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透明棺材现在在哪:企业所得税百问(第1期)沈阳地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0 19:41:09
为了加强纳税服务工作,使纳税人在日常工作中及时掌握有关税收政策,我们编印了“企业所得税百问(第一期)”。随着政策的调整,我们将陆续编印下发“企业所得税百问”,供纳税人参考。
    企业所得税百问(第一期)
    1.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哪些?
    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包括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其他组织(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2.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3.问: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应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4.问: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纳税人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税;超过3万元至10万元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税。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5.问:什么是应纳税所得额?
    答: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6.问:收入总额包括哪些?
    答: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除专业租赁公司以外的企业)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7.问:什么是准予扣除项目?
    答: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8.问:确认扣除项目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①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②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③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④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⑤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9.问: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包括哪些?
    答: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包括:
    ①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②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③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④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10.问: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包括哪些?
    答: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11.问:纳税人发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如何扣除?
    答: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12.问: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费用包括哪些?
    答: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13.问:销售费用包括哪些?
    答: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的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扣除。
    14.问:管理费用包括哪些?
    答: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帐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15.问:财务费用包括哪些?
    答: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16.问:纳税人缴纳的哪些税金可以扣除?
    答: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可以扣除。
    17.问: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抵触的怎样处理?
    答: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18.问: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真实、合法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19.问:什么是适当凭据?
    答: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任何费用,必须能够提供证明确属已经实际发生足够的适当凭据,足够和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会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凭据,如销售商品(产品)、接受劳务等;可以自制凭证的,其自制凭证就是适当凭据,如工资费用分配表、折旧费费用分配表等;境外购货,如果没有境外发票,进口报关单就是适当凭据;属于国务院和财政部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并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其取得的票据,属于适当凭据。
    20.问:如何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答: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所谓经营性支出,是指该项支出的发生是为了取得本期收益,本期全部转作费用的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该项支出的发生不仅仅是为了本期的收益,还包括以后各期的收益而发生的支出,这部分支出当期不能全部转作费用扣除,而应在各受益期分期扣除,如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支出等。
    21.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哪些项目不得扣除?
    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⑴资本性支出。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⑶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⑷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⑸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⑹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⑺各种赞助支出。⑻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⑼贿赂非法支出。⑽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⑾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⑿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22.问:关于销售退回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
    23.问: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4.问:工资薪金支出的含义?
    答: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以非现金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工资薪金支出额。
    25.问: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哪些?
    答: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②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③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26.问:纳税人发生的哪些支出,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答: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①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②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③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④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⑤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⑥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⑦独生子女补贴;
    ⑧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27.问:企业工资薪金的发放形式有哪些?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怎样扣除?
    答: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为人均月扣除800元。
    对符合软件开发企业条件并经认定为软件开发企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不受计税工资限制。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税前扣除。
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标准:
    ①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②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事业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税前扣除。
    28.问: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有哪些规定?
    答:从1998年1月1日起,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工效挂钩”结算额内,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允许税前扣除(1997年以前按提取数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发放时,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实际发放工资时,需要动用工资储备基金的,应首先用1997年底以前结余的工资发放。不足部分或者1997年底以前没有结余工资,需要动用1998年以后结余工资的,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在实际发放年度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据实扣除。
    例如:某纳税人2000年度申请动用以前年度结余工资15万元,经地税机关审核,1997年底以前结余工资10万元,1998年度工资结余8万元,因此批准该纳税人2000年度动用结余工资允许税前扣除5万元。
    29.问: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是怎样规定的?
    答: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职工工会经费按照职工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算扣除。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职工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
    30.问:什么是固定资产?
    答: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31.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时间、依据和方法?
    答: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时间: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次月份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计账并提取折旧费,允许税前扣除,待固定资产结转后进行调整。未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32.问:如何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答: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
    ①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②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③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
    ④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
    ⑤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⑥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⑦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认。
    ⑧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33.问:固定资产价值确定后可以调整吗?
    答: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①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②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③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④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34.问:哪些固定资产能够提取折旧?
    答: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①房屋、建筑物。②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③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④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⑥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5.问:固定资产有关评估增值是怎样规定的?
    答: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
    36.问:固定资产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①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②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③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④因固定资产本身原因,使用将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⑤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37.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③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38.问: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税法上允许采取哪些办法?
    答: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械设备,确须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9.问: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是怎样规定的?
    答: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40.问:符合什么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①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②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③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41.问:哪些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或摊销费用?
    答: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⑴土地。⑵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⑶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⑷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⑸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⑹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⑺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⑻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⑼自创或外购的商誉。⑽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⑾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⑿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42.问:什么是无形资产?
    答: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43.问:无形资产的计价是怎样规定的?
    答: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应区别确定:
    ①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②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③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④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44.问:无形资产应当采取什么方式进行摊销?
    答: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45.问: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怎样扣除?
    答: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46.问:纳税人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税前怎样扣除?
    答: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47.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购置费税前可否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和通用设备的购置费用准予在成本中列支,并允许税前扣除。
    48.问:什么是递延资产?
    答: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49.问: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如何摊销?
    答: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50.问: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允许扣除吗?
    答: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
    51.问:纳税人购置移动电话税前怎样扣除?
    答:纳税人购置移动电话话机,凡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提取折旧,允许扣除。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购买的移动电话,包括支付的电话费,凭原始发票计入管理费用的,准予税前扣除。
    52.问:纳税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购置的设备等税前可否扣除?
    答: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53.问: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如何扣除?
    答: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在予以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54.问:借款费用的含义?
    答: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55.问:借款费用扣除有哪些规定?
    答: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56.问:利息支出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税前扣除。
    57.问:债券溢、折价和借款时辅助费用的含义是什么?
    答:一般情况下,溢价指实际收到价款或发行价高于面值;折价指实际收到价款或发行价低于面值。
发行债券时,应当按债券的面值记帐。债券溢价或折价发行时,实收价款与面值的差额应当单独核算,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各期的利息支出。发生的辅助费用指有关手续费等。
    58.问:资本性借款费用是否可以直接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不得直接税前扣除。
    59.问: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如何掌握?
    答: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自2003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45号),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60.问:汇兑净损益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答:汇兑净损益是指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汇兑收入减汇兑支出的净额。如为净收益并入收入总额。如为净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已资本化的汇兑损益计入有关资产成本。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61.问:纳税人以经营方式支出的租金可否扣除?
    答: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62.问: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支出的租金可否扣除?
    答: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63.问:符合哪些条件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①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②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③租赁期间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64.问: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税前可否扣除?
    答: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65.问: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
    答: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具体是指:①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②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③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④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66.问: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是指收入减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和折让后的数额。
    在纳税检查中,查出的应计未计的应税收入,不得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收入额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67.问:纳税人什么样的损失可确认为财产损失?
    答:纳税人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68.问:存货发生什么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答:当存货发生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①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②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③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④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69.问:无形资产发生什么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答:当无形资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①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②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③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70.问:投资发生什么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答:当投资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①被投资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
  ②被投资单位依法撤销;
  ③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等计划;
  ④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
    71.问:哪些财产损失经批准允许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72.问:纳税人申请审批财产损失时,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申请审批财产损失时,需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资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的理由和扣除的期限);
    ⑵整改措施报告;
    ⑶纳税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
    ⑷纳税人固定资产损失(报废)明细表和流动资产损失(报废)明细表及其他资产损失(报废)明细表;
    ⑸税务登记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⑹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及工作底稿;
    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形成、购入时的发票、记账凭证、账页(复印件);
    ⑻报批年度的有关账页(复印件);
    ⑼纳税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及已计提折旧额的有关账页(复印件);
    ⑽抹账损失的,提供抹账协议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⑾被盗的财产物资,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时间、地点、数量、金额);
    ⑿资产报废或毁损的,提供变价收入的有效凭证;
    ⒀应收账款需列明发生的日期,自然人死亡、企业破产等原因要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⒁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73.问:纳税人符合哪些条件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答: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
    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⑤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74.问:坏账损失怎么处理?
    答: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   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75.问:哪些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停止实物分房前向职工出售住房,要按国家规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凡实际售价低于国家核定的房改价格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对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补发购房补贴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老职工,以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6.问: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发生坏账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从2000年11月24日起,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77.问:社会保险缴款税前准予扣除是怎样规定的?
    答: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扣除。
    78.问: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009号),从2001年3月8日起,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从2003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45号),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以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79.问:劳动保护支出税前准予扣除是怎样规定的?
    答: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纳税人按照辽宁省劳动局、财政厅、税务局《辽宁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辽劳安字[1990]79号)购买劳保用品发生的劳保费用,允许扣除。其中劳保服年人均支出在150元以内部分,防暑降温费年人均180元以内部分,允许扣除。特殊工种劳保用品必须到劳保商店购买,据实扣除。
    80.问: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哪些规定?
    答: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从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俱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81.问: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与赞助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专门制作的;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③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82.问: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是怎样规定的?
    答: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83.问:什么是公益、救济性捐赠?
    答: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84.问:在辽宁省对纳税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的捐赠怎样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009号),从2001年3月8日起,在辽宁全省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85.问:纳税人将资产对外捐赠如何征税?
    答: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86.问:纳税人接收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如何纳税?
    答: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87.问:纳税人接收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如何纳税?
    答:纳税人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88.问:差旅费、会议费税前准予扣除是怎样规定的?
    答: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89.问:纳税人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90.问:住房补贴、住房困难补贴和提租补贴可否税前扣除?
    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地区,纳税人按市(县)政府制定并报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标准,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支付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可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纳税人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可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91.问:纳税人支付的哪些违约金、罚款可以扣除?
    答: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92.问:纳税人的各种存货成本计价怎样确定?
    答: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应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具体包括:
    ①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③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⑤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93.问: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可以采取哪些计价方法?
    答: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94.问:纳税人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是否可以改变?
    答: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95.问:业务佣金税前准予扣除的规定?
    答: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①有合法真实凭证;②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③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96.问: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怎样处理?
    答: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97.问:什么是清算所得?
    答: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98.问: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怎样纳税?
    答: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99.问:税务机关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00.问:纳税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