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莲广播剧第二期:“醉驾入刑”首月各方激辩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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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新闻201106期封面

  ■ 特别报道 ■

  (本刊记者)陈虹伟 莫静清/文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醉酒驾车正式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国家标准委现行酒驾标准,80mg/100ml是判定醉驾的酒精含量临界值。

  作为刑事案件,醉驾入刑依次需经三道程序和三个部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判决。

  按照上述程序时间顺序,自5月1日零时,各地“醉驾刑拘第一人”、“醉驾起诉第一人”、“醉驾被判第一人”,先后分别抢占当地都市类报纸重要版面,网媒上相关新闻民众点击率亦居高不下。

  “在执行上如火如荼,前所未见。” 北京律师宣东不由感慨。

 

 

  2011年5月9日,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在北京东直门制造一起连环追尾事故,经查,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43.04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3倍。

  高晓松醉驾消息传出,旋即覆盖各地“醉驾第一人”系列新闻热潮,娱乐版面闻风大篇幅的介入,将这桩“名人醉驾”案架在了激辩“醉驾入刑”的风口浪尖。

  恰在高晓松事发后第二日,201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就“醉驾入刑”指出:各地法院不应仅从文意理解这一规定,不能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张军同时援引刑法总则第13条: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011年5月15日,新华社发文:“醉驾入刑”应及时出台细则,严打醉驾的决心决不能动摇,法律解释权应归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1年5月17日,据报道,公安部交管局表示,从法律执行情况来看,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

  据5月17日当天报道,最高法院已向北京市高院、浙江省高院下发通知,要求醉驾情节轻微不入刑,醉驾被刑拘可以视案情取保候审。

  同天,新华视点发文:《醉驾入刑岂容含糊》。

  201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白泉民就醉驾入刑发表意见: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方就会一律起诉,而不会考虑情节的轻重。

  “这就好像击鼓传花,大家都等着看最高法院如何收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林维评论称。

  继张军表态后,截至目前,最高法院虽未再有对外相关发言,但2011 年5月21日,最高法院网站发布头条文章《区别对待醉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文章坚称,不分情形的“一刀切”,走极端化路线,不仅与现实不符,与刑法原理相悖,而且有违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

  2011年5月26日,北京市检察院首次对媒体表态: 80mg/100ml即醉驾入刑标准,无需考虑其他因素。

  事实上,学界业界有关“醉驾入刑”之争议,在刑法修正案(八)立法阶段即已相持难下,这一争执并未随着新刑法实施尘埃落定——入刑具体标准及解释权属,成为“醉驾入刑”实施以来至今未断的执法争议焦点。

  而公众对“醉驾入刑”的关注情绪多在“不患严,而患不均”:“醉驾即犯罪”的规则,简单明确;一旦被附上“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则易被大众质疑“醉驾入刑”存留有“寻租操弄”的特权空间。

  2011年5月17日,高晓松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高晓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4000元。这是截至2011年5月27日,醉驾入刑近一个月来判刑最重一案。