
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意见的通知(浙国资法产〔2007〕75号)
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国资法产〔2007〕76号)
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申报材料: 一、资产评估核准 1. 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转报要求予以核准的文件; 2.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关材料; 3. 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4. 批准机构要求的其它文件。 二、产权转让 1. 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要求转让的申请文件; 2.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3.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4.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 批准机构要求的其它文件。 三、不同比例增资扩股 1. 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增资扩股的文件; 2. 进行增资扩股的有关决议文件; 3. 增资扩股方案; 4.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 批准机构要求的其它文件。 四、资产核销 1. 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要求划转、核销的文件; 2. 不良资产划转、核销明细表; 3. 不良资产的有关证明材料; 4. 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核销资产划转移交协议; 5. 批准机构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备案 1.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证明文件; 2. 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3. 质押协议副本; 4. 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 5. 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 6. 《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一式三份; 7. 批准机构要求的其它文件。
法产处经办人员需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报送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受理。
(二)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材料不全或存在错误的,应及时告知报送单位予以补报或纠正错误,待报送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后再予以登记受理;报送单位未能按要求补报材料或纠正错误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报送单位。
(三)受理后发现报送材料仍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材料不全或存在错误的,应暂停办理并及时告知报送单位予以补报或纠正错误,待报送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后再予以继续办理;报送单位未能按要求补报材料或纠正错误的,应予终止办理。
部门联系方式: 87059502 受理处室: 法产处 时限要求: 已列入我委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企业国有产权处置事项,按项目规定时限执行,即资产评估备案、核准事项为10个工作日,其余事项均为20个工作日;未列入我委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产权处置事项, 其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备案事项为10个工作日,其余事项均为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是指从承办处室同意受理登记到办结的总时间限度,办理过程中因报送单位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的停办、缓办时间不计算在内。委办公室核稿和涉及的业务处室会签,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处置事项在各个程序的办理时限原则按第三条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经委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流程:
(一)资产评估
1、各类资产评估备案,由经办人员检查评估报告、说明、明细表等备案所需材料是否完整有效,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领导审签。
2、不涉及所出资企业且转让或折股的国有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下(本文称以下均不含本数,下同)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由经办人员按照评估核准的规定要求进行合规性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领导,处领导需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报分管主任审批。
3、涉及所出资企业或者转让或折股的国有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本文称以上均含本数,下同)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由经办人员按照评估核准的规定要求进行合规性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领导,处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报分管主任,分管主任在1-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主任审批。
(二)产权转让
1、所出资企业下属企业、部门下属企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涉及的转让国有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下的产权公开转让项目,由经办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转让项目前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照改制方案执行等方面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领导,处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主任审批。
2、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或其他转让国有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权公开转让项目,由经办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转让项目前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照改制方案执行等方面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领导,处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报分管主任,分管主任需在2-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主任审批。
3、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涉及国家控股权转移的项目,由经办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转让项目前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照改制方案执行等方面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领导,处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报分管主任,分管主任在2-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主任,经主任审核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4、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项目,除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之外,其他按规定需由省国资委批准的,由经办人员按照政策规定,对转让项目前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照改制方案执行等方面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领导,处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报分管主任,分管主任在2-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主任,经主任审核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按规定需由省政府批准的,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由主任审签上报省政府决定。
(三)不同比例增资扩股
1、所出资企业下属企业、部门下属企业不同比例增资扩股且折股国有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经办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项目的前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照改制方案执行等方面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领导,处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主任审批。
2、所出资企业不同比例增资扩股或其他折股国有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不同比例增资扩股项目,由经办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项目的前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照改制方案执行等方面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领导,处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报分管主任,分管主任需在2-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主任审批。
3、所出资企业不同比例增资扩股涉及国家控股权转移的项目,由经办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项目的前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照改制方案执行等方面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领导,处领导需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报分管主任,分管主任需在2-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主任,经主任审核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四)资产核销(★该项程序待相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资产管理公司清理后认为权益已灭失而提出的资产核销,核销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处室初审、分管主任审批。经办人员对照政策规定对申报的待处置资产情况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准予核销的初审意见报处领导,处领导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分管主任审批;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上述程序报送分管主任,分管主任在2-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主任审批;2000万元以上项目,按上述程序报送主任,由主任审签上报省政府审批。
(五)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备案,由经办人员按照政策规定,重点审核其质押行为是否合法规范、相关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领导,处领导需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主任审签。
2、非上市股份公司设立时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国有股权变动或性质变化等事项,由经办人员对照政策规定,对相关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领导,处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分管主任审批。如涉及国有实际控股权转移的,按上述程序报送分管主任,分管主任在2-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主任审批。
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母公司改制引起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等需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对照政策规定,对相关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领导,处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报分管主任,分管主任在2-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主任审签。如涉及重大事项,经主任提议,由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
凡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有关汇报材料由法产处负责准备,涉及其他处室的,应先达成一致意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先由分管主任进行协调。法产处在审核办理较为重要的审批项目或涉及须集体研究的问题时,经处领导批准,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处务会议进行专题讨论审议。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变动登记等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资产评估核准
1. 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转报要求予以核准的文件;
2.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关材料;
3. 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4. 批准机构要求的其它文件。
二、产权转让
1. 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要求转让的申请文件;
2.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3.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4.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 批准机构要求的其它文件。
三、不同比例增资扩股
1. 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增资扩股的文件;
2. 进行增资扩股的有关决议文件;
3. 增资扩股方案;
4.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 批准机构要求的其它文件。
四、资产核销
1. 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要求划转、核销的文件;
2. 不良资产划转、核销明细表;
3. 不良资产的有关证明材料;
4. 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核销资产划转移交协议;
5. 批准机构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备案
1.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证明文件;
2. 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3. 质押协议副本;
4. 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
5. 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
6. 《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一式三份;
7. 批准机构要求的其它文件。
监管措施:一、资产评估核准
1. 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转报要求予以核准的文件;
2.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关材料;
3. 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4. 批准机构要求的其它文件。
二、产权转让
1. 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要求转让的申请文件;
2.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3.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4.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 批准机构要求的其它文件。
三、不同比例增资扩股
1. 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增资扩股的文件;
2. 进行增资扩股的有关决议文件;
3. 增资扩股方案;
4.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 批准机构要求的其它文件。
四、资产核销
1. 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要求划转、核销的文件;
2. 不良资产划转、核销明细表;
3. 不良资产的有关证明材料;
4. 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核销资产划转移交协议;
5. 批准机构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备案
1.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证明文件;
2. 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3. 质押协议副本;
4. 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
5. 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
6. 《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一式三份;
7. 批准机构要求的其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